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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招考公务员 西安市招考公务员

时间:2021-04-01 13: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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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招考公务员 西安市招考公务员

开庭公告

案件名称:西安市姜女士、李先生等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案号:()陕 7102行赔初684号。

代理律师:纪召兵主任 李亚杰律师

开庭时间:1月10日上午 9:00

开庭地点: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九号法庭#西安本地##拆迁补偿##行政赔偿#

【案例2073------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业务总经理,犯罪金额336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陕0104刑初98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12月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11月25日刑满释放,11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8月6日张某乙(另案处理)在西安市XX路XX大厦XX座XX室注册成立陕西鑫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冠公司),被告人任业务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员招聘、培训、管理、工资发放等事务,公司股东为陈某某,副总经理为张某甲(均另案处理)。

自8月至1月,张某乙授意被告人潘某某及张某甲招聘会计、业务员等人,潘建兰、张某甲组织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潘某某组织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以高息和奖品为诱饵对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合同签订的受资方为河南宜阳县鹏威工贸有限公司、宜阳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洛阳瑞贤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上非法吸收的款项经公司出纳王某甲和王茜茜账户,转入张某乙账户用于放高利贷谋利。

经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鑫冠公司共非法吸收36人存款735万元人民币。经鑫冠公司统计,被告人非法吸收13人存款合计336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集资参与人及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投资合同等书证,审计意见,被告人潘建兰和同案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无主动投案行为,在前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同种罪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建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律#今日法信话题:【行政诉讼中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跟着判决学法律##法律人举案普法#

1.最低幅度的4倍罚款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调解——江西某燃气有限公司诉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并不是法律法规,其对罚款数额的设定并不能当然导致行政机关丧失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当存在充足理由时,行政机关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而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最低幅度的4倍罚款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调解。

2.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不相适应,处罚畸重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合理调整处罚数额——某食品厂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不相适应,处罚畸重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合理调整处罚数额,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环保处罚可酌情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某节能科技公司不服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可以调解。基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等合理诉求的考量,法院从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与保障企业持续发展角度考量,对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裁量权范围内的罚款数额进行了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海峡两岸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祖国大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行政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各方调解——台企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海峡两岸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祖国大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走访了解企业情况,积极推动各方调解,要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供行政机关调整处罚金额参考,最终促成行政机关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调解结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

5.劳动行政处罚经听证、复议、诉讼后,法院可调解——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有行政争议时,可以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6.因民事纠纷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自愿、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黄某诉宁安市第四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民事纠纷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一起进行调解。

记|临近春节不懈怠,高效工作[玫瑰]

​ 1. 1月9日,星期一,一个越来越靠近春节的工作日,但是我们不懈怠,不放松。一早赶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民事监督(民事抗诉)立案事宜。过程虽有曲折(材料小瑕疵,后续完善),但是总体顺利,给予当场受理[强]。该案属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且检察院办理思维不同于法院。我们接受委托后,也是加倍重视,经过细致分析,、多方研究,终于完成相关材料,目前进入相关流程[太阳],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努力[碰拳]。

​2.十二月下旬转所完成✅,上海总所官网今日也显示我们团队律师相关信息,包括介绍及案例。现在,我们团队可以近千名申浩同仁协作办案,可以在上海、天津、南京、杭州、成都、西安、合肥、南通、淮安等地城市律所办公室,进行案件洽谈或工作实施[强],以此为客户通过更好优质、更快捷的服务[烟花]。

1月7日,河南泌阳,一男子在一家熟食店支付2040元购买了30斤价值68元一斤的牛肉。可不曾想,牛肉面里面却有一张小纸条。可男子去找熟食店老板理论时,老板却说男子已经吃掉了一部分,因此只能退没吃部分的钱。那么熟食店老板的做法合理么?

快过春节了,余先生打算到市场买点牛肉回家加工,待春节时与家人食用。随后余先生在菜市场的一家熟食店处,支付了2040元购买了30斤价值68元一斤的牛肉。

可余先生将牛肉拿回家准备切开来加工时,却发现牛肉里面有异物,刚开始时余先生还以为是牛肉里面的脆骨。可仔细一看又不像,最后余先生才发现牛肉里面有一张写满英语的小纸条。

余先生立即拿着牛肉去熟食店,找老板讨要说法,老板看到余先生录的视频后没有为自己辩解,但只同意退款处理,且只退28.4斤,即只退1931.2元。

老板不愿意全额退款的理由是余先生已经用了1.6斤,因此要减掉这部分的钱。余先生因怕麻烦所以没有与熟食店老板计较,并同意这个解决方案。

1、对于这张纸的来源,有网友认为,可能是牛吃进肚子里面,没有消化留下来的,否则说不过去。

也有网友认为,可能是合成肉。但也有网友认为,不管这张纸条是怎么来的,这个责任都不能让余先生来承担,因此,熟食店老板至少要全额退款。

2、那么从法律上讲,余先生该怎么维权呢?

