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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报考确认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时间:2021-01-11 05: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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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报考确认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感谢各位读者提供的建议。前天我哥经过浙江医生一再确认安全转回洋县进行康复治疗。昨天下午突发肺梗塞,不到10分钟抢救无效。走了……

直爽光束p

我的一个哥哥在浙江一个工厂里打工多年,上一周在厂里生病住院,脑溢血,现在基本瘫痪,不能说话。当天住院动手术,手术费就8万,当天就花了近10万,原来是个贫困户。这些钱都是亲戚朋友借的。现在人在医院躺着。我哥哥是在厂里住着,生病后是厂叫救护车送到医院。厂里也没有给买保险。也不给出钱。厂里有责任吗?

浙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不再查验核酸

#西安头条#

西安跟进学习~~~

去办个事,先是在门卫室打电话联系,然后门卫室的人要亲自接电话确认,然后登记、查看这查看那,搞的……

外省入杭——落地检——黄码——防疫办电话确认信息——下午核酸报告出来——自动转绿码

整个流程合理,快捷,为杭州防疫办点赞[赞]

浙江杭州,一男子称七年前,自己儿子出生时,在一家机构请过月嫂照顾妻儿觉得还不错,7年后二宝出生,他又在这家机构预定了月嫂,付款5万多,二宝出生后,月嫂上门服务,但万万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孙先生7年之前,妻子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时候,因为当时为了更好的照顾妻儿,自己就在一家母婴机构请了月嫂,这次的经历给两人留下了不错的印象,7年之后,孙先生的二宝也要出生了,于是自己就提前在这家母婴机构又预定了月嫂。

双方签订了电子合约,孙先生交了52571元的服务费用,这次订的是两个月,双月子VIP特需服务,即除了给产妇和宝宝的日常照顾之外,还提供产妇的恢复服务,孩子的早教抚触等。

孙先生的二宝出生后,门店就为其安排了月嫂,只不过之前订的月嫂有事情,门店就临时改派了,不久后原先预定的月嫂忙完事情,就来到孙先生家里和安排的月嫂进行了交接。

几天后,妻子不慎感染新冠病毒后,就到了另外一个房间居住,由月嫂和二宝单独居住在一个房间,一天晚上7点多,月嫂急匆匆地从房间跑出来,说孩子情况不对,孙先生进入房间后,发现孩子已经失去了呼吸。

送医抢救后,孩子因窒息时间过长去世了,孙先生询问月嫂怎么回事,月嫂表示事发前2个小时给孩子喂过奶,在给孩子拍奶嗝时,发现孩子情况不对,嘴巴已经紫了。

随后孙先生就报了警,而孙先生怀疑是不是月嫂在喂奶时睡着了,或者是分神了。目前,母婴机构表示会配合警方调查。

5万多元两个月,平均下来就是一个月2万6千多元,这个费用确实不低,可是付出了如此昂贵的服务费,换来的却是二宝的夭折,这对夫妻俩人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有人说,孩子是自己的,人家是来挣钱的,所以对待自己的孩子,即便有保姆或者是月嫂,自己也应该上心。

有人说,自己知道这家店,是在母婴界赫赫有名的企业,而且是全国连锁品牌,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情,让人感慨。

感慨归感慨,那么谁应为孙先生二宝的死亡,承担责任?

这其实就要看涉事月嫂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或者是喂奶时候,是否发觉孩子不对劲。本身来讲,月嫂也是经过专业的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的,那么在照顾孩子的层面,必然是要父母更专业,因此对待孩子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也应当具有注意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孩子发生了不测,而且这个过失和孩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其行为就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警方的调查来确认。

除了刑责之外,涉事月嫂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孩子出现了意外而死亡,那么到底是孙先生一方和月嫂直接建立了雇佣合同关系,还是说孙先生和母婴公司建立了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孙先生在请月嫂的时候,在母婴公司签订了合约,因此这种情况下,与母婴公司以及月嫂之间是三方协议。即签约后,由母婴公司安排月嫂上门服务。

