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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上传凭证 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时间:2020-02-02 1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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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上传凭证 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普法课堂# 【只有转账凭证而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是否支持?】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却说是投资款,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3月2日,被告马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利率但并未出具借条,同日其经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并提供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马某辩称,其与原告李某某等人合伙经营饭店。案涉转账确已收到,但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原告李某某用于增资的投资款,并提供其同日向饭店另一合伙人韩某退资50万元的转账记录佐证其主张。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等人合伙经营饭店,原告李某某凭转账凭证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马某提供了案涉转账系原告李某某用于饭店增资之款项的初步证据后,原告李某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提交借据或具有借款合意的相关凭证。鉴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作或合伙关系及众多经济往来,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50万元已经形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推出该50万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的唯一结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实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用于增资的投资款并提供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可在取得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cp]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提交申请后显示【办结】,该如何查询结果、凭证呢?查到官方回答如下,查起来挺麻烦的,有需要的人认真看看:

在网上办理预包装食品网上备案完有回执凭证吗?

一、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纸质与电子凭证,市民可以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截图备案信息及编号作为备案凭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查询方法:

1、查询办理情况:在政务服务——查询服务——食品药品审批公告栏目中查询;

2、查询当前有效的备案信息:在政务公开——数据发布——食品栏目查询。也可以在”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页面找到跳转链接;

3、公示公告:(网页链接);

4、数据查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

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做,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原告诉称出借12万元,第一次庭审法官释明要提交转账凭证,给了两天的时间。二次开庭原告方居然提交被告向原告转账12万的转账凭证质完证后原告将转账凭证销毁,这个操作[赞][赞][赞],原告方最终撤诉

这两天学校开始让学生提交核酸凭证了,注意不是核酸结果。

又没有说要复课,孩子出去被传播吗?

郑州26日50例社区筛查确诊,272例社区筛查无症状,领导你怎么想的?你们没有孩子吗?绿城昨天还说让少先队员去做志愿者,维持秩序?

郑州你这是一天不上热搜都难受吗?

拼多多新推出的无法发货原因一(疫情原因)关于上传凭证需要什么资料可以申诉功的,如:当地疫情管控文件,快递官网无法打印截图等等,具体最有效的凭证有申诉成功的,可以共同分享一下。

【每天跟着史锡刚律师,学习一条《民法典》施行后新修改的司法解释法条】

今日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起施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广西,一男子准备贷款买房,万万没想到,付了首付款后,银行贷款却办不下来,男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款,但对方均予以拒绝,男子无奈,状告对方。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中院)

胡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两套预售房,723号房的总价款为34万元,首付款为17.3万元,余款16.7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725号房的总价款为35万元,首付款为17.6万元,余款17.4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确定好首付之后,胡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胡先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办理按揭所需的资料完整地提供给开发商,并按开发商或按揭银行通知的时间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同时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所发的通知应即时签收,送达方式可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在《防城港日报》《南国早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发送,通知自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送达日期。

然而,胡先生却表示,自交完钱之后,他根本没有收到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书,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指定按揭贷款银行,也未告知其办理按揭的手续和流程,构成违约。

因此,胡先生的诉求是解除二者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必要支出。

1、这是一起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胡先生认为自己并未收到通知,导致按揭无法办理,但开发商却认为自己已通过快递邮寄给了胡先生,并拿出来快递签收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四年前,推定胡先生至迟于该日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履行通知义务,虽然开发商存在迟延通知的行为,但胡先生当时并未请求解除合同,其于今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胡先生的解除权已消灭。

如此看来,胡先生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了。

2、但在胡先生看来,开发商提交的《EMS快递底单》并无收件人签名,也无物流记录,故该凭证无法证实开发商已实际邮寄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通知》。而且开发商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能力与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如两套商品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其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那么,本案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哪一方呢?

首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但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

根据银行回函可知,自交房之日起至今,其未受理过胡先生与开发商提交的办理按揭贷款面签的相关手续。

虽然开发商提供证据证明其于12月已向胡先生送达《关于补齐资料并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通知其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及时间等,但并不是签收联,并没有“已验视”印章,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先生已经签收该通知,应当认定开发商的通知义务尚未履行到位。

其次,根据胡先生提交的机票及涉案房屋照片,以及其于今年3月向开发商邮寄《催告函》,主动要求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证实其因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事宜,主动前往房屋所在地予以协商。

故开发商辩称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是胡先生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剩余房款是按揭贷款,因开发商不积极配合造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责任不在胡先生,故胡先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

3、胡先生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前所述,本案造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并不在于胡先生,并且开发商与银行就涉案项目的贷款期限已届满,胡先生已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故胡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虽然直至今年3月,胡先生尚通过函告方式与开发商对办理按揭事宜进行磋商,但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合同解除期限,故胡先生于今年5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没有超过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主张。

声明:来源以案普法@头条热榜

最高法院:仅凭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要旨】

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况下,若借款人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并已合理说明,则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判断。

【裁判理由】

本案中,徐代胜主张与杨兆金之间存在350万元借贷关系的证据为借款借据及还款计划书各一份,杨兆金抗辩该350万元不属借款,而是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双方间存在的另外三笔借款的利息,并提供了其计息依据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融、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据此,原审法院基于徐代胜提交证据的状况以及杨兆金抗辩该款为利息的说明,要求徐代胜就350万元的款项来源、借款方式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而根据徐代胜提交的证据,首先,从借款借据的表面形式看,借款借据上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处为空白,但还款日期与出具借款借据的日期为同一日,即均为3月21日,且与还款计划书的出具日期亦为同一日,不符合常理;其次,从徐代胜几次关于交付借款过程的陈述看,其所述案涉350万元款项来源、交付地点和方式均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据此,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徐代胜与杨兆金之间存在该350万元的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亦无不当。

【案件索引】

徐代胜与杨兆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385号]

最高院:举证提示--发包方以借款形式支付的款项280万元如何才能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280万元借款是否应计算为已付工程款。

如何举证

发包方提交借条、转账凭证、以及付款委托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95万元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合作方,承包人确认其中的15万元系已付工程款。

发包方支付的其余280万元亦都是向承包人合作方即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单位、机械设备出租方及混凝土供应商所支付的款项,承包人确认前述劳务公司等收款单位是承包人的合作单位。

法院鉴于承包人是其承建的工程的合作单位的材料费以及工人工资的支付义务人,并且确实在该段时间内存在欠付工人工资、材料费的情况,故认定中发包人代为支付的280万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

()最高法民申4187号

建设工程胜诉技巧

#足协要求各俱乐部解决全部历史欠薪#【中国足协:各俱乐部应在12月31日前解决全部历史欠薪】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全力做好赛季职业联赛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中超俱乐部、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为进一步做好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落实解决欠薪问题的工作,中国足协于7月7日公布了足球字﹝﹞268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赛季各级职业联赛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再次强调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应准确理解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方案要求,细致梳理历史欠薪情况,上报欠薪解决进展。

上述文件发布后,大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均在第二阶段完成了解决欠薪至少70%的要求。根据中国足协于4月2日公布的足球字﹝﹞121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赛季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应在12月31日前解决全部历史欠薪。

请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解决欠薪工作的授权人在1月6日前,向本通知工作联系人提交最新的还款凭证。中国足协将细致审核各职业足球俱乐部提交的相关材料。

对于未能落实上述要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足协将依据足球字﹝﹞121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赛季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理。中国足协网站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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