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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说法:39岁男子被曝年会醉酒后身亡

时间:2021-01-21 2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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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说法:39岁男子被曝年会醉酒后身亡

近日,广东东莞。一39岁男子参加公司年会醉酒后死亡,家属请求警方调查死亡时间和原因。

39岁的蒋某就职于东莞市富鸿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月7日,该公司安排在公司食堂举办年会,蒋某与在7点50分醉的不省人事,被三名同事抬回宿舍。当晚10点室友返回宿舍时发现蒋某已经死亡。次日下午3时,警方通知将蒋某死亡的事实通知了家属。

家属希望警方调查在年会中是否有人劝酒,同时认为蒋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目前,工伤认定资料已经递交,警方也正在调查。

1、还有几天就是春节了,多数人都是紧赶慢赶的回家团圆,但蒋某的家人等来的却是噩耗。她们内心的伤痛我们都应该感同身受,但是因为参加年会喝酒导致的身亡,单位到底应不应当担责呢?

2、蒋某的身亡属不属于工伤?

工伤有两种,一种是应当认定工伤,一种是视为工伤。应当认定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视为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本案中,蒋某属于技术人员,饮酒并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的必然要求。另外,年会是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延续也有待商榷。所以,蒋某因参加年会后死亡认定工伤很难。

3、共饮者以及年会组织者可能需要担责。年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对同饮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本案中,是否有同事劝酒或者强迫饮酒,蒋某醉的不省人事后是否及时送医治疗都是决定年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是否有责任的重要因素。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任何一场酒局都不值得我们不顾健康的喝。饮酒时,一定要记得你的亲人在家里等你。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男子年会醉酒后身亡 公司只赔14万#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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