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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交警 松原交警违章

时间:2018-10-03 13: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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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交警 松原交警违章

松原最新消息,传言的封桥已经过去,从昨天开始一二桥都在开通,交警各个车辆都询问,来往车辆司乘人员是有居住区出入证件的。

不过目前全省客运方面只有松原还和外地没通。从刚刚结束的省市复产复工视频会议公开消息得知,松原上报了实施方案,将从防疫和力保民生并重的方式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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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差萌!吉林一交警路边被冻得又蹦又跳,下一秒全力追赶违规车辆】12月5日晚,松原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在人民商场附近夜检时,一位小交警在零下20度的冷风中冻的又蹦又跳,可是遇见有私家车掉头就跑时,他又迅如脱兔和同事们追了上去。这样的瞬间被路人拍下上传网络后,网友纷纷表示:交警也太可爱了。

#松原头条#昨天晚上,交警巡警队员对违停车辆进行治理,敬请广大有车族停车要规范,不要相信早上7点前开走就没事的流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驾驶证扣分不是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程序性规定!

吉林松原,男子于某是一名水泥罐车驾驶员,事发当天晚十点,驾驶一辆号牌为吉J×××81水泥罐车至郭尔罗斯大路处,执勤交警发现车牌完全被污物遮挡,遂将其拦下,对其当场简易程序处罚200元记12分。

于某不服,提起诉讼,称车牌并非故意污损,是当天雨雪天气行驶过程中带泥所致,属不可抗力,并提交了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要求撤销处罚。

交警部门答辩认为:执法记录仪明确记录了于某驾驶的车辆车牌严重污损,已超出积雪导致的程度,即便是积雪所致,于某没及时清理,同样属于故意遮挡号牌。因此处罚并无问题。

一审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并没对行政处罚实体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判定,而是认为交警部门对当事人记12分,将导致扣留驾驶证及降级的后果,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适用一般程序。交警部门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属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处罚。

交警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记分属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证的管理行为,不属行政处罚种类,实际处罚只是罚款200元。因此适用简易程序无不妥。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松原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在一审法院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最终认定交警部门处罚错误,驳回上诉。理由是:

首先交警部门没有证明于某以什么方式、怎样污损车牌,因此认定违法的证据不足;

其次记12分行为将导致于某驾驶证被暂扣及降级,判定记分属行政处罚。故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最终驳回上诉。

交警部门不服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吉林高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看似简单的一起交通行政处罚,却引发了一场三轮审判。而作为行政行为的罚款、记分,如何定性,事实如何证明,成为了案件的判决关键。事实上这个案件关键的争议点有两个:

一、记12分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处罚”?

首先,驾驶员都知道,驾驶证记分的法律依据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而这个由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又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制定的。

该规定明确:公安交管理部门应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交警部门依据此规定实施驾驶证记分,应视为管理行为。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同时二十四条规定:公安交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也可以明确地看出,记分不属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而是一种管理制度。

因此,虽然记分可能导致驾驶证暂扣或者降级,但记分行为是依附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一种管理措施。

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六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所以,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同时实施记分管理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二、车牌到底是不是故意污损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发现并识别车辆违法行为,督促车辆驾驶人遵章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方式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保证车牌清洁是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义务,故意遮挡或者污损车牌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要对于某实施处罚,就必须能够证明于某所驾驶车辆的号牌污损是其“故意”为之。对此,交警部门提交了清晰的执法记录视频、行车路线等证据:

一是擦拭车牌时污物附着性较强,难以清除,擦拭脱落物呈暗灰色略干粉尘状及片状脱落,并非雪污颜色及清除雪污所应呈现的易脱落状态;

二是于某陈述自己从混凝土公司驾驶的路线,经过计算共5公里,这个短程的距离,即便是雨雪天气,也不可能导致车牌如此严重的五浊物覆盖;

三是车辆系混凝土运输车辆,车牌污物主要是为水泥灰,而非雪污积累。

基于以上,可以判定的是车牌遮挡五浊物并非雨雪导致,而是混凝土车辆运输长期积累导致的水泥灰积累覆盖。

有人说于某也不是故意去污损的啊?事实上保证车牌情节可辩识是驾驶人的义务。虽然不能证明是于某故意覆盖上去。但长时间的污泥覆盖,他必然是知晓的。

因此,放任污损状态持续亦属于故意污损的一种表现形式,故而可以认为于某属于故意污损号牌。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交警部门意见,撤销了一二审决定。

最后,我们要提醒广大驾驶员,车牌保持干净是合法驾驶的基本要求,哪怕是因为外在原因导致车牌污损。不及时进行更正,那必然属于“故意污损”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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