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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公务员考试 涪陵区事业单位考试

时间:2021-01-12 18: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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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公务员考试 涪陵区事业单位考试

重庆一个男子罗某到了某供电所,他向所长刘某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电费被拒后,从包内拿出折叠刀,朝刘某胸部捅刺20余刀。刘某同事见到了赶来救他但罗某从后用左手把刘某脖子勒住,右手持刀朝他猛刺。同事一人为轻伤二级、一人为轻伤。

原来,从6月18日,罗某承包重庆市涪陵区一个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同年8月8日,他与涪陵一电力公司签订合同。供电所所长刘某和同事发现罗某正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窃电。罗某认可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 供电所要求罗某支付32万元罚款。后在协商中谈成16万,最终经谈成为12万。

罗某承包了一个鱼塘,他用电量也就高了但他不想遵守法律,不想按照常规方式缴纳电费而是偷电,结果供电所发现后就让他补交电费和罚款,所长不同意他分期缴纳,就遭受了罗某的报复,罗某的行凶导致所长死亡,两个职工身体受伤。

罗某用刀捅刺刘某20多刀,他后来又勒住对方脖子继续猛刺,可谓是手段残忍,已经到了穷凶极恶的地步了,他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此过程中,刘某的同事为了救他,也受伤了,但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仍然算是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当时用刀直接刺另外两个同事,其他人都躲闪开了,罗某未能刺中他们身体关键部位,但他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意图但客观上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算故意杀人(未遂)。

有人说,罗某当时阻碍刘某和其他同事执法,为什么不按照妨碍公务罪追究他法律责任呢?刘某和他的同事当时都在上班,罗某也确实不执行罚款决定,但他的暴力行为导致所长死亡,其他人受伤,他就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按照处罚较重的刑罚来确定。

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罗某持刀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个人受伤的结果,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非常重大,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他死刑。

罗某除了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他盗窃国家的电,构成盗窃罪。尽管罗某现在被判处刑罚了,但他该缴纳的罚金还是由他的家人来承担。因为罗某和供电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他不按期交纳电费就构成违约,他本人现在被判刑,但他和供电公司之间的债务并没有消除,而是算夫妻共同债务,由他的妻子用家庭财产来承担。

所长刘某和他的同事受到了伤害,都算是工伤,由单位给予他们家属或本人相应的补偿。罗某的违法用电自己不仅没有免除电费,还波及几个家庭,一步错就造成步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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