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 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否则应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 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否则应

时间:2019-11-13 23:11:54

相关推荐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 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否则应

裁判要旨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1月10日、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三、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1月10日、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但从陈金交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和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的565.0538万元到的650.0215万元再到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法院据此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家族企业的股东,也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因而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权人有义务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易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佳亿公司要求陈金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陈金交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本案中,佳亿公司举证证明易达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金交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易达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人格。佳亿公司提供了1月10日、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为证。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从陈金交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福建易达公司目前仅存和1-3月的记账凭证,以前和4月之后公司的财务账簿资料,陈金交均以公司搬迁遗失为由未予提供),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

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和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的565.0538万元到的650.0215万元再到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本院认为,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小编提醒

【免责声明】

“王间专业律师团队”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王间律师专业团队

王间律师,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在职法学博士,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汇永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功底扎实,思路敏捷,诉讼和非诉经验丰富,工作负责,方案务实,能够最大化的维护客户的利益。

从业至今,王间律师办理了大量案件,涉及合同、建设工程、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投资移民、家族财富传承等诸多领域。

联系电话:188 9150 0005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关注更多精彩文章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 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觉得《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 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否则应》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