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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时间:2024-03-11 0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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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⒈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

⑴从形式上来说,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格式、概念、术语都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

⑵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系上实现了趋同,新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它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框架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二是具体准则,除少数几个准则外,中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基本涵盖了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涉及的内容。

⑶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和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也都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即真实性、有用性、重要性原则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方面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在会计政策选择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存货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更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等。

⒉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会计实务的特点,经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协商,在一些准则内容上保留了一些中国的特色。

⑴会计准则定位的差别。在中国,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一项法律规范,除了充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其作用更强。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按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难以实现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

⑵在计量属性上,会计准则只是有限制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较为谨慎。一方面,基于现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取得难以确保;另一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中国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慎重考虑也是必要的。

⑶具体准则内容上的差别。《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主要差异在于国有企业的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是豁免披露的,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6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36可以转回,中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差异有三:一是范围不同。中国对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小。二是分类不同。新会计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又对政府补助作了补充分类。三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中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如将专项拨款、捐助和援助,视同国家投资计人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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