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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院公务员招录 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招考

时间:2024-03-14 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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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院公务员招录 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招考

吉林长春,一男子在4S店支付539700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小轿车。可事后男子发现这辆就是之前看到并明确表示不要的展示车。随后男子一气之下,以欺诈为由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先生是一私企老板,其到奔驰4S店看车时,在一楼展厅看中了一款棕色内饰的奔驰车,但是辆展示车。李先生虽然喜欢但觉得展示车,太多人用过、试过,心里膈应,因此其明确表示不想要展示车。

随后销售工作人员声称老板留了一台同款车给某个认识的朋友,但其可以向老板商量一下,看能不能让出来,李先生再次明确表示新车他就买,而价格则约定为539700元。

几天后,销售主动联系李先生称,老板同意让将那辆本来留给朋友的新车让给李先生。随后李先生再次来到4S店,并在二楼处看到一辆棕色内饰的奔驰车,李先生当场全款支付539700元将其买下。

可李先生在为车子镀晶时发现,原来要用几个小时的工艺,结果却只用了二十多分钟就完成了。李先生立即对这辆车是否属于新车产生质疑,后来4S店承认了这辆车子就是之前那辆展示车。

也就是说,4S店只是将车子从一楼展厅挪到二楼并简单处理一下,就谎称是新车卖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向主管部门投诉后,4S店为李先生退车退款。

随后李先生以被欺诈为由,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再支付其3倍赔偿金1619100元,即退1赔3。

本案是李先生发起的民事侵权之诉,根据举证规定,李先生需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李先生之前已经向主管部门投诉过,且有处理记录及支付记录、退款记录,证明其购买的就是展示车,因此在举证方面,李先生是没问题的,即关键4S店能不能举证反驳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4S女销售和老板在法庭上反驳称:

首先,4店的所有车都是当新车卖的,不存在新车、展车之分;之所以会同意退款,主要是李先生到处投诉,对公司影响不好,其一方仅仅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退款的,并不承认有欺诈的事实。

其次,提车时李先生是验过车的,其一方也在提车手续上签了名的,因此应当视其为对这辆车的真实情况是知情的。

最后,销售则认为,李先生的种种表现,很明显是其买车后觉得后悔,才会发生后来的事情。

综上,4S店主张其一方并不存在欺诈,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那么双方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隐瞒真相,使用以次充好等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购买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展示车的特殊性,其市场价较低于新车,且李先生在购车前已经多次明确表示其一方不想买展示车,只要新车。

可商家却通过将展示车从一楼展厅挪到二楼,并通过提前镀晶等手段隐瞒真相,致使没有专业辨别能力的消费者李先生处于错误认知时作出了购买行为。

因此可认定4S店主观上就是存在故意的,即4S店欺诈消费者李先生的违法事实成立,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也就是说,由于4S店已经退款,因此其一方只需再支付李先生三倍车款的赔偿金1619100元。

一审宣判后,4S店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一审判决,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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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报道#【站稳人民立场 培育司法良知——长春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网页链接

#长春头条#长春新区公检法机构全部搬迁到北湖光机路办公。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将于3月13日至18日从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387号搬迁至长春新区光机路4641号,旧址设立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至此,公检法机构已经全部搬迁到北湖办公。#长春新区#

【云公民受贿案一审宣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8月,被告人云公民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公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云公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新闻)

【被控受贿2.34亿余元 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刘彦平案一审开庭】据央视新闻消息,1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一案。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被告人刘彦平利用担任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四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刘彦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彦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彦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傅政华,受审!被控受贿1.17亿余元!还曾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

新京报政事儿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7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对受贿部分公开审理;因涉及国家秘密,对徇私枉法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

不能让这沉默的英雄永远默默的不见。应该给他建一座纪念碑。

青灯论史

1974年10月26日,年仅25岁的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青年工人史云峰开始了他人生中的一个大胆的举动:向吉林省内的14个单位寄出了25份传单。两天后的10月28日,史云峰又在长春市胜利公园门前的交通岗楼上贴出标语。按照四人帮的批示精神,这一案件确定为特大的现行反革命案件,案件代号为44号。通过排查匿名信的笔迹、加盖的邮戳、信件邮寄路线,很快查出为史云峰所为。1974年12月24日晚,史云峰被秘密逮捕。在1974年12月到1976年12月近两年时间的数十次审讯中,年轻的史云峰经受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折磨,但他始终拒不认罪。据史料记载,在被关押和审讯期间,史云峰始终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他一再被要求交待“目的”,但他却直言不讳地说:“我有勇气证实一些东西,客观事物反映到我头脑,我反映出来了。但这种思潮在社会上是很重很浓的。很多问题并不涉及到我的切身利益,我想应该坚持真理。”1976年12月17日上午,长春市法院奉命派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拘留所,向史云峰宣布判处死刑的决定,上诉期仅有两天时间。当时,史云峰没有在判决书上签字,并且立即提出了上诉。长春市公安局经逐级请示,被告知上诉是可以的,但需要给史云峰加上了重拷和重镣。据记载,此时的史云峰拖着沉重的镣铐回到监房,已经不能写字了,就求同监房的犯人为他代笔,由他口述了1000多字的上诉书。史云峰在上诉书中写道,相信社会主义祖国四个现代化的日子就要来到了。还在上诉书的最后写道,死后遗体交给吉林医科大学作为科学研究之用。两天后,史云峰被执行死刑,年仅27岁。临刑前,史云峰被打上了麻药,塞满纱布的嘴被医用缝合线紧紧勒住。

社会每前进一步,都得有人做出牺牲。史云峰,真汉子!为追求真理,追求正义,在那种天天审讯的情况下,威武不屈!致敬这些为人类社会做出贡献的先驱者!他们才是民族脊梁!真英雄!我们后人不应忘记他们!

青灯论史

1974年10月26日,年仅25岁的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青年工人史云峰开始了他人生中的一个大胆的举动:向吉林省内的14个单位寄出了25份传单。两天后的10月28日,史云峰又在长春市胜利公园门前的交通岗楼上贴出标语。按照四人帮的批示精神,这一案件确定为特大的现行反革命案件,案件代号为44号。通过排查匿名信的笔迹、加盖的邮戳、信件邮寄路线,很快查出为史云峰所为。1974年12月24日晚,史云峰被秘密逮捕。在1974年12月到1976年12月近两年时间的数十次审讯中,年轻的史云峰经受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折磨,但他始终拒不认罪。据史料记载,在被关押和审讯期间,史云峰始终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他一再被要求交待“目的”,但他却直言不讳地说:“我有勇气证实一些东西,客观事物反映到我头脑,我反映出来了。但这种思潮在社会上是很重很浓的。很多问题并不涉及到我的切身利益,我想应该坚持真理。”1976年12月17日上午,长春市法院奉命派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拘留所,向史云峰宣布判处死刑的决定,上诉期仅有两天时间。当时,史云峰没有在判决书上签字,并且立即提出了上诉。长春市公安局经逐级请示,被告知上诉是可以的,但需要给史云峰加上了重拷和重镣。据记载,此时的史云峰拖着沉重的镣铐回到监房,已经不能写字了,就求同监房的犯人为他代笔,由他口述了1000多字的上诉书。史云峰在上诉书中写道,相信社会主义祖国四个现代化的日子就要来到了。还在上诉书的最后写道,死后遗体交给吉林医科大学作为科学研究之用。两天后,史云峰被执行死刑,年仅27岁。临刑前,史云峰被打上了麻药,塞满纱布的嘴被医用缝合线紧紧勒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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