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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合规问答 | 私募是否适用基金经理3个月“静默期”的要求 ?

时间:2019-07-10 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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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合规问答 | 私募是否适用基金经理3个月“静默期”的要求 ?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基金经理3个月“静默期”的要求 ?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科创板网下打新要求?

答: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六项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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