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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登记表 浙江省会计证查询系统

时间:2021-03-17 08: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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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登记表 浙江省会计证查询系统

#天津身边事##医疗#

天津武清区卫健委核酸检测基地PCR实验人员及辅助岗位招6人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1、 PCR检测基地实验室核酸检测人员4人

2、 信息录入、仓储管理工作人员合计2人。

二、聘用形式: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经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投标流程确定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三、工作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城市检测基地。

四、薪酬及福利待遇

1、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和基于工作成绩的绩效工资;

岗位一:有PCR证书人员综合工资应发7000元,无PCR证书人员初始工资5000元,经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变更为应发工资7000元,基地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依据考核支付绩效工资,上限为2000元/月。如遇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岗位二:综合工资应发4500元,如遇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防暑降温费、以及取暖费等法定相关福利。

五、任职资格(工作要求)

岗位一:医学、生物学、医学检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PCR上岗证书及检验证书者优先;有实验室工作经历优先;无PCR证书者由城市检测基地提供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岗位二:专业不限,大专以上学历,医学生物学相关专业,或有仓库管理,医疗相关工作经验人员优先

六、工作内容

岗位一:1. 完成临床检验标本的实验室分子诊断实验工作;2. 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各项登记,做好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3.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岗位二:1.负责样品的接收、入库、存放和出库;2.负责样本的信息录入、仓库的日常管理、物资保管等;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 报名方式

填写①附件应聘登记表、②PCR上岗证、检验证书,③毕业证,将以上资料发送至邮箱bfrlwqzp@,邮件主题格式为“姓名+ 应聘岗位”,咨询电话022-82115938。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近日,一标题为“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的案件登上热搜,该案件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我们了解到,这是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次事件的当事人主要为老人张某、小张父亲以及小张,案涉房屋是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的一套学区房。8月,张某和妻子陈某将房子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的孙子小张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亲发生了矛盾,陈某死后,张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卖房是为了孙子入学为由,要求被告人小张将房屋返还,结果遭法院驳回,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这就是上述案件的大致经过了,接下来我们便针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展开具体的分析。

祖孙三人之间的矛盾为何会成为大家争相报道的新闻,就是此中涉及了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自家当中解决不了,就上升为了法律问题,他们爷孙三人之间的问题主要就是张某与小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与小张的不动产登记是否有效?两个问题在袭扰着这一家人。通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已经大概知道了事情的结局,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我们具体来了解,此次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的,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有悖正常人们的认知,可以推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自民法典出台之后,民事法律行为由原来的五种无效情形变成现今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修改之后的民法典去掉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重新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自然成为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无效的情形。其次,为何法院认定该房屋应归属于小张,而不是张某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从张某名下已转移登记至小张名下,故小张现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张某提出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房屋借用,要求小张予以返还,则张某应对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对于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上的无效事由,依据民事证据的相关原则,当然的认定房屋过户为有效行为,张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除非张某有证据证明过户行为无效。

本就可以在家庭内部解决的问题,最终一发不可收拾,闹到了公堂之上,祖孙三人之后又该何去何从,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去了解了。#法律##律师#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11月29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知公告:经查,厦门核子华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将上述单位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湖南长沙,周阿姨儿子名下突然多出一套300多平米的房子,可周阿姨并没有因此兴奋,反而觉得这是块烫手的山芋,为了这从天而降的房子整天愁容满面。因为周阿姨的儿子是精神二级残疾,名下有了这房子,就没法享受国家低保和廉租房待遇了。

一天下午,周阿姨突然接到社区的电话,说她儿子不能再继续享受低保和廉租房待遇了,这让周阿姨非常疑惑。紧接着社区的人员告知周阿姨原因,说她儿子名下有一套房子,而且是在享受低保期间购买的。现在已经不符合低保条件了。

周阿姨听后,觉得非常不可思议,还怀疑是不是社区的人员搞错了。后来周阿姨调取了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儿子名下的房子有310平米,首付交了103万,还贷了240万。

周阿姨看到这直呼“从来没见过这么多钱,要有这洋房,还享受什么低保啊。我们现在生活都困难,怎么可能有这么多钱买房子。”

