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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优质14篇)

时间:2023-01-14 0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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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优质14篇)

外观专利侵权法律条文

商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方面的总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改进商业策略。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整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总结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一

9月2日,贾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4月6日发布公告,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zl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号,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其后贾某与济南某灯饰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济南某灯饰公司对该项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

月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对株洲市某广场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在广场中心及后门处所使用的景观灯与济南某灯饰公司所申请的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相一致,涉嫌侵犯济南某灯饰公司的专利权,据调查株洲房产公司是从南京某路灯公司处购得的侵权灯具。济南某灯饰公司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遂将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在内的各侵权人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

本所在接受济南某灯饰公司的委托后,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郑毅主任承办此案。郑主任指派谢恩杰等律师远赴株洲,现场查看了实际情况后于月19日向株洲市公证处申请作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公证,侵权证据得以固定,后经多方取证,于年11月,将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者)、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使用者)作为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1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其并未实施景观灯的采购及安装行为,其所使用的景观灯来源合法。7月12日,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将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某广场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园林公司建设施工。9月18日,北京某园林公司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了承包工程所需的景观灯。巫某为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的业主。2、其作为景观灯的终端用户不存在采购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而仍然使用的行为。答辩人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内容与株洲某房地产公司相同。答辩人江苏某照明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为了查清侵权事实,我方当庭申请追加北京某园林公司和巫某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后南京市中院裁定将北京某园林公司、巫某追加为本案被告。

203月13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我方主张:

1、原告济南某灯饰公司对景观灯(j0909)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独占使用权,合法有效,原告为适格主体。原告于10月14日与贾某签订协议约定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若遭遇侵权,贾某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属于济南某灯饰公司,济南某灯饰公司可自行提起诉讼,所得赔偿也归济南某灯饰公司所有。

2、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在湖南株洲被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其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生产的涉案侵权路灯附件图纸说明其与原告户外照明产品名录所载图片一致,作出的技术参数介绍、灯具说明几近相同。后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生产、销售与景观灯(j0909)专利相同的产品。另,公证书及公证书照片显示,每个景观灯灯杆下部都镶有“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的名牌。经比对,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景观灯(j0909)相同,落入了该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整体而言,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审视侵权产品,其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专利的产品完全一致,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被告南京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4月26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最后,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原被告各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承办结果:

资深律师点评:

公证作为一种有效地证据固定方式,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加利用。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二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xxx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xxx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三

成都专利诉讼,成都专利诉讼代理,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专利律师为您介绍专利侵权诉讼代理的流程。

一、程序。

1、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侵权(或不侵权)的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

2、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费用,包括:代理费、诉讼费、无效请求费、取证费、差旅费等。

4、代理收集证据,包括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或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5、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6、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书。

7、代理出庭答辩,参与调解及其它诉讼或专利无效活动。

二、原告方提交材料清单:

1、原告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

2、原告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当年交纳年费的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3、被告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被告方涉及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或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5、被告方涉及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侵权非法所得或原告正常经济损失的说明。

6、被告涉及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或收据,销售部门的地址、电话、邮编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被告方提交材料清单:

1、被告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

2、被告方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以及产品说明书。

3、被告方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4、原告的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

5、原告方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

6、原告方专利法律状态。

7、被告收到的诉讼请求书及其法院送达的全部文书。

8、被告或第三人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温馨提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是以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及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基础业务,以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预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等为深度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如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咨询,欢迎您的光临!!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四

苏良本。

(大连理工大学,金融班,41217746)。

摘要:新设计完成之时,要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以防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自己投入的损失或设计方案由他人窃取从而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必须在投入技术研发费之前就先查新再立项。企业创立产品之初,就要前瞻性地考虑产品的技术参数,既要使自己产品具有技术上严谨性,不易被人抄袭,又要防止被他人抢注。原创表达是版权受到保护的基础,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市场销售好的产品一旦在市场上露面,就容易被他人仿造。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可通过申请专利,但一定要确保产品的“新颖性”,即未被公开。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范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在当前不正当竞争中,最常见的是“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有效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措施和途径。

案例:

原告: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德”)。

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温州某公司”,这里不方便透露公司名称)。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