不过一般情况下,这往往是一种雇佣行为,即月嫂在提供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了孙先生二宝去世这个后果,那么月嫂是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作为母婴公司,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雇主,母婴公司应对孙先生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最终如何承担责任,还是要双方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请月嫂住家服务,正在成为一种常见消费方式。其实,月嫂、客户及家政公司三方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看似清楚实则复杂。

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月嫂和家政公司的互相推诿,给消费者带来的,就是深深的伤害了。

#婴儿出意外 家长质疑月嫂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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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上海应该学习一下杭州

微笑钢笔TA

#上海身边事# #杭州身边事# 入杭变得更严格了,对于我这样沪杭两地往返的搬砖人,已经习惯了整个流程,提前填好入杭申请,走专用通道,到固定位置做个核酸,最后确认一下从上海哪里来再换个核酸做完的确认单,拿着这个核酸已做的确认单出去做地铁。这一趟10分钟之内应该能搞定。

浙江宁海,女子陈某和男友李某在酒吧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七夕这天,陈某出去玩的时候带了块劳力士手表,或许是玩得太疯,陈某不小心把劳力士手表弄丢了,谁曾想到,李某得知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

原来,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又到酒吧去玩,陈某看到邻桌的客人送了很昂贵的礼物给同行女生,她流露出了羡慕眼神,同桌的人看到后,在一旁起哄,让李某也表示一下。

李某当时喝多了,被几个朋友一激,当即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带陈某手腕上,并对陈某说了一句非常霸气的话,别人有的你也要有!陈某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有这样的男朋友,这辈子知足了。

如果仅是这样,劳力士的所有权已属于陈某,即便陈某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也无权找陈某索赔,但在李某送出劳力士的第二天,又发生了另一件事情。

第二天早上,李某酒醒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一下子送了女朋友这么贵的礼物,他犹豫了很久,最终给陈某发了一条信息,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得很贵,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很懂事,她不是贪图物质的人,听到李某这样说,当即表示,要把手表还给陈某。但李某拒绝道,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到了七夕节这天,陈带着劳力士手表出去玩,不小心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得知后,要求陈某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他58000元。

从法律上讲,陈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呢?

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这款劳力士手表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陈某,还是李某?

首先,李某喝了酒后,被几个朋友一激,便将劳力士送给女友陈某,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简单地说,可以将其理解成精神病人。

虽然成年人饮酒后,也会意识不清,行为受限,但醉酒的成年人,不属于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李某喝了酒后,把劳力士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李某把劳力士送给陈某,两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便已完成,就不能再撤销。

劳力士是法律规定的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要件,通俗的讲,在李某把手表戴到陈某手腕上,表示送给陈某时,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主人就变成陈某了。

最后,既然劳力士手表属于陈某,李某为什么要向陈某索赔呢?

问题就出在李某第二天酒醒后,对陈某说的话,陈某回复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李某的回答是,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分析出,陈某把属于她的劳力士还给了李某,然后与李某形成了借用关系,借的东西弄掉了,自然要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陈某赔偿李某58000元。

陈某和李某相识于酒吧,最后又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还为此对薄公堂,这样的爱情,总让人觉得太容易、太不值钱了。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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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浙江#

#女子弄丢男友送的劳力士赔近6万#

近日,浙江杭州,男子和牌友打麻将一把没糊,怀疑麻将被动了手脚,于是他提着麻将来到派出所请警方鉴定一下。警方查看后确认麻将被做了记号,男子大喜,觉得可以把输的钱给拿回来。但万万没想到,不仅钱拿不回,他自己还要被拘留!

周先生很喜欢打麻将,对自己的牌技也很有自信,而这次他的牌友郑某、谭某喊他一起去棋牌室打麻将,周先生没多想就欣然赴约。

当时他们一起来到棋牌室,可是这牌让周先生打得很是郁闷,不管他的牌摸得多好,他都糊不了?后来甚至把他身上的钱都输光了!

打牌有输赢很正常,但这次打牌周先生总感觉郑某、谭某似乎能把他的牌识破一样,于是他对麻将起了怀疑,认为肯定是郑某、谭某在麻将上动了手脚!