后来周阿姨和记者还有一个发现,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竟然不是儿子的名字,而是一位陌生的吴某,而且在合同的最后还特别批注:房子可以过户到指定的人名下。

但意外的是,当记者联系吴某确认的时候,吴某却矢口否认,说自己不知道,房子不是自己买的,也没有付首付款。而卖方刘某说这一切都是中介操作的,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当向中介核实的时候,中介却说他们都是按合同办事。

这就奇了怪了,300多平米的房子竟然找不到真正的买房人。这让周阿姨非常焦虑,怕儿子享受不到低保,无奈报警。目前社区也答应周阿姨,两个月内暂时不取消她儿子的低保,随后看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而定。

【@朝律夕拾 】

1、针对周阿姨目前的困扰,有网友直接建议周阿姨,既然房子都在儿子名下了,那就是儿子的房子,直接补办个大红本,把房子变现。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周阿姨能这么做吗?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物权登记在谁名下,就应当推定谁是物权的权利人。

具体到本案中,300多平米的房子既然登记在周阿姨儿子名下,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的推定效力,周阿姨的儿子就是房子的产权人,可以对房子进行处分。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权属证明只是具有推定物权归属的效力,其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若有与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事项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登记错误,可直接根据相反证据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认定。比如购房款、税费支付凭证、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装修情况等。

本案中,周阿姨及其儿子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和相关税费,更没有实际居住,甚至在社区通知前根本不知道该房子的存在。故周阿姨儿子不是真正的产权人。因此,虽然房子登记在周阿姨儿子名下,但其不能处分该房子。

2、周阿姨的儿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贷款资格和能力。若有人故意利用周阿姨的儿子名义贷款,则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相关人员故意伪造买卖合同,隐瞒贷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客观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从银行获得贷款,金额高达240万元。若最后这笔贷款无法按期偿还,给银行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那么相关人员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相信事情的真相很快就会水落石出,背后“李鬼”肯定会被揪出,周阿姨的困扰也会迎刃而解。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300多平洋房从天降 背后疑团重重#

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后张某及妻子陈某居住在房屋内。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律师来帮忙#

【叶律说法】

虽然都是一家人,在面对重大利益时还是出现了矛盾,小张父亲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两败俱伤。

张某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成交价为10元,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通俗来说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于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处理身份关系有着相同的目的和打算,彼此没有异议。

本案中张某称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了小张上学的需要,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基础,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主张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了小张上学的需要,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加以证明。

此外《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如果张某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张某无权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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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避开法律陷阱。

山东济南,一男子有一套学区房,为了帮妹妹的孩子上学,他答应了妹妹挂靠在自己户口下的请求,并把房产证也改在了妹妹的名下。让他没想到的是等卖了房子后,妹妹竟然把178万元的房款占为己有,并扬言“到底是谁的房子,他自己清楚!”

这名男子叫张山(化名),他有两个妹妹,一个叫张薇,一个叫张月(化名)。

张山在当地实验小学旁有一套面积为82平方米的学区房。

在时,小妹张月眼看自家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为了能让孩子去实验小学上学,她找到了哥哥张山,向他提出了房产证挂名的请求。

虽然是亲兄妹,但涉及到房产,张山还是有一丝顾虑,他担心挂名房产对以后会有影响,于是经过考虑,他要求妹妹签个协议。

张月对此心生不满,她觉得这明明就是哥哥不相信她,不愿意让她房产证挂名而找的理由。于是她跑去找母亲诉苦。

母亲也认为都是亲兄妹,一家人之间写那些东西显得太生分,在母亲的劝说下,张山最终同意不再让妹妹写协议了。

随后,张月又通过母亲要来哥哥家的户口本,把她的名字挂在了哥哥的户口下,甚至都没有和哥哥打招呼,把户主也变更成了她自己。

孩子上学后,张月觉得现在她的名下已经有三套房了,她担心以后会交税,于是又找到哥哥,向他提出卖掉这套学区房的要求。

其实,在张月提出卖房的要求之前,张山已经把这套房挂了出去,但因为过户到了妹妹名下还没有满两年,再加上孩子上学等问题,这套房一直没卖。

时间来到了,有人相中了张山的这套房子,经过一系列的看房、谈价格等事宜后,这套房子最终以178万元的价格成交,在签协议时,因为房产证和户口本上户主都是张月的名字,因此张山让妹妹两口子过去签了协议。

