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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报名入口 中级会计实务报名入口

时间:2023-12-26 1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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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人呆在房间里,都把女的赶走了,你们还处罚我?”福建莆田,吴华(化名)路过莆田市城厢区单面街一无名旅社时,被旅社老板娘郭花(化名)叫住,并入住二楼201房间。结果10分钟后,吴华就被公安机关带走,最后被罚款500元。吴华不服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17日晚,吴华心觉无聊,便独自一人来到莆田市城厢区单面街散步。在路过一名无名旅社时,旅社老板娘郭花上前打招呼说:“吓弟锅,来玩一玩”!吴华听罢,心血来潮便随之来到二楼201房间等待。

五分钟后,女子白燕(化名)敲响了房门!吴华打开后,顿感失望,当场就表示拒绝。白燕听到答复后,只能退出房间。不曾想在下楼梯时,就被埋伏已久、冲上楼的公安抓获,随后吴华也被带走。

经过调查询问,当日,公安机关认定白燕和吴华于2月18日0时许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一无名旅社二楼201房间内进行卖YPC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华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第二天吴华就缴纳了罚款。然而,没过几日,吴华就将涉案公安机关诉至法院。

吴华诉称,自己虽然入住旅社,但自己已明确拒绝了女子的不法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应当撤销!

法院综合衡量了本案的证据,认为吴华与白燕在未商议价格时,白燕就被吴华赶走,吴华对白燕并没有实施不法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吴华与白燕进行PC行为的事实不当,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处罚,退还吴华罚款!

一审宣判后,公安机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吴华主观上具有PC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着手实施PC行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吴华的行为已经从轻处罚。其所做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应当维持!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耳东说法

根据公安部公复字[]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YPC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吴华与案外人郭花达成PC的一致意见后,由郭花带吴华进入特定的PC场所,随后失足妇女白燕进入房间,因吴华对白燕长相不满意要求更换对象,自己仍在房间等待,因公安机关常规检查而被抓获!其行为与公安部公复字[]5号内容一致,公安机关据以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如果当时吴华真的是打算上楼开个房间休息,后来失足女进来,吴华严词拒绝后再呆在房间内!你觉得还会受到处罚吗?欢迎点赞、评论、留言!

@耳东说法关注社会热点,体味世间百态,感悟法与人生!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号周刋#

超级渣男

雪锋说法

湖南长沙,男子向妻子承认曾找过2次失足女,并询问妻子是否出轨,妻子予以否认并不肯原谅男子,双方产生矛盾,男子开车在高速上故意撞击护栏,车祸后拖出妻子,将她后脑勺撞击地面,致女方不治身亡。(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宾杰(男,1991年生,大专)和符丽(女,1993年,本科)于认识,经历4年爱情长跑后,双方在2月20日登记结婚,并准备10月4日办婚礼。因符丽肤白貌美高挑、家庭条件优渥、学历水平较高,自身的优秀导致符丽对宾杰要求较高,宾杰在这段感情中爱得比较卑微,什么事情都让着女方,经济权利也交给女方,但他疑心病较重,一直怀疑符丽有外遇。二人从开始感情出现问题,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二人开销远远超过工资收入,二是宾杰认为符丽在公司被其他男同事追求,经常趁符丽洗澡的时候偷看她手机。春节期间,家里聚餐时,符丽看到桌上的旺仔牛奶就开玩笑地说别在宾杰面前说旺仔,因为当时追符丽的人里面有一个人的外号就叫旺仔。5月23日,宾杰与符丽从湘潭市开车到长沙市渔人码头拍摄婚纱照,拍照期间宾杰向符丽表示自己婚后曾有PC行为,并问符丽是否有外遇,符丽予以否认,且不肯原谅宾杰的PC行为,两人由此发生矛盾。当晚21时许,宾杰驾驶凯迪拉克轿车搭载符丽由长潭西高速公路返回湖南省湘潭市,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符丽给朋友发短信,称:此刻正在回湘潭的路上,宾杰向她承认自己有过两次PC行为,她觉得很恶心,拍婚纱照的时候都是抱着离婚的状态去拍的。宾杰以为符丽在与其他男人聊天,于是便驾驶汽车加速至160km/h,并将车辆右转欲撞高速公路外侧护栏与符丽同归于尽。符丽见状抢夺方向盘试图拨正,但为时已晚,最终车辆撞击在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向前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车辆停下后,宾杰从驾驶室下车,上身探入车内,抓住坐在副驾驶室的符丽的头发及衣物将她拖到车外。拖到车辆后方几米处时,宾杰抓着符丽的头发,将她面部朝上脑袋朝下,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符丽后脑着地并流血,宾杰发现她失去意识后才停手。22时14分许,高速交警接到车载安吉星系统报警,称在长潭西高速由北往南18km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口头询问宾杰,宾杰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经初步判断认为符丽的伤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宾杰和符丽一起坐救护车前往医院,交警开车随后。为进一步确认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将宾杰带回交警大队询问详细经过,宾杰一开始对关键情节避而不答,在得知符丽情况好转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24日4时许,宾杰由交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宾杰到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5日,符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丽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亡。案发后,宾杰父母代为赔偿符丽父母经济损失1106430元,符丽父母对宾杰表示谅解。宾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以上有期徒刑。但庭审中,辩护人称宾杰明知车载系统已经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且未逃避办案人员在现场控制自己,属于自动投案,其后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现场等待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宾杰是否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人员,而要想构成一般自首,需要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2个条件。宾杰虽然一开始未说实话,但得知妻子伤情好转后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经过,符合如实供述应无疑义。但他是否符合自动投案要求呢?要想构成自动投案,必须同时具有投案意识和投案行为,投案行为表现为主动投案型和现场等待型,主动投案型常见的是自己去警方自首或者在家人陪同下去警方自首,现场等待型常见的是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在案发现场等候。本案中,宾杰虽然在案发现场等候,但他既没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交警到场后又没有第一时间说明事实情况,从这些可以推断出他并没有投案意识,在证据面前宾杰也不得不承认事发时头脑一片空白,据此宾杰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虽然宾杰不是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此外,案发后宾杰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这2个情节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40%和10%以下。4月20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宾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雪锋说法 笔者点评:宾杰自己行为不端,反而无故猜忌妻子,长期压抑心理扭曲,一时冲动怒而杀人,妻子失去生命自己失去自由,可谓是彻底的悲剧。此案例也提醒我们,婚姻中需要忠诚和平等,否则极易出现问题。#我要上头条# #普法行动#

