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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中级会计证书真假 会计中级证书在哪里可以查询真伪

时间:2021-02-21 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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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中级会计证书真假 会计中级证书在哪里可以查询真伪

法院支持卖假货的?//@以案普法: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

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

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

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

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

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

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

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

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一直有人黑拼多多,你花的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买不出错才怪,然后又怪拼多多坑,我笑了。//@以案普法: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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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贵州遵义,陈某花费53400元购买了一件生产的茅台酒,谁知,事后发现所购白酒是假酒,遂将烟酒门市起诉到法院,请求3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通过微信和烟酒门市老板张某联系,总共购买了141390元的茅台酒,其中有一件生产的茅台酒价值53400元。

后张某安排工作人员将茅台酒送到陈某家,便立即联系陈某,要求陈某验货,对需要退回的酒及少酒的问题进行确认,经过协商,张某退回陈某货款23750元。

20多天后,陈某又联系张某,表示生产的一件茅台酒系假酒,要求退货退款,并明确该茅台酒一直在他手中,从收酒至今均有监控记录。

张某要求陈某提供视频监控后,表示同意退款退货,但是陈某要求3倍赔偿,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为此,陈某向当地市监局进行投诉,市监局委托茅台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对该件茅台酒进行现场鉴定,确认该件茅台酒为假。

随后,陈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3倍赔偿,并提出如下理由和证据:

第一、张某的酒都是从第三方私人手中购买,并非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且所在烟酒门市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保证案涉茅台酒为真酒。

第二、张某安排工作人员送货上门至今都有视频监控证明,他没有调换过酒;

第三、张某所在烟酒门市提供的出库单的物流码与外包装和酒瓶上的物流码都一致,该酒确系张某的烟酒门市出售给陈通的酒;

第四、茅台酒厂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该酒为假酒。

张某对陈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疑问,但是认为上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他将茅台酒出售给陈某后,要求陈某立即开箱验货,而陈某直到20多天后才提出所购白酒是假酒,不合常理;

第二、上手卖家的证人证言及收酒过程情况说明,由此证明涉案茅台酒不是假酒;

第三、陈某不能提供开箱验酒的视频,不排除陈某偷换酒的可能性;

第四、陈某是专业的茅台酒经营者,其购买白酒也是为了出售,换句话说,他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即使所购茅台真有问题,也不适用3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陈通与张某就茅台酒买卖形成的合同关系成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张某虽然辩解涉案茅台酒不是其出售的,但通过双方的举证、陈述,尤其是陈某提交的茅台酒实物的物流码与张某门市出具的出库单上的物流码一致,故认定涉案白酒系张某出售。

第二、《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张某出售的茅台酒为假冒产品,陈某要求张某退还货款534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涉案茅台酒,因属于假冒产品,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没收销毁。

第三、关于陈某要求张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方面,因张某和陈某收购销售茅台均是进行经营活动,双方的进货渠道都不是通过茅台酒专营机构,对茅台酒的真假完全凭借经验进行辨别;

另一方面,陈某收货后,张某及时提醒陈某验货、陈某在验货后并未对涉案茅台酒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综上,陈某现有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的消费者、也不能证明张某具有欺诈行为,故对其要求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陈某货款534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头号创作家# #遵义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河北唐山案,受伤女生进过ICU么?当地妇联回应“真伪我们无从判断”。目前,不少人认为受伤女生进过ICU(重症监护室),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质疑,比如:被打得进了ICU,怎么还是轻伤?进了ICU,2天就能出来了?

该信息的源头是天目新闻的报道,原报道摘抄如下:

天目新闻消息,6月13日,“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全网关注,天目新闻记者来到收治被打女子的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实地探访。在记者的询问下,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向天目新闻记者表示,两名被打住院女子均已转入普通病房,“不在ICU(重症监护室)了。”

说几点我的看法:

1、透露“不在ICU了”的医院工作人员,天目新闻记者表示是负责医院治安的工作人员(见图1,天目新闻自己的报道),治安工作人员,应该就是保安,而非医生或者护士。很多媒体在转发该报道时,有意隐去了这个信息的来源。

面对这么重要的一个问题,记者只是采访到了保安,在未经医生或者护士确认的情况下,就这么报道出来,考虑到保安能接触到的信息有限,这么报道或许有欠妥当。

2、保安说的是“不在ICU了”还是“不在ICU”?记者报道中的实质信息部分说了两位受害女生均已“转入普通病房”,但在关于该两名女生之前是否在ICU的方面,记者没有肯定,所以引用了保安的原话“不在ICU了”。

那么,保安说的是“不在ICU了”还是“不在ICU”,存疑。尽管只有一个“了”字之差,但意思确有根本不同。假如保安说的是“不在ICU”,完全可能是两位女生之前在急诊,后来转去了普通病房。

换句话说,记者并不能确定女生之前是否曾在ICU,否则他们大可以直接肯定的在新闻稿中写出“两位受伤女生已经从ICU转入普通病房”,可他们不敢这么些,所以只写两位受害女生均已“转入普通病房”,至于是否是从ICU转出来的,不敢说,只好引用保安原话“不在ICU了”。

就该问题,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采访了当地妇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回应是:关于女生是否从ICU转入普通病房,“真伪我们无从判断”。(见附图3)

记者又问,之前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去看望过受伤女生,请问当时是去普通病房看望的么?妇联工作人员回应:该情况属于患者隐私,不能回答。

众所周知,ICU是重症监护室,除了病人本人其他任何亲属都不能进去,亲爹亲妈都不能进,更何况妇联工作人员,所以我推测,妇联工作人员去看望受伤女生时,应该是在普通病房。