办完过户手续,买主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并把购房款打到了张月的名下。谁知一个星期过去了,张山也没有收到张月的打款。

为了弄清楚状况,张山找到了张月,刚一开口谈钱的事,张月马上就翻了脸,并扬言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就是她的,卖房的钱理所当然也应该属于她,这和张山没有一点儿关系。

张山见妹妹如此蛮横不讲理,气得说不出话来,想当初他好心帮她的孩子上了学,现在妹妹竟然过河拆桥,翻脸不认人。

张山只好联系了妹夫,妹夫承诺会去做妹妹的工作,把钱打给张山。张山左等右等,也不见有什么动静,他只好把这事告诉了父母和亲友,希望他们能从中调解,早点儿让张月把钱还给自己。

一天,张山的母亲找来家里的几位亲友开了一个调解会,亲友们认为,张月虽然用了哥哥的房子和户口解决了她孩子上学的问题,但在卖房这件事上她也出了力,张山和张月之间也就是相互帮忙的关系,于是决定这房款一人一半。

张山对此是哭笑不得,这相互帮忙帮的他把一半的房子都帮没了,再说了张月也就是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而已,这也叫帮忙吗?

张月则表示,张山的房产落到她的名下后,对她自己买房也产生了影响,比如二套房首付提高等。

亲友们虽然调解了很长时间,但始终也没有结果。张山以还母亲钱为由,向张月要了50万元,随后又断断续续要了20万元,共计70万元。

至于剩下的钱,张月再也没有给过哥哥,她说这是她帮忙后的“好处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张山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当初为了帮张月的孩子上学,把房产证更名到妹妹名下,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把房屋产权赠与张月。

如果张山有证据或者证人证实房屋过户的原始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张月返还不当得利,张山就能要回房款。

张月之所以这么做,无非就是想从这套房子中分到一笔购房款,属于标准的利己主义者。为了钱而抛弃亲情,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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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工业用地上房屋中已经实际用于商业的部分应当如何补偿。对于该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42号)的规定处理。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杏花公司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虽非住宅,但已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部分,可参照该文件精神予以适当补偿。杏花公司此部分房屋具有特殊性,虽然所占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但已实际用于商业,双方签订的《预协议》对此予以认可,故有别于一般工业用房。同时,其改变用途又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故亦有别于典型商业用房。因此,对该房屋无论是按纯工业用房还是按纯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均难以体现此类房屋的特殊性,亦不符合“适当补偿”精神。 上述《通知》规定的较为原则,对“适当补偿”的具体标准、补偿数额确定方式等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具体确定此类特殊房屋补偿数额,通常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原用途进行评估,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经营损失补偿。具体增加比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酌定。二是按照征收时的实际用途评估,但前提是实际用途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符合用途变更的法定条件,且应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办理用途变更手续所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

本案中,案涉补偿决定依据的咨询报告,对实际为商业的房屋按照工业用房评估,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虽明显高于杏花公司其他纯工业用房,但该咨询报告中并未清晰说明所选取的可比实例是否实际为商业以及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是否与评估对象类似,庐阳区政府直接依据该咨询报告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不足以证明其对该类房屋已进行了“适当补偿”。 另,案涉补偿决定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补偿决定在其所依据的《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依法送达杏花公司之前即已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评估机构的杏花公司案涉房屋权属确认表总面积为4230.32㎡,与征收双方签订的《预协议》所载以及杏花公司二审庭审中自认的面积3835.3㎡不一致,两者相差395.02㎡。对于该误差,庐阳区政府未作出合理说明;第三,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对杏花公司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评估面积合计为1247.08㎡,与《预协议》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评估机构的案涉房屋权属确认表所载的1433㎡不符,两者相差185.92㎡。经查,相差的这185.92㎡房屋为双方签字认可的合肥市宏大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丈量登记表中所载的编号为9号房屋的42.16㎡、10号房屋的143.76㎡。该丈量登记表载明,9号、10号房屋系简易房。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评估机构的案涉房屋权属确认表载明,该两处简易房实际为商业,案涉《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对该两处简易房按一般构筑物评估,单价为216元/㎡,而其他砖混结构实际商业的房屋评估均价为3454.95元/㎡,两者差距过大,有失公平。第四,案涉补偿决定依据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5元/㎡,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该规定并未区分有证房屋、“无证房屋”。案涉补偿决定即已对杏花公司“无证”房屋按照有效面积予以补偿,但搬迁费却仅按其有证面积1002.7㎡计算,与所依据的文件不符。另外,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在30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用房18元/㎡,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为10元/㎡。案涉补偿决定并未对杏花公司实行产权调换,对杏花公司临时安置费的补偿中亦未区分营业用房与其他房屋,统一采用10元/㎡的补偿标准,与其依据的文件规定不符。

