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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土增税清算居然可以这样做!大多数税务人都不知道的技巧!(之二)

时间:2018-11-08 15: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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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土增税清算居然可以这样做!大多数税务人都不知道的技巧!(之二)

上一篇讲到土佛1号逆天改命之处在于改变了原本187号文下简单粗暴的计算方法,而通过核定“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成本的方式,将核定征收纳入到原有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下。

秉承着科普的精神,决定做一个对比表,用来说明这两种方法究竟差别何在:

这样很明显,土地增值税的普通计算方法比核定征收的方法复杂很多,也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可能因此产生额外的工作负担。究竟是什么原因可以让税务机关愿意增加额外的工作都要推行较为复杂的计算方式呢?

作为一个慵懒的美男子,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没有点利益我才懒得起身。换个优雅的说法,税收公平。

(菡姐真帅气)

核定征收的方法虽然简单粗暴,但是其实有很大的弊端,即大多数地方的规定都将征收率与售价直接挂钩。虽然相关政策由地方税务机关订立,但由于可变因素减少,只需要通过合同分拆即可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

什么叫合同分拆?问这种问题的,一看就是没买过一手房的。

合同分拆就是在购房时,业主方会将房屋销售总价分割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签订售房合同,一部分作为装修合同。例如房屋总价10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有800万元签订售房合同,进行网签。另外200万元作为装修费用,需一次性付清或者在较短期限内分期支付完成。

那么为什么土佛1号的计算方式会更公平呢?先抛开法律法规的优先顺位关系,按照187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核心原理是参照类似企业的增值率等的均值,相当于行业基本水平。但在中国当前房产价格突飞猛进的阶段,这种方式实际上可能造成实际税负率的降低。而在土佛1号下,通过核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成本的方式,其原理是尽量通过核定的方式去接近实际成本情况,从而评估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应缴税负。

如何理解呢?因为相较于房价,房地产开发的固定成本相对是比较稳定(材料涨价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外),当售价大额上升的时候,如按照土嗨3号的规定,封顶征收率为13%,房产销售收入与土地增值税税金成正比例关系。而按照土佛1号的计算方式,实际上可能因为增值率上升,从而导致适用税率的上升,更为接近实际的情况。换言之,在企业层面,可能因此导致税负的上升。

其实为什么之前要提土嗨3号这个已经废止的文件呢?主要原因在于废止土嗨3号的新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8号,以下姑且称之为海南8号公告)的第三条:

是否觉得似曾相识。没错,这应该是在地方层面土佛1号的姊妹文件。按照同样的方法将原有的售价挂钩征收率的方式修改为对收入和成本进行核定,通过原有计算框架计缴土地增值税。

唯一的区别在于海南8号公告将开发成本的评估权交给专业评估机构,而土佛1号则直接给定建安、装修以及绿化等相关开发成本的具体金额。相对而言,可操作性会比较强。

读懂法条背后故事的男人,真是强~

那么,这样看起来土佛1号应该是一个百利而无一弊的文件咯。又维持了现有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同时也提供了准确的核定金额,再者还增加了财政收入,维护了税收公平。必是良法啦。嗯,理想确实很丰满,可惜现实很多时候都是穿XS码的model,抬手就给你一巴掌。

为什么说可能是巴掌呢?要不明天再说吧。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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