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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归还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资金可以用来归还贷款不

时间:2024-05-09 14: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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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归还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资金可以用来归还贷款不

浙江杭州,95岁的老人将8根金条和16万元的存折交给了自己的闺女来保管。可是在孙女出嫁,老人想要拿出来一根金条作为孙女陪嫁的时候,闺女却称:没门!

李先生已经95岁的年龄,身下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李先生夫妻勤勤恳恳,攒下来一笔钱,并且换算成为了8根金条和16万元的存折。

这些钱本来是李先生老婆来保管,可是李先生老婆总是忘记财产放的位置。

并且李先生的老婆还怀疑,这些钱被李先生给了他们的小儿子,李先生则为自己叫屈,并且将三个孩子都找来一起寻找这笔钱。

经过一家人努力后,李先生的这笔钱在家里偏僻位置找到了。找到之后,李先生的女儿主动提出钱财由她来保管。

为了避免后期争议,李先生和三个儿女签订了保管的协议。表明了这笔钱主要用来老人养老,如果养老使用不完,三个儿女会平分这笔钱。

不过李先生和老婆退休金额度比较高,所以这笔钱便一直都没有提及使用情况。

可是,当李先生想要用这笔钱的时候,女儿却不同意动用这笔钱,想着这笔钱归自己所有。

之所以会想着用这笔钱,主要便是李先生的孙女要结婚。李先生便想着给孙女带一根金条作为陪嫁,而这个要求提出来之后,女儿和李先生则正面起了冲突。

李先生和老婆根本不相信,因为钱的问题女儿和他们成为了陌路人。因为女儿的行为,李先生的老婆生病了,接下来便离开了人世。

在老婆已经离开之后,李先生十分伤心。再次提出让女儿将这笔钱拿出来的想法,可是女儿仍旧是拒绝的。

为了拿回这笔钱,李先生在自己第一个儿子的陪伴下去金融机构办理了16万更改户主的做法。因为李先生年龄比较大,所以便放在了自己第一个儿子的名下。

只不过,那八根金条想要拿回来却并不简单,所以李先生找到了第三方人来协调这件事情。即便是有第三人介入,李先生女人还是不归还金条。

因此,李先生十分生气。李先生的理由很充分,八根金条是自己的财产,自己是有权利拿回来的。而李先生的女儿则表示,本根金条也有她妈妈的份额,所以不会给李先生。

而李先生女儿也给出了不拿出金条的原因。

1、之前李先生家里分了自建房,由于担心要房子需要养父母,所以李先生女儿没有要房子。不过后来李先生女儿有一些后悔,可是却又觉得房子空间无法满足自己居住,所以还是没有分自建房。

2、李先生女儿表示,自己给母亲操办了六十岁的生日宴席,并且日常生活中也给母亲买了一些生活用品,自己尽孝了便有权利要这笔钱。

3、李先生女儿觉得,这笔钱的用途当时已经规划好了。便是父母老年生活用的,在父母不在的时候是需要平分的,而不是父亲健在,就将钱拿回去。

4、李先生女儿对于已经被记在自己哥哥名下的16万元很气愤,觉得这样做是对自己不公平的。

那么,李先生如果起诉,能要回8根金条吗?

1、如果是委托保管,那么女儿必须归还8根金条。

《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很明显是一个委托保管协议,目前8根金条没有丢失,女子具有返还金条的义务。

而虽然是无偿保管,如果女儿耍无赖,称8根金条被盗了,这就是女儿保管不善了,具有重大过失,女儿也必须赔偿8根金条的损失。

2、如果8根金条属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女儿确实可以分一杯羹。

众所周知,夫妻一方死亡的,死亡一方的财产应按照遗产进行分配。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应当一人一半。

具体到本案,8根金条和16万元现金,如果属于李先生的共同财产,那么只有一半属于李先生,另一个属于李先生妻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遗产的分配原则,两个儿子、一个儿女和李先生均具有相同的权利,各占25%,而这个女儿只能分到2根金条和4万元钱。

3、作为一个大家庭,账不要算的那么清,李先生都95岁了,有钱养老不挺好的吗?为了一点钱,伤害了感情,确实得补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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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天堂的初恋学友你好吗!

