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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13: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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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风控鸟#①河南绿地溱水置业新增终本案件,未履行金额约130.49万元;

②响水县灌江新城建设发展公司监事徐亚东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③惠誉将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由B+调低至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

④ST三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ST熊猫实控人赵伟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⑥蓝光发展控股股东蓝光集团所持公司7.09亿股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占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37%;立方风控鸟·早报(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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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在基层院建设中,坚持一体融合推进共同富裕建设、规范权力行使、数字赋能监督,以排头兵姿态稳步推动各项检察业务提质增效。以来,该院考核位列金华地区基层院第一,取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131项,所办案件入选省级以上精品、典型案事例42件,连续两年获评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以排头兵姿态谱写基层院建设新篇章

【电竞俱乐部老板朱一航成老赖】

新浪游戏讯,天眼查显示,近期EDG电竞俱乐部老板朱一航持股的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新增终本案件信息,未履行金额849万余元,被执行人还包括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谭某,关联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檀评:EDG电竞俱乐部背后是地产集团合生创展,曾经与碧桂园、恒大并称为华南五虎,然而目前看看地产圈的现状,也差不多可以理解为何EDG老板变成老赖,好在朱一航就已经与腾讯达成合作协议,有这样的顶级合作伙伴在,相信房地产业务对电竞业务的影响不会很大。

违法建设行为人已死亡情形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形式及合法性审查——陆某某诉海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公告中对于案涉建筑物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对房屋性质进行了认定,同时也对上诉人陆冠林及原审第三人主张的与案涉房屋之间的关系予以载明,该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公民只有对合法财产才依法享受继承权。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因此依法不能作为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限期拆除是法律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既然上诉人陆冠林及两原审第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受益人,更不是违法行为人,即使作为原行为人的子女实际占有该房屋,也不负有限期拆除该房屋的法律责任。

案涉违法建设行为客观存在,但行为人已死亡,在上诉人陆冠林及两原审第三人不负有法定拆除义务的情况下,其是否是案涉房屋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事实并不是上诉人海门执法局针对案涉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必备的事实要件。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6行终4号行政判决书

案法531:以无资质为由,将前期垫资代建合作金主吃干榨尽后【扫地出门】,另行发包完成白漂()粤0303民初10054号

11月28日,案外人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河源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名称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高中部,工程总价为2000万元。()粤刑再10号刑事判决认为,潘亚海虽然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建设工程”,并判决:一、撤销()河城法刑初字第412号、()河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和()河中法审监刑再字第3号刑事裁定;二、原审被告人潘亚海无罪。

原告潘亚海诉称:

其于11月承包被告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河源市南开实验学校高中部建设施工工程,被告曹雄系前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从12月起至3月29日止,被告曹雄以被告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将“永恒-东方御城”项目对外融资及没有资金筹划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

原告为了承包项目顺利施工建设,分多次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曹雄,累计借款金额为955000元。12月份原告因需要用钱找被告曹雄要求还款,被告曹雄同意先还款一部分,并给了原告一张广发行支票(金额为30万元),但原告前往广发行兑付时被告知该账户余额不足不予兑付。

后原告因与两被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发生纠纷,原告被控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4月2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羁押,并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此后在梅州监狱服刑。11月2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刑再10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告无罪。

但被告曹雄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原告出狱后曾电话联系被告曹雄还款,被告曹雄拒绝接听。

被告曹雄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借款。

被告永恒置业公司辩称,合同相对性;原告即便在服刑,原告仍可以委托亲人或者律师代为催收或起诉,不存在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因此服刑不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10万元部分。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指示案外人梁群向被告曹雄支付了案涉借款10万元,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欠付案涉借款,被告曹雄辩称上述10万元非案涉借款产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本院认为,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其上述主张,故本院认定上述10万元为原告主张的案涉借款,被告曹雄应负清偿10万元本金的义务,并依《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第29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的上述款项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

