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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芬向武汉爱尔眼科副院长致歉:依据判决道歉 保留申诉权利

时间:2024-02-21 2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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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芬向武汉爱尔眼科副院长致歉:依据判决道歉 保留申诉权利

6月19日,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急诊向日葵艾芬 )发布致歉声明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本人侵害了(武汉爱尔眼科总院副院长)王勇的个人名誉,判决本人向王勇赔礼道歉,现本人依据判决向王勇道歉。同时本人保留申诉的权利”。

以下为声明全文:

本人艾芬,新浪微博账号“急诊向日葵艾芬”。本人“右眼超高度近视眼”“右眼角膜白斑”“右眼视神经纤维萎缩”“右眼视网膜周边广泛变性”“右眼颞侧10点位视网膜裂孔”“右眼术前最佳矫正视力为0.5(大于0.3)”“双眼准分子激光术后”,在5月21日因“视力下降”到武汉爱尔眼科总院就诊,术前检查右眼“角膜总高阶像差 0.46u(大于0.3u)”,在我的左眼晶状体目前仍然清亮的前提下被武汉爱尔眼科诊断为“双眼并发性白内障”,在门诊病历上书写“眼底未查”和已知“术前OCT提示右眼视神经纤维厚度15um”的前提下,该院王勇副院长既没有对我进一步行扩瞳查眼底也没有行眼底照相,在5月26日对我直接进行了“右眼飞秒激光辅助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加(蔡司)三焦点人工晶体植入术”(门诊病历上书写的是“焕晶手术”)。6月3日术后一周因“右眼视物暗淡”找王勇副院长复诊时測右眼视力为0.6,右眼散光2.25D,右眼屈光-2.0D,王勇副院长仍然不为我检查眼底,并将我的视力验光单撕毁(爱尔眼科公告已经承认),以“角膜水肿需要慢慢恢复”为由将我推走。后因右眼视网膜脱落近乎失明发生纠纷。本人既是患者也是医者,出于义愤在微博平台个人账号“急诊向日葵艾芬”发表了亲身经历和相关言论,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本人侵害了王勇的个人名誉,判决本人向王勇赔礼道歉,现本人依据判决向王勇道歉。同时本人保留申诉的权利!

末,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通过社交平台指控,武汉大学附属爱尔眼科医院治疗白内障不当导致其右眼近乎失明,此举让3000亿市值的爱尔眼科陷入舆论漩涡。

对此,爱尔眼科发布《关于艾芬女士诊疗过程的核查报告》。其中提到,经核实,艾芬右眼视网膜脱离与本次白内障手术无直接关联:1、艾芬手术过程顺利,无并发症;2、视网膜脱离发生在白内障手术5个月后;3、术眼眼轴29.06m,属超高度近视,是视网膜脱离的高危因素。

艾芬对上述回应并不认可,持续发布微博“维权”。武汉爱尔眼科总院王勇副院长随后宣布正式起诉艾芬侵犯其名誉权。

1月19日,艾芬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艾芬在二百多万粉丝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针对王勇的系列言论,其中诸如“撒谎、作弊、违规、犯法的惯犯”“蓄意要骗我做手术”“本质已经坏透了,无可救药”等措辞以及王勇照片,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围;评论区中,其他微博用户针对王勇发布的诸如“钻进钱眼里的钻家”“爱尔的一条狗”等措辞,反映出王勇的社会评价、个人名誉受到了贬损,故艾芬的行为构成对王勇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艾芬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微博账号“急诊向日葵艾芬”发布的案涉有关原告王勇的内容;五日内,在其微博账号连续60天置顶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王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000元。

2月2日,艾芬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60元上诉费,正式更换律师并上诉。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副院长王勇告艾芬名誉侵权一案,驳回艾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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