3、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某公司使用万德设计产品方案并投入生产,在多地产商查到侵权产品。在外观、功能、布局等方面比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主要生产大型游乐设施、户外健身器材、室内淘气堡、安全地垫、epdm橡胶地面和小区配套休闲设施,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业公司,在深圳、上海、香港等地设有五家独资公司,总部于7月迁至南京,南京万德公司厂房已建成面积达6.5万平方米。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产品质量认证和国际tuv(美国标准astmf1487与欧洲标准en1176)认证,并获得了《中国名优产品》、《优秀绿色环保产品》等系列证书。公司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已远销至美洲、欧洲、非洲和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传播快乐,缔造未来,与世界同步,创万德品牌”的经营理念,保持“设计科学化,产品个性化,功能多样化”的竞争优势而不懈努力。

万德游乐常年聘请迪斯尼乐园技术顾问、剑桥大学心理学博士、资深幼教专家为公司常1。

驻顾问,聘请英国及西班牙设计师加入研发团队;与首都体育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推进产品设计创新,已取得200多项产品设计和技术成果并注册国家专利,研发设计已占领行业高地。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万德游乐设备在保证质量和技术参数的同时,在外观设计上也再创新绩。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受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

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以上条例万德游乐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符合专利法中的定义。

(二)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

因素本身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出方案时候都会由专业的设计师建模、渲染制作出符合公司标准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这些在案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能否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山寨”他人产品的外观设计便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商家首选的市场营销手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都不曾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专利法》中提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参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则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判断标准中有两个要件:其一,产品类型相同或者相似;其二,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

参考文献:

[1]易俊雄,王玮.浅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3).[2]余敏.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1).[3]董红海.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较——基于美国外观设计案例的分析[j].知识产权,,15(4).[4]杨拉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12.[5]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5).[6]李正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1).[7]黄陆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探讨[j].冶金经济与管理,,(2).[8]李铁宁,罗建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j].山西科技,,(6).[9]焦贺娟.浅议加强企业专利管理与保护[j].企业活力,,(10).[10]罗建华,翁建兴.我国专利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9).[11]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混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6).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五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先生的委托,针对目前市场上目前所销售的系列(见附图)产品外观,向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个人以及无有限公司转授权登载我方专利产品的媒体,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于年月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批准了我司的专利申请,年月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多不法厂家之所以大胆违法侵权,就是因为有高额利润的诱惑。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显然高额的利润意味着高额的赔偿。

以上意见,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法律顾问: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72号1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童家溪镇陡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一中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张勤、代理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黑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树生、张大学,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徐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7月26日,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月22日和2月26日分别授予专利权,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分别为zl02355885。7、zl02355886。5,授权公告号分别为cn3274647d、cn3280346d,专利权人均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详见判决书附件。之后原告于203月2日缴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于月3日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灯具、摩托车灯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4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的外观,与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相同或相近似,向重庆市北碚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证据保全。北碚区公证处对原告以成都永贸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购买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并对原告购买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封存。为此原告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200元,购买被告产品支付了202元。

6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7月16日作出无效受理通知书,被告于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与享有前大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摩托车哈雷前装饰灯与其享有前装饰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浙江嘉利公司就已经生产了上述前大灯、装饰灯,并且在《摩托车商情》(。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14期)上,已公开了原告享有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损失的证据即原告购买产品包装的数量减少,并由此得出损失的依据,以及向专利代理公司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0000元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除外”,本案被告是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答辩期,且经审查也无必要,因此中止诉讼的请求不合法,其请求予以驳回,本案不应中止诉讼。从被告提供的浙江嘉利公司与重庆劲隆摩托车制造公司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协议》、图纸、《价格协议》及该公司《(证明)》、《证明(二)》的证据看,只是载明劲隆摩托车jll50-6c的前大灯、装饰灯,没有该灯的图片,无法与原告的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图片进行对比;另外被告提供了摩托车前大灯图纸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原告在庭审中不予认可,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应出示图纸的原件。因此,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外观设计是已有的技术,证据不充分,其抗辩不成立。从被告提供的《摩托车商情》(2001.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期)公开出版物的证据看,该杂志所载明的图片所反映摩托车的前大灯、装饰灯,通过与原告的专利公报进行对比,没有充分体现前大灯、装饰灯的六面图,其主要的设计要点没有充分体现,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专利是公知技术,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七

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群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3768.9。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12月8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联系电话:13302669856。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八

完成上述“(二)填写专利申请系列文档”一步之后,在准备提交之前,还是那句话:

查,检查,再检查!

