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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 委托代收物业管理费协议(大全9篇)

时间:2020-05-12 22: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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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 委托代收物业管理费协议(大全9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一

乙方:_________

一、由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开立帐号或活期存折。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款依据的单据,甲方许诺其付款银行接到特种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通过电脑将款项划转至乙方帐号。

二、甲方应付乙方管理费等不得拒付。甲方帐号无款支付时,应主动将款项转到开户银行,每月_____日前乙方将缴费通知单送至甲方信箱,_______日为银行划款时间,到期若无款支付,乙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继续拖欠付款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和咨询,结算中若有差错出现,由乙方负责处理在下月划款中退款或补差。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签署后,由甲方送甲方开户行加盖复核章后,交由乙方签收,退回一份予甲方保留,乙方及其开户行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签订后,从_____年_____月份起正式银行托收,以前费用需交现金或支票。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二

大家好!

感谢广大业主一直以来对(物业公司名称)的关注与支持!正是有了大家的支持,才使我们的物业服务品质不断地提升。物业管理费收入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开支的来源,是小区治安秩序、环境绿化及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的根本保证。

(催费年限)年工作已接近尾声,至今仍有部分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费不能按时缴纳,将会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再次郑重提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名称)物业服务协会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公司按(交费周期)在首季(交费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纳,从逾期之日起将产生违约金。

请拖欠多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对逾期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秉公办事,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收取违约金。

物业管理费应缴金额您可前往物业管理处或致电(服务电话)查询,如您平时工作繁忙,也可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

最后,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

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8日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三

为规范本物业的管理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在享受质、价合理的物业服务情况下,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拖欠多年物业费的业主在20xx年10月30日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使物业中心能够更好的做到改善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小区的目的。

对逾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中心将秉公办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诸法律程序解决,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望广大业主周知。

20xx年5月12日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四

一 目的

完成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的计划目标,加强催缴工作,除欠费业户有特殊原 因及遗留问题外,催收未达计划目标情况下实行责任到人,按照公司制度处理, 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费正常收取。

二、职责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期服务中心全体员工。项目经理牵头并负责监督员工的催收、服务 行为。全体员工按照本规程开展催缴工作。

三、催收时间

11月23日-12月31日,全天不间断持续开展催缴。12月25日前联系好并完 成律师函模板,12月10前发出所有律师函,12月20日前完成法律诉讼准备开庭。

四、具体方案

1、项目经理根据欠费单元数量及欠费单元催缴疑难程度,具体欠费情况等对服 务中心全体员工合理分组组成催费小组,小组由公司领导、财务部、部门主管、 主办、管家、物业助理等组成,并明确每组催缴工作量。

2、催缴前,催费小组必须查询费用是否交清,以免误催,招致业主反感。必须 将分配到各自负责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欠缴户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其欠费原因是 否存有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

五、具体欠费情况的催收措施

1、被盗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由服务中心主管层及管家与业主进行沟通。向业户 讲清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治安防范管理的区域与工作范围及相关法律条款。 沟通后仍拒交的依照具体情况发律师函催收,必要情况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2、整改拒交:由服务中心主管层与业户进行了解整改情况及过程,对整改过程 及结果等各种造成拒交原因与业户开展协调沟通,告之业户房屋整改过程中物 业公司是一个协调的角色,将会继续协调维修施工方继续开展维修服务,与业 户交付物业管理费是不发生冲突的。并通过持续上门做工作与解释达成催收目 标,必要情况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3、恶意欠缴:根据具体情况由服务中心主管层及管家与业主进行沟通。仍拒交 户发律师函催收,必要情况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4、无法联系:针对此种欠缴费用业户,服务中心查找紧急联系人联系业主,如 果仍未能联系业户,服务中心对业户所留地址采取发ems快递的形式发送收费通 知单,并在其单元门上张贴留言条提示,并将该户水电等全部关闭(理由:防 爆水管及安全用电)。

5、持续上门催缴:在白天持续开展电话及进行上门催缴,必要情况采取停水、 停电措施。

六、上门准备工作:

1、着工装,携带鞋套,挂好工牌;