二、85.5万元现金交付。

其一,关于是否有现金交付:原告提交的“记账本”无原件供核对,且为原告自行记录;证人王某仅为帮原告拿现金,并未亲眼目睹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证人张某称其作为原告司机亲眼目睹原告将装有现金的信封交给被告。被告称其与原告因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有现金往来但时日已久无法记清详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原告有向被告交付过现金款项。

其二,关于交付的现金的金额。本案中,仅有原告提交的由其自行制作的“记账本”可佐证交付现金的金额,但该记账本系原告自行记录,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故原告应承担现金数额方面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三,关于交付的现金是否是案涉借贷的本金。原告主张的交付现金的时间,在案涉工程开工之前或之中,且原、被告分属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相关负责人员,因此,在原告主张上述现金交付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但未提交案涉借条等证据以佐证现金借贷关系存在且被告亦不认可为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关于交付现金为借款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虽然可以认定原告有向被告曹雄支付过现金,但原告不能对交付款项为借款以及交付具体金额有效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85.5万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原告潘亚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发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欠款纠纷,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两个结算关系,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各自独立。

裁判理由:本案系实际施工人陈中东以转包人奥华公司、发包人海工园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欠款纠纷,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两个结算关系,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奥华公司与陈中东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各自独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之间并未完成结算,且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诉讼通过另案予以解决,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只解决陈中东与转包人奥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驳回了陈中东对海工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索引:在青岛海工园投资有限公司、陈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法民申4897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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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实务精要

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

只几句话,巨贪杨秀珠就可以轻松地弄到1100万元公款。如今,狡猾的杨秀珠已经潜逃到了国外,而帮她弄钱的高某、金某、李某、沙某4个帮凶,已经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浙江省检察院已于2月经对杨秀珠发出了红色通缉令。3个月后,杨秀珠在阿姆斯特丹被捕。

杨秀珠个子矮小,嗓音低沉,曾官居副厅级的高位。1995年到1998年,她曾是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集土地出让、城市规划等大权于一身,身边有众多铁杆下属。高某时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某市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某市火车站站前指挥部副指挥长;林某时任某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某市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负责人。他们两个人是杨秀珠的“哼哈二将”。

杨秀珠的贪污方案,是她坐在副市长办公室里亲自安排的。当时,她还兼任金温铁路某建设指挥部指挥、某市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亲信高某和林某在某市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身居要位。

1996年年底的一天,杨秀珠吩咐高某、林某、金某到她的办公室来一趟。杨秀珠说:“我弟弟做生意亏本了,急需要一笔钱归还银行贷款,想从公司提取公款1000万元”。杨秀珠还提出,在1993年年底至1994年年初,由于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水心小区的一块地,经她批准曾经帮助公司减免了一笔巨额土地配套费。这笔钱原本是要上交给某市规划局的,她要求高某将这笔土地配套费的数额算出来,由林某提取现金,再把这笔款从公司的账上提出来交给她本人。

高某曾从事过土地配套费的测算工作,所以他很快就算出了那笔土地配套费的款额应为1104.51万元,然后拿到市规划局盖章,并叫金某用作废的发票开出了土地配套费,再由杨秀珠、高某、林某签字报销。金某时任温州市规划局会计、温州市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

33岁的金某在法庭上说,他从15岁就以农民工的身份在规划局打杂,奋斗了十几年才有了点地位,却栽在了“绝对服从”上。金某根据杨秀珠、高某、林某的授意,采用发票两联内容不一的手段,在入账回执联上的“收款单位”一栏,他写了“规划局”;再交由银行的转账支票上,“收款单位”一栏却写了“温州火车站站前指挥部”。

当巨款成功转账后,只需要提现金了。

1997年,金某等人分两次把这笔巨款打进了两家公司的账户,这两家公司实际都由杨秀珠、高某控制,杨秀珠的亲戚李某当时任会计。

1997年1月至9月底,李某明知此钱是杨秀珠个人侵吞的,却没有吱声,分20多次帮助提取了现金,再由沙某、林某夫妇直接或托人交给了杨秀珠。最后,这笔1100余万元的公款,就这样全部被杨秀珠侵吞占为己有。

在这个贪污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高某、金某起了次要作用,李某和沙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而杨秀珠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真可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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