再说一遍: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还有就是:《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及《费用减缓请求书》。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如果是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最后再面交或邮寄到国家专利局或直接到就近的国家专利局代办处(通讯地址详见:)面交。

接下来,你需要耐心地静候佳音……不妨,看看下面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图:

看了那么多,也应该轻松一下了,说点别的话题吧~~。

经过几日的艰苦努力,终于写出了你的第一份专利申请书(当然,如果你的专利说明如果不太复杂的话,或许不用几天,但我确实用了几天才搞定这份专利申请),一定很有成就感吧!

在为你的发明创造而努力的日日夜夜里,你或许为一个个技术难题而费尽心思,绞尽脑汁,也可能为某个技术难题而废寝忘食、在经过无数次思考、无数次试验正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却突然地“柳暗花明又一村”,这个多日甚至多年的不解之谜被你揭开时,那种兴奋和满足感是无法形容的!

也许,你在你研究的工作中,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甚至被老婆骂成“疯子”、不被家人理解和支持,但你还是那么执着地坚持、坚持、再坚持,终于十年甚至数十年磨出天下第一剑。由黑发青年熬成了白发中年,甚至成了“秃老头”——但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人生就像是一次旅行,不在乎目的地,而在于沿途的风景……”(好象我也在做啥广告了?,哈!)。

末了,总还想说点什么……。

就说说那个最“万恶”,也最“可爱”的东西——“钱”吧。

钱这东西,真不是东西!有钱虽然确实不是万能,但没钱却真的是万万不能!

或许,你已为你这件发明创造而耗尽了你的家底,由“小资”或“中产阶级”变成了“贫下中农”或“无产阶级”。说不定你正为你的发明而四处找资金,找“风投”,冒着严寒酷暑奔波于北京或深圳或某个城市的大街小巷。在心中,你是多么地渴望将你的“宝宝”培育成一个巨人——培育成一个战无不胜的巨人。但是,残酷的现实是:经过诸多的努力,或许还是一无所获。我也曾在北京的街头东奔西走,怀揣着厚厚的一叠商业计划书、各种各样的报告,满怀信心地走进一家又一家知名公司,可是,你根本无法见到他们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更别说“1号人物”。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前台小姐彬彬有礼地让你留下你的名片或是让你登记之后找一个不太相关的人与你简单地聊聊,然后说:“我过段时间给你消息……”,结果,你将永远得不到消息……,更有甚者,你甚至会被凶巴巴地前台小姐或是保安把你当成可怜的推销人员而扫地出门!——“可怜的孩子!”或许,你那慈祥的妈妈看到了这一幕之后也会忍不住说出这么一句。但,这就是现实!

许许多多的专利权人都曾遭遇过抱着个金娃娃,就是没奶喂的窘境。他们省吃俭用,已不是一分钱掰成两半花,而是一分钱求之不得当成一元钱来用!可怜的孩子们嗷嗷待哺,渴望着给他们那么微不足道的一点奶喝——当然,希望也别含三氯氰胺!(玩笑哈!)。

可是,现实的情况却是“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想想当年马化腾的qq,在缺资金时差点卖掉!当然,现在出名了,政府就给他们上百万的科技创新奖金了,其实,他们这时候反倒不缺钱了。但是——如果将这百万奖金,用于扶持更多有价值的专利项目,哪怕一个项目只给10万元,也可以扶持10个项目,或许他们就靠这一点点启动资金,外加其他方式解决一部分资金,就逐渐将金娃娃哺养成冲天巨人哩。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九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十

杨子江。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3801)。

案情摘要。

广州市a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自行研制的蝴蝶形路灯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6月6日获得授权。4月12日,南京市b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按中标价与江苏省s市建设局签署xxx路路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生产88组10米双臂路灯,灯头为蝴蝶形,施工地点在s市的xxx路,合同价共86万元。8月28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本公司专利许可情况下,生产使用其蝴蝶形路灯灯头,并在s市的xxx路安装88组共176个。后a公司与b公司就路灯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一事进行协商未果,a公司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

1、确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

4、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b公司答辩:

2、s市的xxx路安装蝴蝶形灯头与a公司专利产品存在外观设计差异;

