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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公务员涉嫌打人轻伤 公务员打人造成轻微伤怎么处罚

时间:2018-08-22 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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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公务员涉嫌打人轻伤 公务员打人造成轻微伤怎么处罚

浏阳街道干部入户打人案处理结果

说实话,看到这个处理结果心中颇有不满,不满的原因就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心理。作为普通老百姓的你我在他们面前都属于弱势一方,这样的事情是不是也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由此推定对处理结果不满。大多数对处理结果不满的人,想法大都如此吧!

客观的讲,这个处理结果已经很严重了,虽然铁饭碗没丢,开除党籍意味着政治生命结束了,前途也没有了。作为公务员因为处理一件事情不当结束了自己的前途,也就相当于在体制内被判了死刑。没有判定刑事责任的原因应该是:

第一,他确实是在行使工作,只是处理方式不当,不存在个人恩怨。

第二,被打的人应该没有造成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

教训是深刻的,希望能惊醒他人。

看到最新消息,南京掌掴男童的家属想要和解,但迟迟没拿到被打者家属的谅解书,她们应该是慌了,以为只是轻微伤,只要治安处罚就没事了,看来已经构成轻伤标准,起码要坐牢了,这才一直上门道歉想和解。

我记得鲁某某当初打人的时候,打人者妻子还在现场,她并没有阻止自己老公打人,还面带微笑似乎很支持自己老公打男童,之后警察来了以为没监控,就撒谎说没有打人,结果被打脸了,被打人的家属提供了完整视频,这才把她老公控制起来。

我想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现在自己会坐牢,还会留下案底,出来找工作肯定是没人要了,把自己一辈子的前途都毁了,而且还会影响自己的孩子了,孩子在幼儿园肯定会被其他同学孤立,以后孩子长大了想要考公务员,政审肯定也是过不了。

所以孩子的事情尽量让孩子去处理去面对,孩子被打了,作为监护人不要怂恿孩子打回来,或者自己去打别人孩子,这样自己会变成当事人,事情就会变成这样很麻烦,孩子总有一天会离开你,你也会离开孩子,帮孩子最好的办法就是教他处理问题的能力!

得不偿失?河北一女子“捉奸”打伤丈夫情人获刑,称因公职身份遭民警索贿

#普法行动#

#河北#

近日,河北遵化,有媒体报道当地一起备受关注的因感情纠葛引发故意伤害案件:1月28日的早晨,因怀疑丈夫出轨,当地某乡镇工作人员孙某宜(化名,也是被告人)带着妹妹孙某超(化名)一起去“捉奸”。坐在孙某宜丈夫副驾驶座上的一名女子陈某(化名)被人拽下车,孙家姐妹将对方打伤。此后,双方达成了谅解,但事发8个月后,姐妹二人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目前,孙某宜二审获刑1年零1个月,正准备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孙某宜的妹妹孙某超经过一审法院重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1.也难怪这案情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既涉及婚外情,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就有很多网友同情被告人孙某宜,认为她虽然是公职人员,也是普通人、普通妻子,面对丈夫出轨失去理智情有可原。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情是情理是理,出手太重,该负的法律责任还得负,可以减轻处理…

2.本案中,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来讲,目前认定被告人孙某宜、孙某超两姐妹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伤情鉴定结论,正是由于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从而导致本案件由普通的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司法实践中,就本案被告人孙某宜、孙某超两姐妹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言,其的立案标准为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那么什么样的伤情可能会构成轻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比如,被打掉2颗牙、鼻骨粉碎性骨折、一侧眼睑闭合不全等,就都达到轻伤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轻伤以下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立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也正是因为当地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及意见,认为被害人陈某构成轻伤二级,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宜、孙某超两姐妹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分别作出了1年1个月和8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决。

3.目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宜、孙某超姐妹认为应该改判无罪,并提出由于孙某宜国家公务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派出所有人索贿、有领导承诺只要她认罪,出来后就给她保住公职。

其实,有关观点也具有片面性,并且如果两姐妹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那相关民警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实际上,由于被告人孙某宜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因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第一种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可以看出,本法条关键词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你只要是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就会被开除公职,比如说,对于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也将会被开除公职。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孙某宜来说,如果后续没有得到改判无罪,不仅意味着将身陷牢狱之灾,而且自己的公职工作也丢了…

另外,就被告人孙某宜反映索贿行为而言,如果反映情况属实,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所谓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并且,索贿并非《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当然,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表示,孙家的上述说法不属实,该案向上级汇报过,并且经过了省里案件评查,没有任何问题。

#法律小讲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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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捉奸”打伤丈夫情人获刑,称因公职身份遭民警索贿,河北公安:经查没问题

打架的成本越来越高,你还敢打架吗?今天我把打架的基础成本罗列给大家看一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弄不好影响三代啊!