3、同时更新业主电话是否改变,登记第二通信地址。

七、奖惩措施

1、各责任组必须达成基准值90%(商业部分、水电费100%)的目标,这是 必须完成、应当完成的一项重要本职工作。

2、超过基准值90%(商业部分、水电费100%)的目标,给予责任人年终奖 加薪及岗位加薪。

3、每低于基准值1%扣除责任人年终奖5% ,当低于85%,给予责任人调岗、 降薪处理。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五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诸如小区车位问题、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问题、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等许多难解之题,特别是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现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律师实务操作经验,将这几个常见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这几个焦点问题都可以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法。

焦点一,小区车位的配置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出售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出售给其他业主。这使得单个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使得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点二,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现实生活中住宅区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在少数,《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并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现在的实际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现在可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使得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这也使得住改商的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则该业主应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存在。

焦点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而不缴纳物业费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空关而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业主认为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从而不缴纳物业费的,也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业合同不可能与每一个业主单独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焦点四,物业公司未获续聘,即便存在事实服务,也无权再向业主收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以种种借口不搬离,甚至诉至法院,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现行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并据此解决此类纠纷。

焦点五,物业承租人、借用人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即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约定,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实际使用人没有缴纳的,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避免了因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以存在约定为由对抗物业费的缴纳,当然,业主实际缴纳后,可依约定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焦点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人同样可成为业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这使得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将其排除在业主群体之外,则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位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六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一、甲方必须合法取得"_________"项目的物业管理权;

三、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以便乙方代收的费用划转到甲方的结算账户内;由甲方物业管理之下的客户自行在乙方开设储蓄账户、银行卡,以便客户存款托收费用。乙方每次托收不得向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定甲方开户行为本项业务的主办网点,负责与甲方联系日常工作及处理出现的问题。

五、甲方必须在乙方向客户代扣费用之前向乙方提供由甲方与用户签订的《代扣管理费协议书》一联。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代扣的文件格式,并以此文件格式确定以后的代收业务,如有变动,则双方提前协商解决。

七、乙方每月代扣一次,由甲方每月于____日将代扣管理费磁盘(或已加盖公章的扣缴费用清单)交给乙方。磁盘及清单文件的内容包括交费业主名称(储蓄账户名称)、银行储蓄帐号、应扣金额。乙方收到磁盘或清单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扣帐,将成功扣费的.款项全部划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内,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且乙方将已扣收清单和未成功扣帐清单及时反馈甲方;文件内容包括客户姓名、银行帐号、应扣金额、实扣金额,并附注未能扣款之原因。

九、若由甲方提供数据盘有误导致代扣款出现差错时,乙方当月不作更正,待下次代扣款日再作更正,甲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处理,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若由乙方原因造成代扣款出错,由乙方负责。

十、若客户存款余额不足,乙方不作代扣;待客户存入足够款项后,再由甲方提供有关数据资料通知乙方在下次一并扣款。

十四、乙方须向甲方无偿提供一台电脑(仅合同期内使用权),用于处理财务数据。

十五、该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

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本协议有效期满后若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继续生效,直至任一方提出终止。

十七、乙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终止此协议,均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结束此项业务。

十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七

尊敬的xxxxxxx公司:

您好!

从20xx年11月15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至20xx年3月30日,贵公司欠款总额为:xxxxxxxx元。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管理处

20xx年x月x日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八

1,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政府物价部门也无统一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办法不论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都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及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范文二、

(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五)公平原则。

物业管理费收取合同十篇九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诸如小区车位问题、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问题、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等许多难解之题,特别是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现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律师实务操作经验,将这几个常见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这几个焦点问题都可以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法。

焦点一,小区车位的配置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出售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出售给其他业主。这使得单个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使得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点二,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现实生活中住宅区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在少数,《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并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现在的实际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现在可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使得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这也使得住改商的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则该业主应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存在。

焦点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而不缴纳物业费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空关而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业主认为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从而不缴纳物业费的,也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业合同不可能与每一个业主单独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焦点四,物业公司未获续聘,即便存在事实服务,也无权再向业主收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以种种借口不搬离,甚至诉至法院,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现行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并据此解决此类纠纷。

焦点五,物业承租人、借用人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即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约定,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实际使用人没有缴纳的,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避免了因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以存在约定为由对抗物业费的缴纳,当然,业主实际缴纳后,可依约定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焦点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人同样可成为业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这使得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将其排除在业主群体之外,则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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