各位网友!以前我写过《五十年前的学友你好吗》!可今天我要写《天堂的初恋学友你好吗,

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十月份去青岛参加我叔叔的葬礼,本想事情完后去拜访我的初恋学友。忽然想起二人十年前的约定,互不联糸,也删除了联糸信息。互不往来,打消去拜访的念想返回哈尔滨。可这互不往来让我含泪思悲。伤心欲绝心里特别不安,久久不能原谅自己的约定。事情是这样的,由于五十年前的初恋学友是我的初恋,亏欠她太多太多。若是参加完我叔叔的葬礼后去拜访她。也不致于现今自责,若是去年十月份去看访她,她还在人问。她在生命最后的十几天,她找出我当年的下乡照片。她找到好友及同学,委托他们把我的相片归还。委托她们能找到我相見最后一面,由于我们的信息好友及同学互不联糸。当我接到我的相片及联糸信息时。我的初恋学友己天隔一方,去了永远难見的天堂。由于她本人是医生!自知得了治不好的绝症癌晚期。她本想在生命最后的时候相見一面,我非常恨自己,为啥不去探望她呢,为啥到了她的住居地不告诉她一声呢。

本想删除她托人发给我的照片,可是我非常矛盾。照片是我唯一仅存的照片啊。每当看到我当年的照片时就回想起初恋学友。常常呆呆悼思梦想,愿天堂的初恋学友天国无病痛,久久乐人生。待等天国相見时,重补恋思幸福情?

兔年大吉平安健康幸福!

王四爷42

天堂的初恋学友你好吗!各位网友!以前我写过《五十年前的学友你好吗》!可今天我要写《天堂的初恋学友你好吗, 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十月份去青岛参加我叔叔的葬礼,本想事情完后去拜访我的初恋学友。忽然想起二人十年前的约定,互不联糸,也删除了联糸信息。互不往来,打消去拜访的念想返回哈尔滨。可这互不往来让我含泪思悲。伤心欲绝心里特别不安,久久不能原谅自己的约定。事情是这样的,由于五十年前的初恋学友是我的初恋,亏欠她太多太多。若是参加完我叔叔的葬礼后去拜访她。也不致于现今自责,若是去年十月份去看访她,她还在人问。她在生命最后的十几天,她找出我当年的下乡照片。她找到好友及同学,委托他们把我的相片归还。委托她们能找到我相見最后一面,由于我们的信息好友及同学互不联糸。当我接到我的相片及联糸信息时。我的初恋学友己天隔一方,去了永远难見的天堂。由于她本人是医生!自知得了治不好的绝症癌晚期。她本想在生命最后的时候相見一面,我非常恨自己,为啥不去探望她呢,为啥到了她的住居地不告诉她一声呢。 本想删除她托人发给我的照片,可是我非常矛盾。照片是我唯一仅存的照片啊。每当看到我当年的照片时就回想起初恋学友。常常呆呆悼思梦想,愿天堂的初恋学友天国无病痛,久久乐人生。待等天国相見时,重补恋思幸福情?

自古道: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么,儿子欠的债,父亲有义务归还吗?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也许能给人们很多的启示。

张先生的儿子信用卡到期未还,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在联系不到张先生儿子的情况下,多次拨打张先生的电话,变相催收欠款。

生活安宁受到严重骚扰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和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骚扰,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起诉所花的公证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1元。

但银行及信用卡中心认为,他们是从张先生儿子申请信用卡时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先生联系方式的,属于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张先生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欠款,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先生信息的违法使用。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银行虽然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但其对信息的使用超出了张先生的授权范围,且使用该信息的方式侵扰了张先生的生活安宁,同时构成对张先生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侵害。

因此,无论是个人、单位还是有关部门,在未经当事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都无权随意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民个人也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遏制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图源网络,若侵联删)

河南巩义,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谁知,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工作人员姚某取走。随后,刘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刘女士在银行大堂经理姚某的协助办理下,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

次日,姚某将刘女士的存折交给案外人张某,让张某到柜台帮自己将刘女士的存款取出,交给其使用。

一年后,刘女士到银行取款,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存折最后一页有姚某书写的本息已付清,其中存折中间还缺几页。

刘女士立即联系姚某怎么回事,姚某承认存款已被她取走使用,不过承诺之后会还给刘女士偿还,并额外支付利息。

但是承诺的期限到达后,姚某并没有按约归还,反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姚某被判刑后,因涉案金额过大,刘女士的50万元并未被法院追回。随后,刘女士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折赔偿本金及其利息,理由为:

第一、她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她的存款安全;