1,打架造成轻微伤的处,2000以下罚款,5日到15日的拘留;要承包伤者的误工费,医疗费!

2,打架造成轻伤的,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也可能是监外执行,也可能是缓刑,外加伤者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可是不少钱啊!

3,打架造成重伤了,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还要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等,这损失是何等的惨重啊?

4,打架造成人员死亡的和特别残忍的,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这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只要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有判刑的,哪怕是判一年,当兵啊,当公务员啊,当医生啊,当老师啊,很多工作都和这些人失之交臂,政审根本过不了,你说这个损失大不大?

如果你的子女就因为你的一时冲动,他不能去当兵,不能去考公务员,不能去当医生,不能去当教师,你说你得多后悔,多遗憾呢?

打架不论你打赢了还是打输了,都没有赢家,打赢了,要么蹲监狱,要么赔钱,或者是又蹲监狱,又赔钱,打输了,躺医院腿断胳膊折多耽误事儿啊!多遭罪呀!

和谐社会,靠大家[鼓掌][鼓掌][鼓掌]

朋友酒桌上一酒瓶给人打成轻伤二级,要150万赔偿金,拒绝赔偿,却换来一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轻了还是重了?

一个朋友,媳妇刚生完孩子没俩月,就进去了。就因为一次跟外面喝酒,同桌的一人骂不咧咧,惹着这个朋友了,他就给了那人脑袋一酒瓶子。

被打的那个人狮子大开口,张嘴就要150万私了,不给就要告我朋友,要这么多怎么可能给他,谁家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让他告吧。

这一呆就是三个月,每次说要宣判了,那个被打的就说要去重新做伤残鉴定,一拖拖的又是好几个月,我们那个朋友在里面足足蹲了8个月才宣判,那个人是轻伤二级,律师说也就判个半年左右,谁知道结果一出来竟然是一年三个月,当时他媳妇就不干了,正在上诉,现在还在里面呢,眼看着就快一年了。

朋友他妈妈本来身体就不好,孩子还那么小,媳妇儿也没有工作,这一酒瓶闹的。

就因为一个酒瓶子,一年三个月啊,出来的话孩子都应该会走叫爸爸了。错过了陪伴孩子最宝贵的这一年,那肯定是一生的遗憾啊。出来档案上也是有污点的,以后孩子长大了,报考什么公务员或是想要参军政审都是很难的。

都是冲动惹的祸,也不是因为多大的事,现在搞成这样子,我家孩子眼看也大了,男孩子比较好动,现在我就会经常提醒他,不要轻易跟人闹矛盾打架,想想你的叔叔,孩子马上就明白了。

现在已经不是武力能解决问题的年代了,法律才是武器,切勿冲动!

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打人者廖勇不受《治安处罚法》管理,意味着公务员打老百姓不用担心被拘留,只要不打成轻伤构成刑事犯罪。

“城管打人了,救命啊!”。河北保定一商贩,因将花盆摆放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遇到城管检查店外经营情况,便将花盆移到店内。

商贩认为自己已经纠正违法行为,但城管坚持要将花盆查扣。双反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商贩说了一句“你们强盗啊?”谁知城管勃然大怒,竟拿起花盆直接向商贩头上砸去,幸亏商贩用手挡了一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临街商店占道经营,的确是一种违法行为。部分商贩将物品摆放在人行道上面,让本来就狭窄的人行道更是通行不便。虽然现在做生意很难,但也不能只考虑自己方便,全然不顾他人出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此,城管对商贩将花盆摆放在人行道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执法的过程、方法也要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只因商贩的一句怨言就直接拿花盆打人,也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被打的商贩可以去医院进行伤情检查,期间所发生的的费用可以要求打人者承担。

二、行政责任

《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对于打人者,其单位应该结合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造成的后果,对打人者进行相应处理。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商贩被花盆砸中,经过验伤属于轻伤以上级别,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介入将打人的城管刑事拘留,一旦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仅要坐牢,自己的工作也要丢掉。

#河南小学校长把私闯学校的凶恶醉汉给打了,不是正当防卫却涉嫌故意伤害罪#醉汉彭某某私闯小学校园,门卫想拦下,但没能拦住。

有目击者称,彭某某还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某某进入宿舍。

知情人说,是彭某某先动手打人,王某某还手,致彭某某倒在宿舍内。

经鉴定,王某某鼻骨骨折,彭某某掉了3颗牙,两人均是轻伤二级。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彭某某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某某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检方也认同这属于故意伤害案。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消息源于上游新闻)