致利益相关者公开信

尊敬的各方利益相关者

河南商丘立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宗地商国用(2001)字第3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商地房字第206433号——206442号房屋所有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物权。本公司曾因土地纠纷以及四棵雪松被采伐分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根据国务院最终裁决国法复()18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1608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4行终29号行政裁定书确认,涉案土地未曾被另行有效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故河南商丘立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物权自始存在,合法有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该院()最高法行申1509号行政判例进一步释明:所谓“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的主文确认的事实,以及直接影响生效裁判主文效力的基础事实。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是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的,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必须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12月1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4民终6365号民事判决书,标志了涉案诉讼已全部终结。依据“公法强制,私法自治”原则,河南商丘立博(集团)有限公司热诚欢迎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尊重 “司法权大于行政权”、“物权优于债权”、“法人财产权与投资者所有权相分离”等基本前提下,向本公司或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光明正大,依法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

专此布达。

河南商丘立博(集团)有限公司

3月1日

网友见面需谨慎,湖南省沅江市李啸波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啸波,曾用名李磊,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高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沅江市XXX路XX号。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啸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1月11日以()湘0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啸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沅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对李啸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5月22日以()湘刑核4564357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啸波与女友感情遇到波折即产生杀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以结束生命之念。6月1日晚,李啸波通过网络聊天将被害人陈XX(殁年26岁)加为QQ好友后约其外出开房,欲与网友发生性关系后将其杀死。6月2日13时许,李啸波将陈XX约至事先登记入住的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X国际酒店XXXX房间。李啸波在与陈XX发生性关系时,双手掐扼陈XX的颈部,致陈XX窒息死亡。李啸波将陈XX的尸体藏在酒店房间床下,并在尸体上留下写有承认陈XX是李啸波所杀等内容的便笺纸后逃离。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陈XX尸体上提取的写有陈XX是被告人李啸波所杀等内容的两张便笺纸,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酒店住宿登记单,宾客账单;证人曾XX、周XX、陈XX、刘X、晏XX、殷XX、沙XX、周X甲、陈X、肖XX、陈X甲、周X、王XX、黄XX的证言;从陈XX阴道内检出李啸波的基因分型、从陈XX右手指尖、乳房检见的混合基因型中包含李啸波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文字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记录案发当日李啸波、陈XX先后进入酒店的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啸波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啸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啸波因感情受挫,通过杀人方式以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目的,犯罪动机卑劣,情节、后果严重,又在缓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刑核4564357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李啸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沅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对李啸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98--陈某某二审上诉并成功改判,一审判处二年六个月实刑,二审改判二年,缓刑三年】

()浙刑终262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原浙江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石柱县。因本案于8月31日被取保候审,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1)其并非犯意提起人,吸收的客户资金绝大部分交给了公司,其仅是通过公司规定的薪酬制度获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故原判未认定其系从犯不当;(2)其升任提名总监后一个月即案发,期间虽有两名下属员工,但并无团队业绩,相对于其他涉案人来说,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小,其主观恶性小,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还提出:陈某有悔罪表现,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二审对陈波改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被害人金某、程某、季某的陈述,证人陶某等的证言,万膳商城业务受理单、万膳云卡会员申请表、升值活动保障协议、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杰购公司支付陈波充值业绩提成明细表、陈波个人充值收入返还明细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陈某、杨某1、郑某、王某、杨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陈波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原审未认定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构成共同犯罪,亦未认定陈某对其他同案人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承担责任,因此原判未认定其系从犯并无明显不当。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未认定其系从犯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陈某担任杰购公司总监时间较短且无实际团队业绩产生,其参与犯罪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被害人金某、季某出具对陈波的谅解书,请求对陈波从轻判处刑罚。

