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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题 中级会计实务综合题

时间:2021-08-14 13: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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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题 中级会计实务综合题

一审以情势变更解除买房合同,赵宇律师代理二审得改判

本案例来自微信公号宇法同行 原创案例24,由赵宇律师承办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A等七自然人

七上诉人的共同代理人:赵宇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B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津02民终5091/ 5092/ 5095/ 5101/ 5104/ 5106/ 5110号 共7案

二审结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赵宇律师从实体+程序二方面,阐述情势变更适用错误,促使天津二中院成功撤销一审,发回重审,极大地维护了七位上诉人的权益。获当事人高度赞扬

案情分析

前序:本案被告作为买房人已缴房款,已实际使用房屋十余年,但原告起诉以“房产证暂时不能办理+政府收储相关土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情势变更为理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判决: 解除《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双方返还财产。王A等七自然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意见(赵宇律师观点):

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

1.在实体上:本案情势变更的事实没查清

原告起诉称,“但该合同在履行办理过户手续中,出现了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问题,至今无法为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根据房屋管理的政策今后也无法办理。”一审法院未查清“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本案的情势变更导致未造成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也不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案中仅是不能办理房产证而已,并没有经济成本以及严重亏损的问题,因此,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认定相关商铺取得房产证是购房合同的目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买家占用房屋即受益;卖家获得房屋的价款,获得盈利。现在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均已实现。

2.程序上:按《合同法》解释(二)及相关司法政策,最高院规定:关于情势变更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本案显然没有上报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

3、二审结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评析

1.情势变更在实务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查阅案例,能够成功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案例非常少见。同时,法院内部要求,要有层报最高法院审核批准的程序要求。因此,以情势变更而诉请解除合同需要非常慎重。所以赵宇律师全面检索法律规定,精准理解法理精神,实现了本案的翻盘。

2.涉案合同约定:在交房后90日内,双方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本着全面、诚实履行合同的原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出卖人不但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与案外人签订土地收储协议起诉解除合同。所以出卖人不仅违约在先,还因违约行为获取额外的利益,这种行为是违背“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理精神的,应该受到法律否定及社会的谴责。

3.本案背后,为利益之争,原告建设房产,05年出售后收款,已办大产权证,但截至未办理分户产权证,政府收储相关土地,与原告签订收储协议,但是买房人不愿意搬离(也是拆迁赔偿不到位而不同意),故原告以“情势变更”(政策不能办产权证+土地收储)起诉解除买房合同,双方返还财产(一方退房,一方退款加利息),当然,这样解决问题,在法律上存在复杂性和模糊性,导致一审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虽然二审给予扳回,但是后续相关诉讼继续连绵不绝,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如果原告方着眼规划大局、合理评估需求,给予合理赔偿(即使欠缺房产证),那么也能得到一个较好的结果。斯言:法律只能解决一些问题,而不能解决更复杂的问题。

更多精彩案例,请参见赵宇律师微信公众号与法同行 原创文案1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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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2000多公里外的云南,曲靖商行向曲靖市公安局报案,称高志平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曲靖商行的报案理由为,银行保管库中发现了两张高志平老板的假存单,有人曾利用它们办理质押贷款。

对于高志平,涉嫌骗贷一事或许超出了他的意料。他本以为自己参与了一桩稳赚不赔的超高利息存款生意,没想到这桩生意并不安全,不仅折了本金,最终还为此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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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眼里,把钱放在银行是安全的,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比如这个案子里的超高息存款,背后就是个陷阱。”参与“12·15专案”二审的一名律师说。

一场高息存款引发的牢狱之灾:看起来稳赚不赔的生意,背后就是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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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正欣涉嫌于2001年至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上述公司资金,并用部分侵吞款购买国有或改制公司部分股权,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亿余元。5月17日,张正欣在澳大利亚死亡。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黎成 于晓 来自中国审计报)

【市委书记疯狂敛财被秘书揭发,2次申诉被驳回!】身陷囹圄的河北落马厅官郑雪碧已连续两次被驳回申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郑雪碧受贿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其中提到,郑雪碧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未认定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导致量刑畸重,应予改判等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郑雪碧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申诉应予驳回。

9月,郑雪碧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刑。一篇刊发于《检察风云》杂志的报道曾介绍,检察机关认定郑雪碧涉案金额约6000万元。办案检察官借用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这样形容,“郑雪碧就像是半个‘李达康’,内有妻子坑、外有下属瞒、上有前任留的债、左右还有同僚踩,但关键还是自己,丧失党性原则而葬送了锦绣前程。”

此前,郑雪碧曾以量刑畸重为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9月被驳回。(中国普法)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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