而郑某、谭某看周先生这样说,就说周先生输不起,大家同时来的棋牌室,坐下就开始打,他们怎么可能动手脚呢?

周先生还是不信郑某、谭某的话,他坚持认为麻将肯定有问题,于是不顾郑某、谭某的反对,提着麻将就来到派出所,如实告知警方自己的怀疑!

警员看到周先生“自投罗网”也是很诧异,但还是马上对麻将进行了仔细检查,果然发现了猫腻!

原来,这麻将的背面被做了记号,用肉眼是看不出来的。而郑某、谭某用特殊的设备就可以看清楚这是什么牌,所以他们对周先生的牌了如指掌,周先生想糊是不可能的!

听到麻将真的被动了手脚,周先生又生气又喜,气的是朋友竟然联合起来坑骗自己,喜的是自己亏的钱又可以失而复得了!

因为周先生觉得,对方出老千,警方把他们抓了,那钱肯定还给自己。但他想得太美了!

郑某、谭某确实被警方抓了,而且他们也如实交代是怎么动的手脚。原来,他们在约周先生打牌之前,就先来到棋牌室把麻将偷出去做了标记,然后再假装和周先生一起到棋牌室,让周先生放松了警惕!

但是,周先生和郑某、谭某一起赌博也要受到惩罚,不是说周先生是受害者,就可以免予处罚!

1、那么,周先生输掉的钱,为什么不能拿回来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警方办理治安案件所缴获的赌具、赌资,应当收缴上缴国库!

所以,周先生输掉的钱就是赌资,也是他们违法行为的证据,要依法收缴。

2、周先生和郑某、谭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周先生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需要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至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而郑某、谭某除了赌博,还构成了诈骗!目前暂不知道周先生到底输了多少钱,但看到周先生气急败坏直接去派出所,估计输得不少!

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以上,如果郑某、谭某一共赢了周先生3000元以上的话,那两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周先生输的钱没有3000元,那郑某、谭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至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郑某、谭某重则刑拘,轻则治安拘留,还要罚款。而周先生虽然是受害者,但他参与赌博也是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处罚!

此事也是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这也太狠了,一局都不让人家赢,活该被抓!

也有网友说,赌资可没收,报案的就不要罚了,否则下次没有人来报案了。现在周先生不仅输了钱,还要罚款拘留,真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还有网友说,现在大街上到处是棋牌室,里面的套路很多,害得有的人倾家荡产,有的夫妻离异有些年轻人不去工作、整天沉迷于赌博,真的害人不浅!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浙江目击火球确认是流星,陨石已经在金华浦江被找到,重量可能不止350克,据目前网友拍摄的视频,其重量可能高达1700克。

多个媒体报道了这次流星坠落的“盛况”,杭州与金华等多地网友都有目击,从目击地点分析一个从东北到西南方向的轨迹,不过目前还没有天文台给出准确进入大气层的轨迹,只能是多方猜测。

大家关心的有几个话题,一个是与刚好在14日~15日的双子座流星雨到底有没有关系?答案是很大概率上没有关系,因为双子座流星雨尽管亮流星比较多,但坠地并且还有那么大陨石的基本是偶发流星,与流星雨没啥关系。

另一个是这个到底是不是火流星?其实火流星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一颗流星依据视星等的定义是亮度达到-14等或以上的火球,或者撞击形成陨石坑的天体,即使不经过成分分析,也被定义为“火流星”。

所以这颗流星被定为火流星肯定是没问题了,至于能不能够着“超级火流星”(星等大于-17等),那就得天文台给出定义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捡到陨石的朋友是不是发财了?笔者只能说小财应该是有了,但大财有没有不知道,因为陨石的价值有几个,一个是目击陨石,这个价值比较高,另一个是陨石的品种,只有碳质球粒陨石的CM类价值比较高,其他的一般,不过就是不怎么高也是意外之财嘛。

所以当地的朋友不妨走出去找找,说不定就能捡块陨石赚笔小钱。

#头条群星10月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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