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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实用11篇)

时间:2021-10-05 02: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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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实用11篇)

企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撰写心得体会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情境和实践经验,深入思考并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写心得体会要注重思路的连贯性和条理性,可以采用逻辑顺序、时间顺序等方式来组织文章结构。以下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心得体会,它们或许能给你带来一些启发和启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专项整治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特定领域行业的强化监管和规范整顿的一种手段。不久前,我在市场监管局参加了一次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培训,如今我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公平。

我认为,专项整治的首要目标是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公平。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但竞争需要有规矩,没有规矩就不分高低。专项整治的核心在于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市场的安全、有序和公正,识别和解决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相关单位的权益。

第三段:提高参与者的素质和自觉性。

除了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之外,专项整治还应该达到提高参与者的素质和自觉性的目的。这方面的关键在于做好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让所有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和企业了解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另外,应该强化日常管理,要求个人和企业品质先行,不得利用漏洞做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运作的品质和水平。

第四段:主动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应对各种挑战。

面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突发事件,政府应该积极采取行动,主动发挥地方政府作用,配合各种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整治的开展和归于成效。尤其在目前的疫情下,政府应该不断加大宣传,引导企业落实部署,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以顺利度过难关。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经济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针对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专项整治在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制定法规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然而,实践中的专项整治十分复杂,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合作才能取得最大的成效。因此,除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有所行动外,公众的参与和配合也尤为重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全体的共同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一)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是目前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加强对各行各业的规范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在工作实践中深刻领悟到了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

第二段:加强对企业管理的规范。

在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们企业领导和员工们更加注重对企业管理的规范。例如,设立安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定期更新技术和设备等方面都得到了改善,这些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基于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正是这些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有序发展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三段: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专项整治管理办法还要求不断提升行业的发展质量。从原材料的选择到产品的出厂检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种办法可以说是对行业的一项深刻改革,不仅使整个行业的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也使消费者的购买安全得到了保障。

第四段:提高对市场规律的认知。

专项整治管理办法还通过对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等多方面的管理,帮助企业更为全面地把握市场规律,认清竞争对手的行业地位及其利弊。比如,制定每年的比较分析,对己方与对手各方面的对比,通过分析比较,找到自己的行业优势和劣势,并针对性地制定各项引领市场的发展策略。同时,这也是一个加强对市场规律认知的过程,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第五段:结语。

在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提高,市场认知加强,这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中央政府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有效的监管,落实了“管理从严”的要求。相信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我国经济将会逐步地走向中高端制造业的发展道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科学、规范、公正管理专项资金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掌握专项资金管理的新思路。经过我多年的实践,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逐渐领悟到了一些心得,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简要谈一下我的体会。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要以规范为基础。规范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政府形象的必要条件。一套完善的规范制度能够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序进行,避免了资金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发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规范的资金管理也可以使管理者更加明确自己的权责,提高了公务人员管理资金的能力和整体素质。因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坚持以规范为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能够增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可持续性。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要强化透明度。专项资金管理是关系到国家和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各界都有权了解。因此,加强专项资金的公开透明是必不可少的。在我从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我积极推动制定了相关的公开制度,确保所有涉及专项资金的信息都及时公开,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者的工作透明度,也能够增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评价,进而促进专项资金管理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再次,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项目效益。专项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们要注重项目的效益评估和监测,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例如,在我负责的某个专项资金项目中,我们定期开展效益评估,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资金使用的方向和策略,这不仅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能够保证专项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涉及的具体知识和专业要求也很高。因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们要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也是很重要的,只有通过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在我的实践中,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并与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专项资金管理者。

总之,专项资金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通过规范、透明、注重效益和加强培训监督等多种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也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探索,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管理和治理的难题也在不断涌现。其中,在现代社会中,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方法。从而,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开始将专项整治管理办法作为重要的手段,用于治理和管理各种问题。在我个人的亲身体会中,我发现专项整治能够对社会治理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有很多需要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将会结合我自己的经历和理解,探讨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优点和不足,以及我对其发展的看法。

首先,我们需要介绍什么是专项整治管理办法。专项整治是一种针对某些特定问题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通常需要通过制定特定的管理办法,集中和协调各方力量,来解决特定的问题。在近年来,专项整治在中国取得了不少显著成果,比如“扫黄打非”行动和“城镇小区管理管理办法”等。好的专项整治方法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段:谈谈专项整治的优点。

专项整治有很多优点。首先,它可以集中各种资源和力量,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因为专项整治是一个集中和协调的过程,所有的资源和力量都能够有效地被整合和利用起来。其次,专项整治可以提高治理的效率。专项整治的出发点就是针对一个问题进行特定的管理和治理,因此不会像传统的治理方式,一拖再拖,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再次,专项整治可以提高治理的质量。通过专业人员和长期的规划,可以使得治理的结果更为可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段:分析专项整治的弱点。

但是,专项整治也存在不少弱点。首先,专项整治只针对特定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的处理,需要另行考虑。其次,专项整治的效果不一定能够持久。因为其是针对特定问题的实施,短时间内的治理效果不一定能够长期持续。再次,专项整治需要多方协作。由于是集中资源和力量的方式,因此需要多个相关机构和部门的配合。但是一旦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计划的实施。

第四段:我的个人经历和看法。

在我的个人经历中,我曾参与过一次针对某特定区域的专项整治。在这次整治中,我可以感受到专业人员和各种资源的凝聚力和力量,体验到集中力量解决问题的魅力。但同时,在整治结束后,我也发现效果的持续性不够,不同部门协作和合作的问题偏多。因此,我认为需要在专项整治中更加注重治理效果的持久性和多方协作的有效性。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虽然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在普及和推广专项整治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管理机制和制度,提高效率和协作度。同时,还需要更好的利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等工具,开创更为高效和智能化的治理方式,以达到切实利益和良性发展的目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经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xx﹞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对于20xx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或者办理产权证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缴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的,应当及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配合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各个时期规定的交存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循方便、简化、公平、合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物业,制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代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20xx年2月1日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项目,业主和售房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七、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细则。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其内容必须反映就业专项资金的运动规律并体现绩效的本质。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可以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效率三个方面来进行评价。下文是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xx〕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十二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通过直接认定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直补企业培训,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

