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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时间:2021-04-09 23: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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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谁可以参保

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乡居民及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的,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

2、办理时间

答: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为缴费期,缴费成功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保障。

对年内新出生的婴儿,可在6月25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成功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

3、所需材料

答: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并留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初次登记时,还应提供户主页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保需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待遇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参保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老人参保需提供低收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特教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4、缴费标准

5、如何缴纳

答:目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采取银行代扣,现金缴纳为辅的方式征收。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为其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缴费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民政局负担,个人不缴费。

6、待遇享受

答:参保后正常缴费,可享受以下待遇,住院报销待遇(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居民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门诊慢性病的,慢性病门诊就医时可享受医疗费报销)

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享受医疗费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7、是否有支付限额?

答: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其投保了大病医疗保险,投保后参保居民当年住院待遇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住院报销金额不设上限。

城乡居民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上限9万元,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1.5万元(含1.5万元)后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5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5%,

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

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5%,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住院报销金额不设上限

8、报销标准

答: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分级支付”的原则支付。

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卡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只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报销支付。

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支付。

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卡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只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慢性病如何就医?

答: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分类是: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其中新增10种慢性病病种)。

患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需在本人选定的具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就医时,必须同时出具《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障卡。

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办理《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需要经过申办-初审-申报-鉴定-核发五个环节。

如果办理了《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需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新办理病种的手续办理,核发时需携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薄》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换发《登记薄》首页。

《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换发方式是参保居民持用完的旧簿、一张一寸照片及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更换新簿;

补办方式是参保居民需持本人申请、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补发手续。

10、是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答:不是。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或住院时发生的费用,列入医保范围的项目才能按规定予以报销。

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床位费标准为:

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

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

一级医疗机构7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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