综上,庐阳区政府作出的庐房征补决[]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案例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皖行终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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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帮忙##头条法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说停车场归花园城购物中心管理,并且产权也是属于商管部的,那么你们确实是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将停车场开放,只能是与对方友好协商来解决。你们也可以拨打12345反映该问题,或者向当地的房管局来反映此事。@听新闻观天下事

彻底搞明白:离婚了,户口怎么办???

一、离婚后女方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方户口迁移手续。

▶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二、离婚后女方户口还能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户口除了可以办理迁移,如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迁往经常居住地外,还能怎么办呢?一般来讲,还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一)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再婚后再迁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三)不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以上由济阳县人民法院编辑)

▌三、离婚后孩子户口怎么办?

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办,有什么手续?

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要随着抚养权走。假如涉及到户口迁出问题,就需要拿离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然后拿着离婚证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并到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拿到之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最后拿着《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就可以了。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存在抵触或拖延等情况,该怎么办呢?

关于这一点只有两个办法:

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户籍办理机构办理小孩户口;

2、起诉,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起诉。

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国防科技大学级生长军官本科学员(士兵学员)报到指引

期待与你相约的 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新学员报到指引

/9/2--9/3

国防科技大学级生长军官本科学员(士兵学员)来校报到时间为9月2日8时—9月3日20时,期待新战友的到来!

新学员报到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国防科技大学三号院(开福区福元路1号)。

▼具体方位标记

线

(一)地铁

长沙南站(高铁站)乘坐地铁4号线(往罐子岭方向)至“圭塘站”转乘地铁5号线(往水渡河方向)至“白茅铺站”下,4号口出(向北过马路即达三号院南门)。(全程约40分钟)

长沙火车站乘坐地铁3号线(往广生方向)至“月湖公园北站”转乘地铁5号线(往水渡河方向)至“白茅铺站”下,4号口出(向北过马路即达三号院南门)。(全程约30分钟)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乘坐地铁6号线(往谢家桥方向)至“芙蓉区政府”转乘地铁5号线(往水渡河方向)至“白茅铺站”下,4号口出(向北过马路即达三号院南门)。(全程约60分钟)

(二)出租车

目的地:国防科技大学三号院南门停靠点(福元路与万家丽路交叉口西北侧)。

行车距离:长沙南站(高铁站)出发约16公里,长沙火车站出发约12公里,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出发约25公里。

学校在三号院南门(正门)设立迎新点,接待新学员与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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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请按照入学报到凭证上《入学须知》要求来校报到。报到途中务必注意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具体说明如下:

1.请按照本指引准备报到时需要携带的档案与物品:《入学报到凭证》、身份证、士兵证,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组织、行政、供给、被装关系介绍信,军人保障卡(正式调动信息),士兵被装发放登记表;携带军队配发的全部个人被装。(供给关系包含电子档,请拷进卡或者刻入光盘。卡或光盘请注意保护,防止损坏。)

2.报到期间联系电话:新训四队队长邱杰,18663677008;新训四队教导员柴书奇,15393819667。

3.生长军官士兵学员在新训大队的通信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1号(国防科技大学三号院新训大队四队),邮政编码:410072。新学员前运物资可以使用邮政或者快递按照通信地址提前寄送(不要使用物流);携行物资请随身携带,避免影响报到后开展工作。

一、新学员来校报到前,须提高自觉防控意识和能力,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外出,规范佩戴口罩,不参加聚会和聚餐,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

