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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第二批客观题 中级会计实务综合题

时间:2019-12-26 14: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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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第二批客观题 中级会计实务综合题

【为震区孩子穿上“心灵防护服”|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作品展播】9月13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石棉县人民法院志愿者、汉源县人民法院专业心理咨询师走进石棉县新民藏族彝族乡中心小学,关心孩子们心理健康,为他们开展震后心理疏导,消除地震带来的阴影。法官通过仔细询问孩子们有关感受,详细了解他们目前心理状态,进行针对性一对多、一对一心理抚慰。法官姐姐向同学们讲解地震原因,建立积极心态应对自然灾害,通过叙述,释放痛苦情感,全方位回答同学们所提到的问题,引导同学们客观对待地震影响。法院干警带领同学们在操场上开展了“集体按摩操”“动物园”“赠勇气球”等一系列游戏,欢声笑语一时充满了整个学校。(来源: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报短评#【重庆姐弟坠亡案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备受关注的#重庆姐弟坠亡案今日将宣判# ,最终#重庆姐弟坠亡案二被告人被判死刑# 。@重庆五中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是被告人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但被告人叶诚尘也是共同犯罪人,并且其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那么,什么是共同犯罪?张波与叶诚尘都是主犯吗?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既要求每个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的,还要求每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张波与叶诚尘两人通过共谋,让两个小孩意外高空坠亡,因此这个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二人则为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6条、27条、28条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顾名思义则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是张波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而叶诚尘积极追求两个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催促、逼迫张波杀人,因此她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

有网友认为“这是今年最毁三观的案件之一”,原因不仅仅在于将两名未成年小孩高空坠亡这一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更是因为实施这一暴行的人,是这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不但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还突破了道德和人伦的底线。底线不容逾越,法院的这份判决正是对公平正义、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坚决维护。(何雨潇)

广西柳州,女子廖某到客运站乘车回家,却被一个黑车司机以低价诱骗上车。上车后,廖某将司机的联系方式及侧脸照片发给男友,尽管如此小心谨慎,廖某还是身遭不测。

原来,当廖某上车之后,司机何某将汽车开到某园艺场一处靠近小河的路段,该路段属于监控盲区。

接着,何某谎称车门没有关好,下车到走向后排。廖某当时并没有十分在意,不料何某直接进入后排,不仅向廖某索要钱财,还用麻绳将廖某双手绑住。之后,何某开始逼问廖某的手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

当何某操作转账时,廖某开始反抗并大声呼救,何某赶紧用封口胶及双手捂住廖某口鼻,直至廖某无法动弹。之后,何某将廖某的随身物品、所驾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等物品及廖某分散藏匿在现场附近。

这边,男友无法联系上廖某便选择报警。经过缜密侦查,半个多月后,当地警方将何某抓获。被抓获5天后,当地警方根据何某的供认将廖某的尸体找到。

原来,何某因创业失败而开黑车赚取生活费,不料因急需用钱产生抢劫乘客的念头,并在车上准备好了作案工具。

目前,当地警方已经将何某移送到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来源:环球网、九派新闻)

1.只因自己收入微薄,便心生抢劫乘客之念,遇到廖某反抗,何某又狠心将其杀害,其罪行实在滔滔,必须予以严惩!

尽管廖某上车之后一直小心谨慎,但遇到这种蛮横的凶徒,还是难以全身而退,其遭遇不免令人同情和惋惜。目前也只能将何某予以严惩,以还廖某公道!

2.本案中,何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那何某是涉嫌抢劫罪一罪,还是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呢?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想法,客观上实施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的行为的罪行。

何某谋划之初便为劫取乘客财物,实施之时更是直接对廖某实施了捆绑等暴力手段,事实上也将廖某的金钱转入自己账户。所以,何某具备明显的抢劫行为。

在抢劫过程中,何某进行呼救和反抗,为避免罪行暴露,何某使劲封住和捂住廖某口鼻,直至其无法动弹。一个人无法呼吸极易出现死亡的后果,从何某的动作看,他故意杀害了廖某。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从前述规定及本案事实足以看出,何某是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遇到廖某的反抗而故意杀害的廖某。所以,何某只涉嫌抢劫罪一罪。

3.何某的量刑:大概率是死刑立即执行

从实体上来看,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从程序上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案中,当地警方将案件移送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应的审判法院是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当地警方起码认为何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司法解释就本案的情况作出过这样的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目前披露出来的案件事实,何某并不具备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他是被警方抓获的。至于其是否存在坦白或者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需要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一步认定。

4.本案的警示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秉持良善之心,不能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样只能害人害己、得不偿失!何某其实也有家庭、有孩子,不知道他当时这么做,有没有考虑到家人的感受。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暴徒时,还是尽量与他们周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报警求助。在明知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与他们正面对抗。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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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蜗牛说法

四川南充,28岁的何某被女方告发强奸。律师:“男女二人玩耍中,抚摸、搂抱、亲吻、求奸是发展过程,不能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何某因为离婚,心情郁闷,便约了微信好友龚某见面,案发的深夜23时许,何某开车将龚某带到当地一山顶上,0时许,何某对龚某实施了性侵。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何某的律师提出,深更半夜,龚某首先提出到野外并且自愿,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抚摸、搂抱、亲吻、求奸等是玩耍的发展过程,不能认定违背了龚的意志,何某应无罪。

(案例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本案中,何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何某与被害人龚某通过微信成为好友已经近一年时间,两人时常通过网络聊天,案发时是第一次见面,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相识,相识多久,与是否违背意志无关。

尽管何某邀约龚某,龚某也欣然赴约,并且提出可以陪他到野外散心,但并不能认定龚某表示了性同意。律师的辩护内容中,其表达的各个阶段确实存在,但同样也不能以此作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依据。

通过何某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龚某在案发时有挣扎和哭泣的表现,案发后,又及时将情况告诉了自己的丈夫,随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认定,何某的行为违背了龚某的主观意志,两人之间不属于通奸。

关于暴力或胁迫行为的认定,也要结合案发时的情景来判断。案发地点位于偏僻山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强制,削弱以至消除了被害人的反抗意志和反抗能力,使龚某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

强奸罪中的“暴力”,通常是把对被害人人的人身进行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抗拒的手段。

本案中,何某将被害人拖下车按在地上,不顾龚某的哭泣,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构成强奸必须要有哪些暴力手段,只要有以上通常的暴力或与之相接近的手段,均可认为使用了暴力。

案发后,何某与被害人的丈夫谈判私了,却被殴打,但与本案无关,他被殴打的事实和其供述的真实性没有关联。

因此,法院没有采信何某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决定判处其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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