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还是很认真的,知道这个信息要核实一下,核实的结果就是无法确定女生是否进过ICU。

3、还有一个信息:该医院的医生表示,其中一位女生因头部遭到围殴,牙齿掉了几颗,在医院期间曾去口腔科治疗过(见附图2)

大家都知道,重症监护室的病人一般已经无法自由行动,如果要看口腔科,也应该是口腔科的医生去ICU会诊,而不是让该女生去看口腔科,所以我不知道该女生是怎么在进了ICU的情况下,又去看口腔科的。

另外,ICU是重症监护室,有生命危险时才要进去做特殊治疗和护理,进去了一般要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目前家属并未对外说过是否收到过病危通知书,而且ICU也不存在进去了1天2天就出来这种情况。

综合以上几点疑问,我对天目新闻报道中的潜台词“该女生之前在ICU,现在转入了普通病房”,持谨慎怀疑态度,在此也建议大家保持理性,该女生是否进过ICU,请等待官方通报。

其实,是否进过ICU根本不重要,因为伤情鉴定和是否进ICU没关系。

另外,关于受害女方是轻伤,官方从未发过通报,关于打人者中级伤,官方也从未发过通报,而且伤情鉴定中根本没有中级伤的说法。

“没有证据,怎么证明钱是我取走的?”南京,宋某一觉醒来,发现银行卡里14000元存款不翼而飞,于是,要求银行索赔,银行称,钱是宋某自己取的。随后,宋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某在南京某单位上班,入职时,他办了一张工资卡,事发当日早上6时许,宋某睡觉刚醒,拿出手机,结果赫然发现,手机上有6条取款的手机短信。

短信内容显示,当日凌晨2时许,宋某的这张工资卡在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

为了查明真伪,宋某立即致电银行,询问钱款是否丢失,结果被告知卡里的钱确实已被全部取走。当即,宋某便办理了挂失,并报了警。

随后,宋某跑去银行询问钱款去向,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驻马店某跨行自动取款机。

宋某主张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他的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而且,在事发当日,他亦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银行却坚持不承认自己有过错,于是,宋某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14094元。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注意,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宋某的钱确实丢了,所以,接下来,应由银行拿出证据。

银行辩称,第一,宋某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

第二,案涉交易发生后,宋某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

第三,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

第四,本案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某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

第五,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是驻马店的银行,在盗刷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识别伪卡义务的主体也是驻马店的涉事银行,被告银行对系统外的机构及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宋某持有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其便与银行之间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本案中,宋某名下借记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ATM机取现六次,在发现上述取款短信后,宋某即致电银行客服进行了挂失,随后又向银行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向派出所报案,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而且,本案中,根据宋某单位出具的证明表明,其在案发当日一直在单位,从未外出。

对此,因银行持有借记卡交易过程的大部分证据,故应由其承担证明,存款被合法正当提取的举证责任。

现银行未能举证证明:1.案涉借记卡系合法正当取现;2.宋某在银行卡交易时间点存在往返驻马店、南京的事实;3.宋某授权他人使用借记卡及泄露密码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宋某的起诉系基于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宋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亦没有证据证明宋某系实施盗刷行为的共同行为人。

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宋某的责任承担。但银行承担在责任后,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另外,《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该条款系银行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银行依法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因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且系小号字体,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银行依法就该条款的内容向宋某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应为无效,不应适用。

最后,《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为宋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并且,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案涉伪卡交易能够进行,说明宋某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的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给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银行在15日内赔付宋某14094元。

但银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故上诉到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那么,你认为银行应该担责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青蛙看法 关注我,带你从身边的案例中懂法、知法、避坑~~

#男子去世1年多银行卡被盗刷21万#人去世后亲人不去及时注销名下银行卡,也不能严格管理好银行卡及密码,反而被盗刷者钻了孔子,这6万多的损失实在太亏了!

近日,浙江温州,瑞安男子阮某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卡内21万余元的存款却不翼而飞,通过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发现12月19日晚11时许,17分钟内,这张银行卡在龙港市的两家商铺被通过POS机刷卡消费7笔,共计21.88万元,阮某认为,银行认可的金融交易设备未能识别储蓄卡真伪,导致银行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想到,法院竟然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阮某承担30%责任。

银行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来银行在这起盗刷案中,有很大责任,为什么银行承担70%责任还不服?

原来,这个银行卡是阮某的父亲的,卡主2月去世,但其儿子阮某没有及时注销仍继续使用,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因为盗刷过程中需要输入密码,这明显是银行卡的保管人不慎泄露的。

所以,一定记得帮去世的亲人及时注销银行账户,否则,就已经涉嫌违反银行法规了,而且,银行卡实名制,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当下网络金融犯罪、电话诈骗犯罪频发,被骗去银行卡密码,如果是卡主本人,或许还可以追究银行系统责任,但如果不是自己的卡,又是自己泄露了密码,那就只能自己认倒霉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阮某损失6万多只能自己吞下苦果。头条热榜

#你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其实就是黑吃黑的骗子!打着打假的幌子,行敛财之实。“职业打假人”熟识商品真假鉴定常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专盯售假制假人,伪装为消费者购买问题商品,而且挑贵的买,购买数量较大。购买过程全程摄像、索要票据(和正常消费者相比更像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回过头以购买到假货又去找售假制假人索要赔偿。售假制假人满足其要求后就只字不提,如果不满意或售假制假人不配合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给售假制假人施加压力的同时挟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满足不了其要求就到处举报、曝光,是一种经济犯罪手段,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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