首先,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商家对于其所销售的食品有认真检查等相应义务。

也就是说,由于熟食店老板对于其所销售的牛肉有认真检查、保证其销售牛肉安全的义务,因此,不论这纸条是怎么来的,老板都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有义务退回货款并承担支付消费者10倍赔偿金的责任。

具体而言,牛肉属于食品,受食品安全法调整,没有异议。即不论牛肉里面的纸条是怎么来的,牛肉掺有纸条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熟食店老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后果。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是指消费者能否提供支付记录、录制的视频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也就是说,由于余先生有支付记录、视频证据,因此其一方举证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综上,由于熟食店老板是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此,余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其退回牛肉款2040元,并支付其6120元赔偿金。

其实这种维权一点都不难,只要余先生手上证据充分,就可以拨打主管部门的维权电话,提出自己的主张。

最后,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及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仅是为自己维权,同时还能避免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头条热榜 #我要上 头条#

来源: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书写司法为民新答卷——西安中院亮点工作回眸

陕西政法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官方账号

书写司法为民新答卷——西安中院亮点工作回眸

#西安头条# 小伙与老板等5人喝酒身亡,老板5人同饮者赔偿13.6万元。

12月份,正在江苏打工的陕西洛川籍党师傅,接到西安警方的电话,让他赶快回到西安,党师傅的儿子在西安出事了。

第二天党师傅赶到西安,儿子的遗体已经送往了太平间。

事情是这样的,12月2日,党师傅的儿子小党下午下班后,与其老板周某在一起吃饭喝酒之后,老板周某带着小党参加了另外一桌酒局,六人一共喝了四瓶啤酒,四瓶白酒,小党与酒桌上其他人都不认识。

酒局结束后,老板周某和小党回到周某房子休息,第二天,周某起床叫小党上班时,发现小党已死亡,赶快报了警。

经法医鉴定,小党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属酒精中毒,小党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最终综合鉴定意见为,系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

事发后,党师傅和周某五人在派出所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成。

党师傅把周某五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周某五人小党的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三颈金额分别50%的责任,共计97万元。

1月3日,经西安市阎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损失11%的费用,100293.38元,其余四人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分别1%的费用,共计9117.58元。

1月6日上午党师傅收到了法院判决书后表示,是否上诉,考虑一下后再做决定。

律师表示,共同饮酒人,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共同饮酒莫劝酒,饮酒虽好莫过量。

说说法律援助吧,今天在深圳出差,突然接到西安某法院书记员的电话,说我代理的某故意伤害案下周要开庭,现在通知我。听到后,我觉得很吃惊!

仔细回想,才想起来,原来是,去年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当事人委托我给他辩护。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第一时间去法院递交了手续并阅了卷。承办法官查了后告知我被告人已经有了法律援助律师,且案件开过一次庭了,问怎么又委托律师了?而且说是法律援助律师是两位,如果委托律师要介入,法律援助律师就得退出去一位。经与法律援助律师联系,人家拒绝退出。无奈我与当事人解除了委托关系!结果都过了大半年了,法院还通知我开庭,我给法院就次进行了解释!

无独有偶,我在深圳办理的某合同诈骗案件,因为疫情,我一时去不了深圳,深圳法院就给我的当事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但是家属还是想让我参与,毕竟我对案件比较熟悉。经与深圳法院联系,答复是只要委托律师介入,法律援助律师就自动退出,而且经过与已经参与案件的深圳法援律师联系,也表示,只要委托了律师,她就会主动退出,非常慷慨!这次就是疫情防控解除了,我第一时间来深圳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

西安和深圳两地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处理,也体现了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同理解,大家说说看,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得关系,哪一种做法更合适?

赵雷当选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3月31日,在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赵雷当选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西安中院

#西安头条#

#口含美沙酮带出医院卖给吸毒者,因贩卖毒品罪被公诉#

1月5日,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西安市某医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及时打击新型另类贩毒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是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患者,常年在定点诊所接受治疗,服用毒品替代药物美沙酮口服液。但是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真切认识毒品危害,非但没有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戒毒,反而将自己的治疗药物偷偷出售给吸毒人员牟利。

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微信联系,在其支付毒资后,前往定点服药诊所,将美沙酮口服液含入嘴中,离开诊所后即将美沙酮吐到塑料瓶中,交给吸毒人员服用,用此种方式贩卖毒品四次。

该案将择期宣判。

美沙酮,又名盐酸美沙酮、美散痛、非那痛、阿米酮,是阿片受体激动剂,属麻醉性镇痛药。其化学结构和吗啡相差较远,但药理作用却与吗啡非常相似。其突出的特点是镇痛作用强、口服有效,对阿片类毒品成瘾者的戒断症状抑制作用持久,反复应用持续有效,适用于成瘾病人的脱毒治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宁军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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