综上,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陈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陈某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其参与犯罪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害人于二审期间对陈波表示谅解,故对陈某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某及其辩护人请求认定陈波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请求判处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沙女子重伤送医抢救无效,男友一脸冷漠离开!最终男子被判死刑

k一名男子将一名全身是伤的长沙女子紧急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这名男子声称自己姓朱,受伤的女子邓某是他的女友,女友邓某经抢救无效身亡后,朱某却是一脸的冷漠匆忙离开了医院,公安民警随后赶到宾馆将其逮捕。

1月18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朱某今年31岁,张家界人,与被害人邓某是情侣关系。

8月6号,朱某与被害人邓某及其他三人开车去耒阳玩耍期间,朱某怀疑女友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关系。

被害人一直否认,被告人朱某用铁质伸缩棍、拳头、手肘多次殴打被害人头部等身体多处,在多次残忍殴打之后被害人邓某在耒阳返回长沙的高速公路上倒地不起,最终被男友朱某送到长沙市中心医院。

经过调查,早在8月,被告人朱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至4月以来朱某组织被害人邓某等多人在长沙、广东等多地从事色情服务活动。法院宣判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朱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转账给异性,法院是如何判的?

湖南省永州市,何女士的丈夫何某擅自转账给陈女士,何女士认为丈夫转账行为损害了何女士合法的财产权利,故陈女士以不当得利起诉陈女士,要求陈女士返还192,746.88元。

(案例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何女士与第三人何某于5月23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与被告陈女士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自5月20日至3月3日期间,何某共通过微信转账给陈女士88703.88元,向陈女士工商银行账户6212××××0076转账51000元,通过微信向“明姐”转账3000元,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向“style衣橱”支付20000元,通过网上快捷支付向账户名不详的财付通账户转账25025元,以上合计187728.88元。另外,陈女士在7月18日转账给何某2000元,3月17日转账给何某1000元,5月5日转账给何某6800元,合计9800元。

陈女士辩称其与何某不存在婚外情关系,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二人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何女士与被告陈女士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何女士要求陈女士返还款项的理由是第三人何某对陈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遂要求陈女士返还受赠的款项,因此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何某与陈女士之间的婚外情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量款项赠与陈女士,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何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女士取得该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由被告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女士132,141元。

被告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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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忍住,且她又不是我的亲女儿,”禽兽男子将养女当成情人,两年内强迫11岁养女与其发生关系,导致养女13岁时怀孕后才被发现。

〖案情回顾〗〖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郑某金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金将被害人郑某某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他并没有后悔,没有自责,此后至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某怀孕。在警方控诉时问他为什么做出如此禽兽之事,他还还说,可能是我跟她没有血缘关系。

〖法律相关〗

我国《刑法》#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强调对于性侵幼女的将从重处罚。 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金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总结反思》

第一:作为父母亲尽量不要让把自己的子女拿给别人养,尤其是那种单身或者单亲爸爸。

实在不得不拿给别人养一定要选择好家庭。

第二:人要有良心,有人性,当我们做一些事情要反思一些,如果别人也对我们或者我们的孩子也做这样的事情,你会是什么感受。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 #刑法# #养女#

#公职人员冒充老师猥亵未成年女生#

【案情介绍】

刘某是湖南衡阳人,案发前系当地某机关工作人员。从4月份开始,刘某申请注册了5个QQ号码,用于添加未成年人女性为好友。在添加成功后,刘某谎称是对方的班主任或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等理由,询问对方的身高、体重、胸围等信息,并通过视频方式,要求被害人裸露身体或按其要求作出不雅动作,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进行猥亵。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部分被害人构成犯罪未遂、未将网络聊天视频保存或流传、未与被害人身体直接接触等情形,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明显不当,判处刘某免予刑事处罚错误,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衡阳中院再审指令衡阳市蒸湘区法院重审此案。

蒸湘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刘某不服后上诉至衡阳中院,衡阳中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构成猥亵儿童罪,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崔律说法】

1、刘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多次对未成年女性进行猥亵的行为性质恶劣,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指的行为人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

在该案中,刘某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而其也是通过谎称是被害人老师、班主任的手段,利用未成年人对老师的敬畏,实施的猥亵。刘某的行为,不仅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而且也给教师队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刘某实施猥亵的未成年人在五名以上,而且部分被害人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不能对其免予处罚。

2、刘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保护的客体一般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公民(不分男女)。而猥亵儿童罪保护的客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因该两罪规定在同一个法条中,因此有人认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虽属不同罪名,但两罪的主观方面相同,基本性质相同,侵犯的客体或者法益相似,因此在同时触犯两条罪名的情况下,应当加重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本案中的衡阳中院二审就是采纳了此种观点。

但我们需要注意到,本案中的受害人,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也有年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如果仅以猥亵儿童罪处罚,那么法院的判决并未将年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相当于仅对犯罪分子实施的猥亵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进行了处罚。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更无法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只有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行为,才能让这些“花朵”茁壮成长,我们的国家才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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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头条#

#崔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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