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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十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时间:2021-06-19 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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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十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滨州市民企高质量发展服务队沾化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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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01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増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78号)

【政策内容】

自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02 /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版)的通知》(财税〔〕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7号)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起,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上述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03 / 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46号)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在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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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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