第十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四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本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定义见附则),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用工形式、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由省级及设区市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第十八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20xx元。

第十九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闽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第二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具体项目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各地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设施、技工院校、行业企业,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加强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县级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经费支持。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业务费、就业维权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省际劳务合作补助、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创业孵化成果补助、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能力建设,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公共就业创业专项服务等项目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金保工程等资源,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要的网络系统建设给予补助。各地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企业用工备案、薪酬调查、就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力量承担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业务,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管理。条件成熟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具体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就业调剂金基础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高校毕业生数、就业困难人数。其中: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直接采用绩效评价数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中央规定的补助办法执行,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同级财政安排补充,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户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上要同一银行。

每年年底前省级财政根据当年补助数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补助地方的预算指标。省级财政提前通知后的剩余部分原则上于每年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设设区市应相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报表制度,相关报表应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备。

各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资金需求,由财政部门审核。

各项补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政策扶持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各类单位组织的促进就业的项目,必须报送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参加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岗位、联系电话号码等),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抽查。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且不跨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省人社厅直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及有关经办程序、申请时限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各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完整;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开展实质审查。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补助资金时,要充分利用业务经办管理软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类别、所属单位等信息录入省级就业管理系统,以便复核检查。

第三十条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办法、补助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类型、金额和标准等)、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六条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规章制度。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需专项结算的项目外,可统筹使用。

第四十条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近年来,随着国家专项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逐渐完善。作为基层一线的管理者,我深感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效果的最大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长期实践,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特此分享。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规范性。这是指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一些特定的资金使用规则和流程都要认真研究和了解,并做到条条要求不落地。例如,要按照要求建立项目账户和专户,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和监督的可操作性。同时,监督机构也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目标导向。不同的专项资金有不同的使用目标,管理时需精准定位所需的资金用途,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性和引导性作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目标和要求制定计划,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调整项目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第三,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公正公平。公平公正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在资金发放和项目评审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杜绝人情托关、懒政怠政等现象。特别是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选拔最具实力和优势的项目,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效率。专项资金管理不仅要求公正公平,还需要高效高效。要在高效处理资金使用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各环节的时效性,合理安排时间节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管理者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避免出现拖延和浪费现象。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后期管理和评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限于前期的投入和项目实施阶段,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对后期管理和评估。要建立完善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难点和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在项目结束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为以后专项资金的使用提供参考。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管理者要注重规范性、目标导向、公正公平、高效高效和后期管理和评估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其整体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确保了资金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有效防范了各种风险;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合规和准确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非常重要。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能力;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通过快捷、准确的资金支付服务,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和效率,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的资金支付流程和管理,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挪用、盗窃、损失等风险,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作为金融机构,遵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体系,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金融交易的准确和及时性;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减少金融诈骗和洗钱等非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在实践过程中,我认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支付风险的研究和预警,提供更全面、适应市场需求的支付服务;其次,应加大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结语。

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资金支付管理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影响。只有坚持规范、安全、高效的资金支付管理,才能保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资金支付管理将不断完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不断探索创新,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深入学习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有了一些体会与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总结,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企业及个人支付过程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指导,并加强了对支付行为的监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经济组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杜绝了随意拖延支付的情况。这对于供应商和个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关系。此外,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支付行为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支付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这提高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活动的管理效率,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

然而,在实施中我也同时感觉到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对于大规模支付的跨行交易来说,多个银行之间的联络与对接困难,导致支付速度变慢,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其次,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不足,缺乏执行力,导致支付管理办法的落地推广不力。再者,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崛起,使得支付方式多样化,支付管理监管相对滞后,引发了新的监管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强支付体制改革,推动支付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合作,提高支付效率。可以通过建立数字货币,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资金支付的一体化管理,提升支付服务质量。此外,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强化个人支付信息的保护,加大对支付行为的监督力度,减少个人资金支付风险。

另外,对于财务从业人员来说,更要深入学习和了解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只有掌握相关知识,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和落实。此外,要注重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了解行业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适应新形势下的支付管理要求。

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支付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给予企业和个人更多的指导和支持。相关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力,确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落地生根。而企业要积极配合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提高自己的支付能力和管理水平,与金融机构共同推进支付体制改革。

总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其实施细则,解决相应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是指财政科目中的经费支付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发放、使用和报销等资金支付环节进行规范,不仅可以保障财务管理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财务风险。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和操作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二、理解。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内容较为繁杂,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理解。通过阅读和解读相关文件,我领悟到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性。同时,也为了对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和控制,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理解这一点对于正确运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三、运用。

学以致用是有效学习的关键,对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也不例外。通过实践操作,我逐渐掌握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运用技巧。首先,要注重细节,对每一笔资金支付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及时掌握各类财务政策和相关变动,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导致错误操作。此外,还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确保支付流程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四、改进。

持续改进是践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重要方面。通过实践和总结,我发现了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知识储备。其次,要深入了解各类信息系统,尽量将支付过程自动化和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另外,要积极参与各类专业交流和论坛,与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

五、反思。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对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内容较多,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驾驭。同时,要时刻保持谦虚和谨慎的态度,对待财务工作和资金流动,不断提升自身的敏感性和责任心,做到严谨、公正、透明地运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财务管理的健康发展,为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入理解了其重要性和操作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合理运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仅可以规范财务管理,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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