二、位于中高风险区的人员以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的人员,暂缓报到;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新学员暂缓来校报到,要在当地治愈且确认安全后,可正常组织报到;健康码红(黄)码、密接、次密接等人员,要落实当地隔离管控措施,解除隔离后报到;其他人员可正常组织报到。报到时持健康码“绿码”、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传染病病史询问,异常体征筛查,无异常的入校后按要求进行健康监测。

三、新学员来校报到期间,注意合理安排行程,避开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市、区、旗),途中全程佩戴口罩、手套,不到餐厅就餐。乘坐私家车来校报到的新学员,私家车不进入营区。

四、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安排家长进入校区参观,请家长朋友们理解配合。

#吉林发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条例》宣贯,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内容如下:

全省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应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或变更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页链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实施排污登记管理。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页链接),如实填报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条例》落实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设立服务热线,竭诚为大家服务。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中国吉林网

【河北首例!12月1日起,#定州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核婚姻状况#】 8月11日从定州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者了解到,此项政策目前在全省尚属首例。

据介绍,目前该市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后依法登记。根据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信息,自12月1日起,该市购房人用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应登记的,只需要合同或协议中记载的双方当事人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经公证继承和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夫妻婚内变更或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申请时,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确认,不再审查不动产权利人的婚姻状况。

紧急通知:开学时间退迟!

今天上午学校召开新学期开学安排会,主席台的各位领导依次发言,安排各项工作:考勤制度、新进老师、班级调动、办公室调动、老师任课……

尤其是明天开学准备:

入学时间:上午8点八九年级,下午3点至4点七年级,强调八九年下午两点前到校,以免与七年级入校冲突!

进校门扫码!测体温!

入学须带: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七日内家人的健康情况登记表……

到校安排:上好几个“开学第一课”……

会议紧张又有序进行……终于在11点10分会议结束!

然后年级组开小会,面对面建群……

然后备课组开小会,准备“计划”……

11点20分散会,去认认新的办公室。然后回家……

11点30分!紧急通知:开学时间退迟!!

教育局紧急通知!没有说具体原因,估计是疫情防控的需要。

这年月,这一刻不知道下一刻的事!很多的““计划”、“安排”很可能最后“流产”!

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还须有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

【最高院•指导案例】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之外,完成不动产登记亦属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

【裁判要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之外,完成不动产登记亦属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最高法民终1531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xxx是否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xxx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涉案房屋属不动产,至今登记于xxxxxx名下,故xxx并非其所有权人。xxx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xxx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之外,完成不动产登记亦属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故依法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而涉案房屋至今并未登记到xxx名下,故xxx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同类案例】经人民法院调解,本案原告取得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的权利。《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根据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配合过户登记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均拒绝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可见,被告有协助原告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和交付房屋的法定附随义务。

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产权不能认定归其所有。但本案执行员却违法认定调解书生效后,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就归被执行人(原告)所有。在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和交付原告情况下,违法单方面强制执行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给被告。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被告(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屋。

本案的荒谬在于出现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拍卖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荒唐事件。造成严重不公平不公正,造成冤假错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屋产权至今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裁定人员违法对案涉房屋权属予以确定,违法认定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调解书》生效时案涉房屋产权已经归原告(被执行人)所有。裁定“将案涉房屋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封和拍卖并无不妥”,违法驳回原告合理合法的异议申请。该裁定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相冲突,(最高院指导案例: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归当事人所有但未经变更登记的,尚不能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财产)。严重违反最高院关于同案同判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执分离”原则,属于典型的“以执代审”。

原告又向法院提出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理由为:“本案执行依据为互负义务的双务协议调解书。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只有在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后,才可以开始申请执行”。裁定人员以“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第二条约定付款至今没有履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纠正申请。

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给付调解”,根本不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裁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违法裁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执行员的违法执行使原告成了“被执行人”,至今还是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限制消费黑名单。

