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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8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的通告(第81期)

时间:2021-07-06 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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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8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的通告(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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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本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组织检查组对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对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2.对广西金轩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3.对广西昭平县甘甜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4.对广西融水溢香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5.对玉林市多都食品厂体系检查的情况

6.对广西河池市竹中泉饮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7.对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体系检查的情况

8.对玉林市金羊饮料厂飞行检查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对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7月17日至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50300143,生产地址:广西北海合浦县中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9个方面内容共14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9.43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2

对广西金轩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7月17日至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金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5012702421,生产地址: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6号工业标准厂房3#厂房一楼)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2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在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7个方面内容共15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83.33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对广西昭平县甘甜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体系检查的情况

7月17日至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昭平县甘甜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12100212,生产地址:昭平县富罗镇思乐村)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昭平县甘甜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在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其他问题等8个方面内容共12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82.81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昭平县甘甜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和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昭平县甘甜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4

对广西融水溢香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7月24日至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融水溢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5022500380,生产地址:融水县融水镇水东村长塘新村)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2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融水溢香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0个方面内容共17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6.56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融水溢香食品有限公司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融水溢香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5

对玉林市多都食品厂体系检查的情况

7月24日至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玉林市多都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509047,生产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下罗村31社(玉林市玉州区楼阁副食品厂内)〕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2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玉林市多都食品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9个方面内容共17个检查项目中存在29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0.61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1

熟制间(生区)与凉放间(熟区)共用通道,人员可以自由出入,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不符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中“生产场所”关于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的要求。

2

内包装间与外包装间有2个传递口直接连通,未有效分隔。

不符合GB 14881-中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避免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3

车间内存在多处虫害现象,墙壁、屋顶等多处发霉。

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虫鼠害控制的要求及《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中“生产场所”关于墙壁、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的要求。

4

现场检查时原料冷库的温度为-11℃至-2℃,未达到-18℃以下。

不符合GB 19303-中6.1.2.2条款关于冻肉、禽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的冷藏库内的要求。

5

配料间内的排水口网罩已损坏。

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的要求。

6

内包装间紫外线灯脱落,内包材消毒间紫外线灯已损坏。

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的要求。

7

后杀菌工序使用的灭菌锅的温度表未进行校准。

不符合GB 19303-中7.6.1条款关于要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和校准的要求。

8

现场检查无检验项目“蛋白质”“食盐”的检验仪器和试剂。

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9

称量食品添加剂的电子秤校准已过有效期。

不符合GB 19303-中7.6.1条款关于要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和校准的要求。

10

企业两名检验人员的检验证书已过期。

不符合《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4号)实验室检验人员的要求。

11

“野山椒泡爪”产品标签配料表含三聚磷酸钠、乳酸链球菌素、食用香精等,查看《(野山椒泡爪)投料记录》显示未使用上述物质,产品标签配料表与实际不符。

不符合GB 7718-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12

“泡鸭翅”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类型为“卤制品(杂类)”,与生产许可证上的品种明细类别(酱卤肉制品)不一致。

不符合GB 7718-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13

“野山椒泡爪”、“泡鸭翅”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地均为“广西省玉林市”,标示有误。

不符合GB 7718-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14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上记录进购的鸭全翅(生产日期:4月4日)数量为5500kg,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数量为伍仟公斤,两者不一致。

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15

未能提供8月进购的1批鸡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16

6月15日、8月11日生产的泡椒凤爪后灭菌工序的杀菌温度均为100℃,与关键质量控制工序要求的102℃不符。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就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17

实际生产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与《生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就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18

关键控制点内包装环节的控制要求为“外观:封口严密、不漏汁;人员要求:更衣、戴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未能提供相关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就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19

食盐、白砂糖、料酒等食品原料进入配料间时未进行外包装清洁。

不符合GB 14881-中7.5条款关于食品原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的要求。

20

企业混合使用防腐剂双乙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根据《配料投料记录表》记录的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过1。

不符合GB 2760-“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A.2项关于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的要求。

21

消毒记录未记录具体的消毒时间、消毒方式。

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22

配料间工作台生锈,未清洁。

不符合GB 14881-中6.1.2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着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23

无质量受权人王某某的有效健康证明。

不符合GB 14881-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24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所用的检验方法有误;“菌落总数”的采样方案有误。

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检验的要求。

25

《检验报告书》中有“蛋白质”“食盐”的报告值,未能提供对应的检验原始记录。

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6

纸质《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与电子版《检验原始记录》中的微生物检验数据不一致。

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27

《检验报告书》中菌落总数的标准为≤80000cfu/mL,与执行标准要求不一致。

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检验的要求。

28

未建立留样制度。

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29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玉林市多都食品厂和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玉林市多都食品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6

对广西河池市竹中泉饮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

的情况

7月24日至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河池市竹中泉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生产地址:河池市同德路一巷25-1号)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河池市竹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7个方面内容共15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7.04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河池市竹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和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河池市竹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7

对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

体系检查的情况

7月24日至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33100336,生产地址:荔浦县修仁镇狮位村)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9个方面内容共19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8.91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8

对玉林市金羊饮料厂飞行检查的情况

7月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桂食药监法〔〕1号)和《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工作方案》(桂食药办食生〔〕13号)等相关规定,针对玉林市金羊饮料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90300070,生产地址:玉林市玉福公路洋桥段西北侧)4月9日生产的“橙多多(风味饮料)(规格:250ml/瓶)”和4月7日生产的“番石榴(风味饮料)(规格:250ml/瓶)”抽检出现菌落总数不合格的情况,组织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生产场所、过程控制、设备设施等的管理

灌装间内有虫害痕迹;灌装间多个排水口无带水封地漏等设施;灌装间有两个直径约15cm的圆形孔洞与外界直接连通;灌装间生产线旁存放有维修工具、发霉的木制板凳、表面不洁的纸箱等物品,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未对消毒后食品接触面的微生物进行验证;有两条生产线缺少对瓶盖的清洗消毒环节;未能提供灌装间空气净化装置的维护记录;食品添加剂柜内有多包甜蜜素、阿斯巴甜、安赛蜜直接敞开与外界接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企业灌装工序前实际有杀菌工序,未在工艺流程图中标示,未对杀菌工序设置相应的参数。

(二)采购进货查验的管理

原料库内有一瓶已过保质期的特浓鲜橙多乳化香精;未提供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

(三)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落实的管理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或管理规范。

二、未能严格落实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未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其他问题

未能提供生产加工人员林某的健康证明;番石榴(风味饮料)、橙多多(风味饮料)、野牛谷(风味饮料)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均为零,与实际不符。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玉林市金羊饮料厂和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玉林市金羊饮料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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