3、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与本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问题,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b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保全、侵权判定、诉讼中止、损失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逐一分析。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路灯的外观设计主要有灯杆的造型,挑臂的弧型设计,灯具外壳整体的形状、各面弯曲的弧线形,灯罩的形状等,但在侵权纠纷中应以设计要部作为侵权判定的重点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灯具外壳整体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即蝴蝶形路灯灯头。

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经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并在其专利有效期限内交纳了专利年费,故该专利有效,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的特别授权,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实施的专利是有效的;

2、有特定的实施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5、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并在xxx路安装了侵犯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b公司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a公司产品,只是从其他厂家购买来安装,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侵权,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说明,故对b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权利保护范围过窄,对于权利人不利,权利保护范围过宽,可能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对公众不利,所以说,对其权利范围进行限定非常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只有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就是说,图片或照片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案中要保护的就是a公司设计的,外观形状为蝴蝶形的路灯灯头。

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到s市建设局和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证据保全,取得调查笔录、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灯具样品等证据。s市招标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个b公司在xxx路上安装的路灯样品(此样品为b公司在装灯之初提供给s市招标采购中心的),人民法院对该样品拍下照片。同时对xxx路两侧的路灯进行拍照取证,发现在灯杆底部的手孔门上标有“b公司制造”、“合格证”字样,且留有地址和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判定外观设计侵权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2、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判断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衡量比对对象的异同。

3、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应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对比的重点放在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

由于路灯的特殊性,本案中,将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进行要部特征对比和设计整体综合判断,应以过路行人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结果发现,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整体近似。

b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处理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涉案产品的上盖表面有两条规则的线条,而a公司的专利产品没有。我们认为,最能引起过路行人注意的主要部位,不是上盖表有无两条规则的线条,而是灯头的整体外形。因此,b公司产品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两者的整体近似。

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虽然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但b公司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也未递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条件。b公司故意拖延案件审判时间,将给a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b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1、以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所得作为损失的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以专利权人因侵权遭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本案中,a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b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润。因此,对于a公司遭受的损失,将根据b公司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生产销售起始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十一

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省****市*****区****路****号电话:8888888。

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多年从事*******的研究、生产、销售,针对市场上的*****存在的问题,原告经过艰辛研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反复实验,成功研制出了本案涉及的专利产品“******”,并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年**月**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专利号为zl*********,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

原告所享有的专利“********”,由于对现有技术进行实质性的改进,使编织机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提高了地毯编织的效率,在其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市场效果。

正如该专利授权公开文本所述:

“***********、、、、、、”

在其专利产品取得良好市场效果的同时,也发现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存在。

现经调查发现,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地毯所使用的******,经比对发现该*****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完全包含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包含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到*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十二

是商标,还是外观,还是哪里出现了问题而导致被别人投诉。4、寻求专业机构,比如要小象知产等寻求专业帮助,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定好事态程度,针对性的制定应对方案。

5、联系对方进行协商,对于淘宝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先协商,是在不行在诉诸法院吧。外观专利侵权申诉比较复杂,有四点,只要你满足其中一点就会投诉不成功。

具体如下:1、现有设计,与投诉方专利不一致的对比说明;2、对投诉方专利的稳定性提起合理质疑;3、产品来自投诉方;4、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信息。扩展资料侵权判断比对的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观专利设计。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十三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规定的很少,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粗浅的探讨。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时的首要工作。关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到底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一)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是侵权判定比对时的依据,如果图片或照片中有公知在先设计内容,那么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已有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不是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其属于社会公众的共同财富,已经处于社会公众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包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呢?笔者认为可这样具体操作:审理人员应询问权利人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如被控侵权人能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就要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排除该部分,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的剩余部分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如被控侵权人没有举证或能举证但不能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则应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不是创新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而予以排除。

