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云社演出,观众送的礼物大致分为5种:
一,奢侈品,饰品
有人送过张云雷耳钉、黄金、现金红包,郭德纲也收到过香奈儿啊、古董把件啊什么的,后来太贵重的东西,公司不让收下了,影响不好。
二,毛绒玩具&小玩具
这个是非常常见的礼物了,大的,熊熊/河马/胡萝卜/哈士奇脑袋等等,小的,角儿们的塑像/小猪佩奇等等,还有什么某音上面的魔性花呀会动的娃娃呀,还有什么拼图积木益智玩具之类的。
角儿们收到在这里礼物,小园子的话很经常的会拿在手上玩儿,或者当做道具。
壮壮有次说书cue这个事情就说少爷每次总能收到好多好多娃娃啥的,那次在北展完了人粉丝在门口等着你不好不把礼物带着,他车后备箱超大就塞满了玩具。
然后出了北展加油的时候,他的那个卡放在后备箱,他过去里面刨啊翻啊,后面车里一孩子惊呆了,会不会在想:圣诞老人都是夏天进货的啊。
壮壮说他们很多时候专场什么的礼物都是会留到剧场然后第二天找人去拿,因为头一天实在是拿不下,所以如果看见他们出来没拿礼物的话也不要伤心啊。
三,花,花篮
花真的是出现率非常高的了,大大小小多多少少的五颜六色的花束,大的有送桃儿跟大爷那种巨大的,有上次专场孟孟那仨人合抱的,有小小一束很清新的。
不过呢花儿我倒不经常看见舞台上拿来用,除了封箱的时候孟鹤堂会用到粉丝送的白色的花花拿来撒,还有张云雷别在头发上……
四,食物(水果/熟食/饮料/小零食等)
这个也属于比较常见的,水果有什么一袋橘子呀几个苹果呀一根儿胡萝卜啊七七八八的,熟食有什么栗子啊馕啊,饮料有什么自己榨的果汁儿啊,小零食也多,什么一大桶棒棒糖啊一大瓶大白兔呀。
饮料呢,二爷抬手就喝了一口。老秦,人送的胡萝卜拿起来就啃,小姐姐跟下边儿喊没洗呢,一袋橘子几位台上剥着就吃完了。
五,一些特殊意义的礼物
这里的特殊意义我的定义是带着包袱的意义还有就是送礼物的人特别准备的。
比如扇子,这里的扇子一般都有特殊的题字在上面,给少爷的“画扇面”,给孟孟的“周身良人伴身旁”。
比如一些题字之类的,还有呢于老师的卷发棒啊烫头仪啊,给四爷/烧饼他们的纸尿裤啊,有一场小先生收到一份不常见的三弦曲谱这类的。
总之。礼物其实就是一份心意,往台子上送的是你惦记着角儿的心,而不是看你送的东西的价格,你送一沓红包他们还担心怎么处理,你送一版旺仔俩美滋滋拿下去喝完。
有时候就是往前凑上货的时候的那种喜悦啊,熙熙攘攘的感觉,才是最叫人开心的,加上小姐姐们偶尔古灵精怪的礼物也能让角儿找到现挂什么的。
你听相声,会送礼物吗?
#德云社# #娱评大赏#
【并不是“只要有欺骗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朱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以驱鬼为由,诱骗被害人拿出现金及首饰作为道具,交给被告人“施法驱鬼”。朱某将上述财物用纸包好后,在“施法”过程中,乘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将该假纸包交还被害人,并嘱咐3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被害人的上述财物带离现场。
二、检察院认为
检察院认为朱某犯诈骗罪,并以该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
四、关键问题
行为人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五、审判思路
1.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从犯罪构成来说,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行为特征方面: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欺方法,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行为人;盗窃罪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秘密将财物取走。
2.确定本案的区分关键
本案中,行为人交互使用欺骗与窃取两种手段,认定其行为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被告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即,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3.综合分析本案事实
首先,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人利用财物“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被告人实际持有,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过程发生在被害人的家中,被害人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控制权,被害人即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被害人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被害人只是暂时交付财物,而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因此,这种交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其次,被告人非法取得财物主要是以掉包窃取的手段实现的。
被告人以“施法驱鬼”诱使被害人将财物作为道具交给自己,属于欺诈行为,但被告人并非依靠该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物,欺骗行为只是为其之后的窃取行为创造条件。被告人只是通过欺诈取得对财物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而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是通过后来的掉包窃取行为来实现的。
综上,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被告人接到财物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人事后将财物还给被害人,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种理解也于法理不合。因此,并不是“只要有欺骗行为就成立诈骗罪”,关键还要看取得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什么。
《李春天的春天》里宋丹丹戴的这条项链应该不是道具,而是她自己的私人饰品[呲牙]。情景剧《家有儿女》里她戴的项链就是这条。[呲牙]
将丹绛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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