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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7年前猥亵幼女 被法院判决在报纸公开道歉

时间:2019-11-21 1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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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7年前猥亵幼女 被法院判决在报纸公开道歉

上面这则刊登在纸媒上的 《道歉声明》 引发了广泛关注 。

致歉人 在1997年—间、即受害人李小冉 ( 化名 ) 幼年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犯罪

由于李小冉报案时,已超过案发时的刑事法律关于猥亵儿童罪之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未予追究刑事责任。

李小冉于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作出判决 : 判决 致歉人 向李小冉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7600元

根据陆火Media此前报道,,临近大学毕业的李小冉在压抑多年后,鼓起勇气将自己幼时曾遭人持续多年性侵的事情,告诉了父亲。

因心理障碍,她无法说出加害人的姓名。大学毕业后,李小冉开始寻求心理治疗。她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

直到,李小冉才告诉父亲,当年侵害她的人,就是父母的同事、好友。这时,岳 某 已是中石油规划总院的一名高级经济师。

5月9日,李辉来到北京找岳对质。在李辉拍摄的两段视频中,岳承认,他曾经在李小冉七八岁时,对其进行过两次猥亵;但岳仲金否认存在强奸行为。

11月,李小冉在父母陪同下报案。警方曾以岳仲金涉嫌强奸罪,将该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1月,检方以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尽管无法认定其强奸,但岳 某 对幼时李小冉进行猥亵的事实,被河北省三级检察院认定。

在 刑事追诉不能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是李小冉获得“补偿性司法正义”的唯一可能 , 这不能不提到我们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我们知道, 性骚扰一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都有关于 性骚扰 的禁止性规定 。然而,即便如此,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性骚扰受害者维权却仍然存在较大难度,在此次民法典出台之后,将真正赋予性骚扰受害者有力的法律武器,让性骚扰维权有法可依,让责任落到实处。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性骚扰受害者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骚扰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或许这也正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才能通过民事赔偿获得解决的关键。

诉讼时效从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小冉在21岁前是有请求民事赔偿权的。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可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或许,这也是本案最终能胜诉的原因。

不过,身为一名高级工程师,一名受害人父亲的朋友、同事,竟然做下如此之事,真是让人不齿。

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如此立法还是很有意义的,要不,这条色狼很可能逃脱法网。

5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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