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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上没签字只有印章 贷款合同银行没盖章生效吗

时间:2020-06-13 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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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上没签字只有印章 贷款合同银行没盖章生效吗

啥神仙单位?

我们不扣工资就是万幸了!

这表感觉不符合报账程序,没有单位名称,没有公章,至少三个人签字!

你们的觉得呢?

如果是真的,你们单位还缺人吗?

绝对不可行!!!现在没有那么多傻子,你敢签字甲方就要所有手续齐全,包括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章等等,根本不可能留下什么漏洞,你签了以后再去打官司是不可能赢,什么协商调解也不可能,这种个人观点且听听一笑而过吧。

那年 孩子把UCLA的毕业证快递回来的时候,我拿着让亲人们看看,他们都摇头说没有公章?我说怎么会没有公章?我当即到他们学校网上验证,是真的毕业证。校长签字更有说服力,没有所谓的公章。 国家不同,认知不同。

刚刚又要社区证明带公章的。难道我的请求不行?我更应该好好监管孩子隔离吧!

这个认证流程没毛病,自然人授权不需要签字,个人印章就可以代表本人,袁老先生对此事不知情,那怎么拿到了袁老的印章,还是说这个印章是伪造的?或者是被这群人忽悠拿走了印章?人家一门心思搞研究,非要推上舆情风口,饭吃多了。

快手也是这样的昵称,发了13个作品,有626万粉丝,最早的一个作品是9月20日,估计整个事件是一场乌龙。

合同约定签章条件几个案例

一、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应如何理解?

两个案例,第二个为的案例。

“签字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1、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认为:《协议书》盖有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公章,虽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虽只有中国机床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公章,但中国机床总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2554号 再审申请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补充合同》虽然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未明确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故合同当事人盖章行为即可视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

二、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如何理解?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116号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认为:关于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的问题。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三、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时成立”,如何理解?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必须具备签字加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94号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街分社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兴锴悦物贸有限公司、王伟、佟艳萍保证合同纠纷判决书: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该条约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系并列关系,且《保证合同》末尾部分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栏目,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保证合同》才生效。双方当事人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因《保证合同》上担保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认定《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并无不当。虽然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担保人曾向债权人提交了担保人《股东会议决议》及《情况说明》,有拟对债务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在双方就担保形成合意且生效之前,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拒不加盖公章属于恶意阻却《保证合同》生效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保证合同》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

四、协议约定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不是“实际付款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282号再审申请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伟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解除及支付协议》第八条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院认为,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案涉《解除及支付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的结算金额、支付义务主体及支付时间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为该协议履行的主要合同内容。协议第八条附则中约定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申请人将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理解为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签订时的常理,否则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支付协议之必要。

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并不符合附生效条件合同所指生效条件为对将来发生或不发生某种事实的不确定性,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故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主张《解除及支付协议》应在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实际付款后生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抵押合同有效么

最高法院认为:

案涉《抵押合同》虽加盖了安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个人印章,但无陈某的签字,且出借人银行自认未与安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面签。

签订案件相关的抵押合同时,出借人明知安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0%股权)陈某不在公司,肖某仅为安桐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肖某与陈某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肖某出具相关授权材料。

出借人主张其在放贷过程中已审核安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有安桐公司全体股东签字,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且与出借人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吉瑞公司抵押贷款有关情况说明》中关于该行目前无抵押人安桐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的陈述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安监管分局出具的《吉安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答复意见书》中关于“银行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无陈世红签字字样”的记载不一致。

综合以上情况,二审判决认定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最高法民申3801号

这个工资欠条写的好,不但盖了拖欠工资单位的公章,单位负责人还亲笔签名按了指印,被欠薪员工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郑律师,经常看你的视频,受益匪浅,省高院驳回通知书,没有法官签字,只有高院公章,合法吗?

银行副行长,4次合同诈骗1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却没有收监,真是让人不敢相信,但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山东德州。

8月至12月,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宇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1月,朱某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退赔受害人1097万元。朱某宇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二审后朱某宇却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获刑未坐牢副行长现予收监#

1、未收监原因是保外就医,第一次体检符合保外就医条件。12月,其中一名受害人反映此事引发关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发布通报称,经详细调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德州头条#

但是,换了医院重新体检,情况有所变化,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这中间的猫腻,大家一看酒明白了。所以,近日滨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进行收监。对于此案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当中。

@树林哥不是传说

保外就医,也称为监外就医,主要是罪犯隐患有严重疾病。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就是说,县级以上医院才具备鉴定资格,还必须要业务院长签字,医院盖章。

那么朱某宇第一次体检的医院就是调查的重点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已经犯罪了,就要受到法律处罚,就要按照法律程序进监狱执行,接受劳动改造。

朱某宇在犯罪后,还在刑法设法逃避法律处罚,还想享受监外的自由生活。作为一个身体正常的人,检察机关当然是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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