第二、她不认识案外人张某,并且其存折原件、身份证原件一直由其本人亲自保管,不可能安排张某取款,且取款手续上签字并非她本人所签;

第三、根据张某陈述,姚某安排其持有刘女士的存折在柜台上存款取出后,就交给了姚某使用,姚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姚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侵吞她的存款,银行对此应当负责。

银行则辩解:

第一、张某不仅持有刘女士的存折和密码,还有刘女士的身份证件,银行根据规定支取刘女士得存款,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

第二、姚某在银行工作期间,以银行内部小金库和投资企业为名,以7厘至8分不等的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然后向集资人出具借款条、存折,本案刘女士名为存款,实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存款交由姚某,由姚某安排张某支取;

第三、本案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刘女士应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姚某主张。

姚某则供述,他在银行大厅里随便找了一个比较黑的人叫张某,让张某把钱取出来交给他,张某和刘女士并不认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银行向其出具银行存折,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刘女士的存款由张某代理取出,其虽辩称其身份证、存折由本人保管,并未交给他人,但根据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的规程,只有提供存折、刘女士身份证及输入正确密码后才可能取款。银行的举证能够证明银行在办理该取款业务时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已尽到举证责任。

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银行辩称刘女士虽然存入50万元,后被张某取走属实,但刘女士、姚某均陈述称刘女士不认识张某。刘女士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委托一个从不认识的人为自己取出50万元的巨款;

第二、刘女士在银行办理了定期一年的存款手续,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在第二天又委托他人将钱取出,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理。

第三、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但其在法庭审理中均未能提交诸如刘女士取款提前预约情况、委托张某取款的相关手续及刘女士取款时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第四、虽然姚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参与姚某的犯罪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

二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属于实际提款人到银行要求一次性取款50万元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储户必须提前一天预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

本案中,银行未严格按照上述提前预约及机构负责人审核的规定,向提款人一次性办理50万元取款业务程序不当,且银行未将取款信息及时准确的记录在刘女士存折内,说明该银行在管理或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或失误,存在过错。

第二、关于刘女士对其存款50万元被他人领取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刘女士的存款被张某取走,其虽称身份证和存折原件均一直由本人保管,并未交给他人或委托他人取款,但客观上已经由张某利用了刘女士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密码将存折上50万元存款取走,故刘女士关于本人保管身份证、存折原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

因此,刘女士对其存折、身份证、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对案涉存款50万元被他人领取明显负有过错,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综上,再审法院判决银行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0万元及利息,刘其女士自负40%的责任。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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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颜回说法

江苏一名男子在意外发现了他妈妈的六百万存款,欣喜若狂,立即让老婆去兑现,谁知老婆被警察调查,银行没收了存款后说:“这是伪造的,我们要销毁。”

江苏一名男子意外发现了母亲的六百万存款,这要追溯到刘海斌妈妈临终前的一句遗言,刘海斌的妈妈名叫黄小妹,她的妈妈很早就患上了不治之症,刘海滨也是个孝子,在她母亲病危的那段时间,她选择了休假,陪着她妈妈到处求医,可是她的病情却是一天比一天糟糕,一直到,她的妈妈黄小妹突然生病住院,虽然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刘海滨也被告知要做好心理准备,她的妈妈很有可能会离他而去,而她的母亲也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已经不多了,于是她轻轻的喊了一句,刘海滨紧紧地抓住了刘海滨的手,眼泪已经止不住的流了下来。

刘海斌当时只是想多陪陪妈妈,回想一下和妈妈在一起的点点滴滴,于是就忘记了妈妈说的那个铁盒,带着无比悲伤的心情,给妈妈办了丧事。丧事结束后,他也忘记了那个铁箱子。自从母亲死后,他就一直在忙着工作。

一晃就是两年,刘海滨被调到了四川成都双流农村支行的行长,在离开之前,他趁着放假的时候,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向母亲的坟上告别。刘海斌一进门,就被呛得够呛,一边收拾,一边找妈妈说的那个箱子,打开后,他就迫不及待的打开了,因为房间里的灯光很暗,借着灯光,他看到了一张母亲的存款证明,他看了又看,又看了看,确定是自己弄错了,存款单上确实有一笔钱,而且是她妈妈的名字。那笔钱是在1994年存入的,但是没有具体的日期,存款人的名字、存款金额、存款期限,都是手写的,上面还有江阴市夏港联社的股票专用章。

作为银行的经理,刘滨海对这份存单产生了怀疑,他和妻子说过,他们从未听说过自己的存款,就算是自己的父亲也不知道,六百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他反复检查了几遍,也没看出什么问题。刘滨海和他的妻子都在想,一个国企的会计,怎么可能有那么多钱,刘滨海想了想,他妈喜欢炒股,难道这六百万就是他妈从股市里赚来的?

