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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考试 湖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时间:2022-08-17 2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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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考试 湖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不幸的孩子!”湖南常德,夫妻离婚,孩子在爸爸住处意外坠楼身亡。孩子亲生母亲将前夫和与其一起生活的女友告了,换来了29万多元的补偿,但孩子却没了!

女子尹某和男子郭某原是夫妻,他们结婚后,5月生了一个儿子。到10月,双方关系破裂离婚,儿子跟随母亲。

到了二月底,这天孩子放学了,男子委托自己的女友向某去接自己的儿子。后来儿子被带到了常德蓝湖郡小区两人的家中。但是之后女友却又和这名男子商量,将这名儿子带到了一家小区的住处。之后女友又要出门应酬,也给男子通知了,但是男子不同意。

但女友还是强行出去了。结果第二天凌晨,女友回到家孩子失踪了,便赶紧通知男子一起找人。最终发现孩子坠楼了,在高楼底下的草丛里发现了尸体。

孩子死了以后,生母将前夫和其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男子的女友出门前没有检查窗户的安全性,窗外也没有任何防护栏之类的。另外孩子才七岁,虽然有一定的自身行动能力,但是作为监护人的责任还是很大的。所以监护人应当赔偿孩子损失其中的一半。一审法院酌定男子的女友承担487277.25元的60%的赔偿责任,判决男子的女友赔偿孩子妈妈292366.35元。

这样就是说孩子损失中一半,这一半中的其中多一半由他父亲的女友承担。少一半则由孩子的父亲承担。

事后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基本维持的一审的判决不变。

这个事件中坠楼的孩子是七岁,照理来说七岁也不是很小,能够坠楼让人感觉太不幸了。许多孩子到了七岁,遇见危险的处境应当都能避开。所以这位孩子出了这样的事,相关的赔偿人只是赔偿孩子损失中了一半。也就是说孩子的损失其中的一半还要自己负责。这是因为他已经七岁了,而不是两三岁之类的幼儿。

因此法院这样的判决也是合理的。出了这样的事,孩子的不幸就是因为自己的父亲和其女友监护不到位所造成的。如果是孩子的亲生妈妈,那么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离了婚的父亲对孩子粗心大意,父亲的女友就更不用说了,所以不幸的家庭造成了孩子这样的不幸结局,悲哀!

湖南邵阳,民政局在五年的时间里,给某村孤儿发放了4.61万余元生活补贴,但因操作失误,把钱打到了村支书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粟某作为村支书,当然知道这些钱是孤儿的生活补贴,但他既没有找民政局说明情况,也没有把钱转给孤儿艾某某,而是将资金据为己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有关部门通报说,7月至10月,邵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误”将孤儿艾某某的生活补贴4.61万余元,发放到粟某银行账户,而粟某明知是孤儿生活补贴,没有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和退缴资金,而是将资金据为己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最后,有关部门在10月,给予了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二年),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予以退缴。

【@蚂蚁说法 】

事情发生后,网友议论纷纷,孤儿本就够惨的,这个村支书还把人家的钱占了,怎么才警告啊!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这样的处分对这个村干部有什么影响吗?

有意见指出,这类连起码的道德良知都丧失的人,根本不配做群众工作,应该对这类人从重处罚,严惩不贷!也有意见说,粟某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粟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的本质是,违背他人的意志,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追诉。

单从金额来看,已达到盗窃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但粟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钱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打到他银行账户上的,他没有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其次,粟某是否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贪污罪。但现实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司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换而言之,粟某作为村支书,是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的。

那粟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司法解释规定,村支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

从通报来看,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误”将孤儿生活补贴,打到粟某银行账户上,粟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贪污罪。

再次,粟某,是否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侵占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粟某侵占数额已经达到4.61万元,远远超过侵占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既然如此,粟某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原因是,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需要民政局提起诉讼,到法院起诉粟某,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介入。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警告处分太轻了,相当于隔靴搔痒,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才对。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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