【法槌之声】

一、校长王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故意伤害呢?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校长王某某回应,彭某某是个有劣迹的人,之所以还手是怕彭某某伤害到学生。如果彭某某到学校醉酒行凶,想伤害小学生,校长为了使学生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彭某某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造成彭某某重伤甚至死亡,我认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某可以进行无限防卫。而本案中王某某仅仅是醉酒闯入校园,针对校长个人,而不是小学生,在彭某某没有主动攻击的情况下,校长不能随意打人,否则不构成正当防卫;②王某某的亲属打听得知,彭某某受他人挑唆,酒后又无法明辨是非,遂来学校找王某某扯皮。另外,王某某和彭某某没有任何来往,对方是无事生非。如果彭某某酒后滋事,冲突的起因是彭某某把王某某拉进宿舍、先动手打人,导致王某某鼻骨骨折,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身安全,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打掉彭某某3颗牙造成轻伤,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校长王某某成立正当防卫。此种情形,就像有人闯入你家,然后辱骂殴打你,你难道不能正当防卫吗?当然可以;③该民警介绍,“彭某某给王某某打了电话。彭某某在电话中表示,要去找王某某的麻烦。王某某表示,能找啥麻烦?要来就来。”这算不算相约打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我认为这不算相约打架,如果一狂徒给你打电话,狂言要去你家打你,你说“来呀!谁怕谁,老子不怕你”,狂徒真的去你家惹麻烦,然后先打你,你此时完全可以正当防卫;④彭某某的妻子说:“他们家的耕地在学校围墙后方,学生经常将校园垃圾倒在地里。当天,彭某某去地里耕种,看见垃圾后很生气,遂找王某某理论。”如果彭某某仅仅是因为正当的理由找校长王某某解决问题,双方言语过激,忽悠推搡,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对方轻伤,我认为有打架的嫌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另外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怎样区分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界限模糊,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从而把握好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

四、如果王某某被判刑,极有可能断送自己职业生涯,对子女上学、就业、当兵、考公务员都会产生影响。希望司法机关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五、有人说彭某某有犯罪前科,劣迹斑斑,我们不能因为彭某某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多次打过其他老师,就推定彭某某在此次案件中有错,这是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不会被采纳。

六、彭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来到小学,涉嫌危险驾驶罪,侵害了公共秩序安全的法益,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彭某某为何要闯入校园,是谁先动手打入,这是关键点。期待真相,希望太康县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打架##斗殴##小学校长##河南头条##周口头条##太康县##私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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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来得很快!唐山烧烤店打人主犯陈继志给自己的女儿带来了灾难!截止到今天,至今没见到施暴者及家属的忏悔和道歉!

陈继志是制造6月10日那起“震惊”全国的烧烤店打人案的主犯之一。6月10日凌晨2:40分,他伙同他的同伙刘涛,马云齐等人对4名吃烧烤的女孩拳打脚踢,将4名女孩的其中两名打成了轻微伤和轻伤。

令人觉得特别气愤的是,陈继志打人不是因为她们之前有过什么过节,他打人的原因只不过是因为X骚扰失败后的恼羞成怒。

对于这样一个社会败类,人们已经失去了批判的兴致,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罚都不过为。真正值得关注的是陈继志的身边人,他们会因为此事受到怎样的影响。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陈继志的母亲、妻子、亲戚朋友等是有责任的,他们因此所承受的风波是自己选择的结果,不值得同情。

唯一存在争议的是他的孩子,说真的,出了这事同学们不理你不提这件事已经是对你最大的尊重了,不要说什么冷落,人家没义务忍着恶心去安抚你受伤的心灵。

敬而远之就是最大的尊重,别不知足,你把那女孩打成那样人家的生活不受影响么?同学们没义务必须和她做朋友,每个人都有选择朋友的权利吧,谁会想和家里有暴力倾向的罪犯做朋友呢?现在发生这样的事她没朋友说明平常她人缘也没多好。

如果孩子是无辜的,被打的女孩是不是无辜的?如果说孩子是无辜的,那么父母有前科儿女不能考公务员是不是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无辜的,那么该责怪的不是网友,而是孩子的爸爸。

我有个疑问❓现在权威机构说:轻伤不轻,重伤很重。既然是轻伤也那么严重,那么殴打他人致轻伤为毛才判三年以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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