因为刘海滨要回公司,他只好让老婆带着一份金额为六百万的大额存款单,去江阴农商银行取钱,前台的工作人员很热情地接待了她,可是当她从银行取款时,她整个人都懵了。第二天,老婆拿着原件去了一趟银行,这一次,她以存款的价格被没收了。”“我觉得你是在找理由,不愿意帮我拿到钱,如果你执意要伪造,那就把存折还我,我们会走法律途径。”刘海斌看着妻子手里的一张“王建明”的存折,上面写着“已经收到了,是四月二十八日。”

刘滨海多次联系银行,但都没有结果,银行拒绝将原件交给刘海岸,于是刘海斌就在5月27日和6月26日两次,分别委托了江阴农商银行的律师事务所,强烈要求银行归还母亲的存款凭证,而银行却以伪造的存款为由拒绝归还。很快,刘海岸就被调走了,从总裁变成了一个普通的经理,而银行方面则表示,这只是一种正常的人事变动。

刘滨海想起了母亲留下的遗产,非但没有归还,反而要强行毁掉,自己的老婆又要接受警方的盘问,心中越发的难以接受,于是向江阴农商银行提起了诉讼,最终,刘海滨对农商银行的指控被驳回。四年后,刘海滨在五月又向农商银行提起了诉讼,而法院也按照惯例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刘海斌一家认为,这四年的诉讼,本应有一个合理的结果,但刘海斌的案子,法院并没有出示银行的存款证明,也没有鉴定出存款证明,所以,他们又一次驳回了上诉。

但现在,六百万已经不是他能拿得出来的了,既然拿不出来,那就拿回原版的存折吧,毕竟这是他妈的遗产,明年八月份,他又要了一次,但这一次,他要的是一份存单。

一大笔财富,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都是一种莫大的惊喜。但是,事情的发展,却并没有如他们所预料的那样发展。第二,刘老妈去世了,谁也不知道这份存折是怎么来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刘海斌一家人都很期待银行和江阴市公安局能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解决方案。我们也很期待

河南巩义,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谁知,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工作人员姚某取走。随后,刘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刘女士在银行大堂经理姚某的协助办理下,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

次日,姚某将刘女士的存折交给案外人张某,让张某到柜台帮自己将刘女士的存款取出,交给其使用。

一年后,刘女士到银行取款,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存折最后一页有姚某书写的本息已付清,其中存折中间还缺几页。

刘女士立即联系姚某怎么回事,姚某承认存款已被她取走使用,不过承诺之后会还给刘女士偿还,并额外支付利息。

但是承诺的期限到达后,姚某并没有按约归还,反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姚某被判刑后,因涉案金额过大,刘女士的50万元并未被法院追回。随后,刘女士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折赔偿本金及其利息,理由为:

第一、她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她的存款安全;

第二、她不认识案外人张某,并且其存折原件、身份证原件一直由其本人亲自保管,不可能安排张某取款,且取款手续上签字并非她本人所签;

第三、根据张某陈述,姚某安排其持有刘女士的存折在柜台上存款取出后,就交给了姚某使用,姚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姚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侵吞她的存款,银行对此应当负责。

银行则辩解:

第一、张某不仅持有刘女士的存折和密码,还有刘女士的身份证件,银行根据规定支取刘女士得存款,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

第二、姚某在银行工作期间,以银行内部小金库和投资企业为名,以7厘至8分不等的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然后向集资人出具借款条、存折,本案刘女士名为存款,实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存款交由姚某,由姚某安排张某支取;

第三、本案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刘女士应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姚某主张。

姚某则供述,他在银行大厅里随便找了一个比较黑的人叫张某,让张某把钱取出来交给他,张某和刘女士并不认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银行向其出具银行存折,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刘女士的存款由张某代理取出,其虽辩称其身份证、存折由本人保管,并未交给他人,但根据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的规程,只有提供存折、刘女士身份证及输入正确密码后才可能取款。银行的举证能够证明银行在办理该取款业务时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已尽到举证责任。