从来没有怀疑过 一直都相信 所以都不屑去辩解 但是澄清一下还是必须的#肖战# #肖战梦中的那片海肖春生#

路茜亚Phoenix百大人气创作者 民商律师

来!来!来!来破个最新的xnb!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拍摄电视剧之前,制作机构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而在递交申领登记表的同时,需提供广电总局批复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编剧授权书等。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梦中的那片海》已于3月通过了备案公示审查,报备机构为“新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这部电视剧在拍摄之前就已经完成了所有合法的版权授权许可,不存在都拍完了还会出现版权纠纷且无法播出的情况!ps:1. 本剧正式拍摄时剧中主人公的姓名都做了变更,但并不属于必须重新申请备案公示的情形,原备案公示仍然有效,有效期为2年。2. 根据备案公示显示,本剧原计划于10月启动拍摄,因疫情原因延至2月5日正式开机,但仍在备案公示规定的有效期范围之内。

退休这些事:单位有位大哥办理退休,又让一个问题难住了!

总以为退休离我们很远,其实一辈子何尝不是这样?转眼就过去了。

单位一个大哥办理退休碰见这样一件事:大概40多年前,作为一个农村孩子,大多数都是小学毕业,初中很少见,高中毕业更是凤毛麟角。人的出路不外乎务农、参军、招工、上大学,可他走的另一条路就是上山下乡,也叫插队。

他17岁到外县插队,20岁回原籍到生产队参加劳动,21岁招工到江苏煤矿上班,22岁成为技术员,然后到矿业学校学习。后来成为干部,从矿井管理工作,主要是基建。再后来又到煤矿学院不脱产学习

大概90年代,他从外地调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上兢兢业业,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相处都很融洽,现在满60退休,说实在对单位有许多不舍。

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审批部门的年轻人对他插队算不算工龄有异议,幸亏年长的负责人说当时国家有这个政策,人家响应号召参加劳动就应该视同参加工作,就让去查档。

由于年代久远,又是多次、异地调动、工作加上学,他的档案一时找不齐。后来经办人员先后到多个部门取证,最后找到当时填写的知识青年插队登记表、工作表现,革委会出的鉴定证明等材料,这段尘封的历史被揭开,他的工龄得到认可,圆满办理退休。

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感谢经办部门,这不但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每名职工的个人权益得到保障,安享晚年生活。再次感谢!

《民法典》物权确认和物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规定,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登记制度的功能在于进行物权公示,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

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换言之,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

【以案说法】:这是一个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将房屋卖给乙,乙付款给甲,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丙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甲看丙的房价给的高,遂又与丙签订了卖房合同,将房屋又卖给了丙,同时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甲、丙之问的合同,确认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

这起案例,法院判决是丙对该房具有所有权,甲应返还乙的购房款,并赔偿乙在合同中受到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明确不动产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所有人。上述案例中,虽然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更名,所有权也就未发生转移。故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协议)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协议),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是谁就是谁。就是说看合同确定所有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甲将房屋卖给了乙,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更名,按照这样的理论,房屋的物权所有人应为乙。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非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协议)生效不必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协议)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

【经典案例分析】经法院调解,原告取得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的权利。调解书生效后,根据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配合过户登记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均拒绝履行。

本案执行员以“调解书生效时房屋产权即归原告所有”为由,其明知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明知房屋至今登记在被告名下,明知被告实际占有房屋,明知被告将该房屋对外出租中,明知原告什么也没有得到,违法单方面强制执行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将原告作为被执行人。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被告(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屋。

根据法律法规,民事调解书在性质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书约定的履约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时,调解书就没有执行力,依法不能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但执行员称“什么条件不成就的,我只管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抗辩申请执行人首先没有履行义务,房屋产权至今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房产。但审查异议人员违法对案涉房屋的实体权利予以确定,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调解书生效时房屋产权就归原告(被执行人)所有。违法裁定“将案涉房屋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封和拍卖并无不妥”,驳回原告合理合法的异议申请。该裁定内容明显与最高法指导案例相违背(最高法裁判宗旨: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归当事人所有但未经变更登记的,尚不能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财产)。严重违反最高法关于同案同判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执分离原则,属于典型的以执代审。

依法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原告又向法院提出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但裁定人员以“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第二条约定付款至今没有履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纠正申请。

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给付调解”,不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裁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违法裁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违法执行,原告成了“被执行人”,至今还是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限制消费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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