(二)如何排除功能性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有这么一个理念,即由内容所决定的形式或表达是惟一的,则这种形式或表达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理念反映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就是由技术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形状、结构等外观必须如此、是惟一的,则该形状、结构等外观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汽车的轮胎是圆形的,但这种圆形是轮胎的功能所决定的,这种圆形任何时候都不受专利法保护。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具有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区分哪些是因产品的功能而决定的外观特点,哪些是为产品的美观而设计的部分,从而排除由产品的技术功能特征所决定的而不是为产品外观产生美感而设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惟一外观设计,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具有装饰性和功能性的特征,则不应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具体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如主张设计内容是技术功能所决定而必须采取的惟一设计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或提供专家证明,而权利人如反对则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提供专家证明或提供具体的反证,权利人提供反证即提供同类的产品还存在其他的外观,这时,审理人员须注意的是权利人提供反证的这个产品其功能、效果必须与专利产品相同,防止实践中有人为规避侵权而进行的变劣发明。

(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是单纯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依据;二是不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而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状以及消费渠道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笔者认为,第一个观点的好处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认定标准方便、简单、易行,同时也使侵权判定的标准与授权审查的标准保持了完全的一致;其坏处是不合理的改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制止仿制和混淆等侵权行为,有时对公众造成不公平,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是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归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实质上的同类产品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却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不应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种观点是撇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在有些时候确能公平的维护各方利益,但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也太强,割裂了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间的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专利的稳定性,容易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首先应当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尽可能保持专利侵权判断与专利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还应当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否会形成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如果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生产者之间会形成竞争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笔者5月代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户外配电箱侵犯自己的户外配电箱外观设计为由控告,但被告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通讯部门就有相同外观的产品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以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为由进行反驳,被告能否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与本案产品不同类的产品进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呢?根据以上分析并且根据通讯部门的该产品与户外配电箱性能、用途、产品混淆、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原告以移动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进行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相似设计的判定标准问题。

在采用“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认定是否相似。

时,首先要从整体上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就可以认定为相似;当在整体比较上有差异时,才进行重点观察。但整体比较与重点观察的结论应当是一致而不是互相矛盾的。“重点”是指设计要部,设计要部就是产品中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笔者认为:(1)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消费者的注意力来吸引消费者的,因此,设计要部必然是外观设计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判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可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以及美感等加以确定。(2)对设计要部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其有独创性,这样才能将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已有设计。(3)应当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提交的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可以帮助确定设计要部,但其中的全部内容并不一定就是设计要部。(4)从设计要部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考虑要部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及起的作用,如果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只要设计要部相似,就可以认为构成相似。但如果要部在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整个外观时,虽然设计要部近似,但产品的整个外观并不足以引起混淆或误认,也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相近似。

四、关于自由公知设计抗辩问题。

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使用或更接近于自由公知设计而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一种抗辩。由于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能否运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以及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掌握尺度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实践中适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诉争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但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的抗辩。被控侵权人在案件中经常提出新颖性抗辩,认为权利人的专利权实际上是自由公知设计,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其实,这种抗辩实际上并不是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因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认为其使用的系自由公知设计,而非针对专利效力本身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审理人员应当在侵权判定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新颖性抗辩的,审理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关于专利权无效的新颖性抗辩应当通过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来解决,并告知其如不通过无效程序解决的后果。被控侵权人坚持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其新颖性抗辩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明,审理人员可决定案件中止审理。

(二)当被控侵权人以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抗辩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第一,应当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比较,而不应对比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比较的结果是两者完全相同,则表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之前的自由公知设计,即使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也应当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第二,当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明显不相同或相似时,人民法院应就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当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自由公知设计的相似性较难判断时,可以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和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更靠近自由公知设计,还是更靠近外观设计专利,并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不成立,构成侵权。

(三)、关于在先专利抗辩问题。在实践中,对于自由公知设计是否包括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一直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的在先专利可以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依据。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为了谋求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允许采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同意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主张,就等于认可其未经许可而实施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不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可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依据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知设计,应当排除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其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抗辩手段,在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这种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1)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外观设计虽是他人的在先专利,但如果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成立,不构成专利侵权;(2)权利人拥有的专利属重复授权的情形。如果在先专利权人与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发生纠纷时,则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虽拥有专利权,但其仍构成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权。如果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控告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能否以该专利属重复授权为由,以其实施的系在先专利作为抗辩理由呢?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权有效原则,不能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此,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在对在先专利权人的诉讼中虽会败诉,但其在对未享有在先专利权而实施专利的被控侵权人的诉讼中则能胜诉。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好各项原则,又要运用好各种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合理。

作者简介:张廷栓.(1976.5).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外观专利侵权请求书范文范本篇十四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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