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银行辩称刘女士虽然存入50万元,后被张某取走属实,但刘女士、姚某均陈述称刘女士不认识张某。刘女士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委托一个从不认识的人为自己取出50万元的巨款;

第二、刘女士在银行办理了定期一年的存款手续,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在第二天又委托他人将钱取出,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理。

第三、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但其在法庭审理中均未能提交诸如刘女士取款提前预约情况、委托张某取款的相关手续及刘女士取款时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第四、虽然姚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参与姚某的犯罪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

二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属于实际提款人到银行要求一次性取款50万元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储户必须提前一天预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

本案中,银行未严格按照上述提前预约及机构负责人审核的规定,向提款人一次性办理50万元取款业务程序不当,且银行未将取款信息及时准确的记录在刘女士存折内,说明该银行在管理或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或失误,存在过错。

第二、关于刘女士对其存款50万元被他人领取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刘女士的存款被张某取走,其虽称身份证和存折原件均一直由本人保管,并未交给他人或委托他人取款,但客观上已经由张某利用了刘女士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密码将存折上50万元存款取走,故刘女士关于本人保管身份证、存折原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

因此,刘女士对其存折、身份证、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对案涉存款50万元被他人领取明显负有过错,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综上,再审法院判决银行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0万元及利息,刘其女士自负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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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瞒妻买房登记在姐姐名下# 这位妻子陈女士这个官司打的不太值,如果她在组织好证据,完全可以以“借名买房”,来进行房产纠纷的诉讼,有可能会将房子要回来。在北京买的房,现在早已经翻番了。拿回房款不比要回购房款453万元更划算吗?现在的结果虽然是要回了购房款,但是这房子的增值部分还是被大姑姐给赚走了。至亲的两家也变成了陌路人。

,丈夫秦先生陆续转给姐姐钱款,瞒着妻子用姐姐名义买了房,没想到自己心脏病因故去世。后来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微信多笔大额的微信转账记录,找寻姑姐查证,当时姑姐也承认,确实是秦先生委托她买房的,未来房产是留给侄子的,当时也曾表态,等侄子成年后将房产归还给侄子。

但是不知怎么的,估计是陈女士急于要回房产,而大姑姐不给。最终陈女士将大姑姐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丈夫和大姑姐的委托买房关系,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453万元。这样官司的性质就已经变化了,即使申诉,她也只能拿回453万元。

在法庭上又起了纠纷,大姑姐辩称房子是自己的,和弟弟无关。至于大笔汇款,并非购房款,而是弟弟感谢姐姐多年帮助的回报。现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定,返还453万元。那么在判决之后,大姑姐只要给付钱款之后,房子那就是自己的。

这个妻子估计是证据没有取全,所以也无法要回房子,只能要回购房款。这样算来还真是亏了,至于秦先生为什么要瞒着妻子,让姐姐去买房?这才是其中最伤害妻子的部分啊。头条热榜

【#84岁奶奶医院等待1小时还10元钱#】7月14日,常州84岁的朱婆婆未带现金,想请常州二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张泆从医保卡里提10元,张泆婉言拒绝,朱婆婆离开。张泆听同事提起有个老太太向路人借10元钱,放心不下,出门找到朱婆婆给了她20元,朱婆婆只肯收下10元。次日,朱婆婆在医院等待1小时后,委托张泆同事归还10元钱,并送上饮料和感谢信,“我尊重这样有礼貌、有爱心的孩子,您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扬子晚报网页链接

福州女子发现已故母亲私人照,被展示在商业场所最显眼的位置,为此她很气愤,觉得对方已经侵权了,要求商场归还照片,还要告知这些照片是怎么得到的。

商场:这个项目是打造8090城市记忆的,委托第三方安排布置的,第三方说再旧货集市摊上买回来的,得知后第一时间已经把照片撤下来,如果真的侵权,会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要求女子提供相关照片和亲属关系证明该女子是这些照片的权利人。

我想说的是:要是我,我会感谢这个商家,自己没有保管好,丢失的照片人家买来挂在这里,既没有恶搞,还能带大家重回记忆,也让你失而复得,不花吹灰之力就找到了这些照片,对你而言才是好事。这个商场也有当担,虽然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摆放,但是商场正视自己问题愿意承担责任。我觉得,你应该谢谢别人帮你找回这些照片,而不是反过来去告别人。#头条#

(图片来源网络,若侵权即删[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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