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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定制 雨棚定制安装

时间:2018-12-05 1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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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定制 雨棚定制安装

建议取消新国标延用老国标才适合人车物理载重设计,新国标如同小孩背成年人能背动吗就算免强能背动但能走多远就累得不行了,建议用老国标时恢复雨棚但不是普通雨棚而是按每种车型单独定制的太阳能发电雨棚这样解决日晒雨淋又还解决充电问题停在街边一天可以把当天所用的电充满,改个政策大家都满意不好吗

我可爱的不得了

设置集中充电桩是为了避免室内充电引发居民房屋火灾,避免人员伤亡。不是说集中充电桩就绝对不会起火,那得看电动车电池状况。

上海,一男子为赚外快给某公司的经理家里修遮雨棚,在修雨棚时,经理让其公司员工帮扶1.8米的梯子,男子上去修雨棚。谁知员工期间离开了,导致男子从梯子跌下造成10级伤残。事后,男子将经理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20万。

52岁的陈某是某公司的维修工,而陈某与公司经理沈某相识多年,为了赚点外快,已经多次为沈某的家维修过水电,花园等等,每次沈某都会为陈某结算费用。

事发的当天, 沈某再次要求陈某到家中维修遮雨棚,陈某老虎钳、电钻、钳子等工具就到达沈某的家,由于雨棚比较高,于是沈某就拿了一把1.8米的木质人字梯共陈某使用,还让其员工林某扶着梯子。

陈某就上了梯子修雨棚,在这期间,林某帮扶了一阵就离开了,留陈某自己一个在梯子上修雨棚,之后,陈某翻身的时候身体不稳,直接从梯子上跌了下来。

随后陈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过鉴定,因意外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11处,伤情达到10级伤残。

@俊哥看法

该案存在两个争论的问题:

1、沈某和陈某的关系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接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其报酬。

雇佣关系是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给付报酬。

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基于提供劳务产生的法律关系。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1、内外部关系不同。雇员提供的劳动往往构成雇主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二者是内部关系。而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商业或经营行为,与定做人是外部关系。

2、合同目的不同。雇用契约指的是为提供服务,雇员为其提供劳动。而承揽合同则是为了达成工作为目的,而提供劳务只是为了完成工作,承某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3、契约形态不同。

雇佣关系表现为持续地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通常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报酬的给付形式不同。

雇佣关系报酬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日、按月支付。承揽关系报酬的支付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结算。

5、组织标准不同。

雇员在完成工作时,必 须服从雇主的安排和指挥,雇员与雇主之间有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工作环境、设备工具一般由雇主保障、提供。而承揽合同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接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行准备所需设备、工具和技术等。

回到本案中,陈某到沈某处修理雨篷,是以完成该项特定的维修成果作为合同目的。陈某为沈某所提供的服务系基于偶发性的不特定的维修项目,而非固定的持续性劳务关系。陈某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陈某自身独立的业务,并不构成顾某经营活动或业务的一部分。

在维护期间,陈某主要依靠自身的工具和技术来完成工作,并不受沈某的指挥和安排,双方之间没有从属或控制的关系。陈某的报酬是在特定的维护工程完成后,不定时支付,有别于普通的雇用关系,以日薪或月薪为单位。

因此,陈某和沈某间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在一审判决中,陈某认为,两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工作地点是沈某指定的,陈某则用自己的技术为其服务。陈某之所以自带一些工具,是由于陈某平时所用的工具,可以节约沈某的费用。自己是一次性提供劳务,但是不是一次性的劳动成果。沈某以工时、劳力人数为准,而非劳动成果支付。

沈某是业主,其本人直接雇用陈某从事建筑工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时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他做完打孔工作后,就离开了,而他在做硅胶工作的时候摔倒了,根据现有的记录来看,陈某是在没有人帮扶的情况下从梯子上掉下来的。

陈某有多年的维修经验,在操作之前就提议过要帮忙,所以他此次作业的危险性已经有所预见。其自身的安 全意识薄弱是造成这起意外的重要因素。因此,陈某存在主要的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沈某作为定作人,其指派的扶梯工作人员在半路上离去,没有全程协助,沈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沈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沈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中,陈某认为,施工前就预见到高空操作的危险性,曾要求一名助理帮忙扶梯子,沈某不愿意多给一人薪水,便不同意陈某的请求,让其公司职员林某加班2个小时。林某在帮助其工作2个小时后,自行离开,至于林某所说的取快递等,均是沈某的指使。林某走后,陈某从梯子上跌落下来,昏迷不醒,醒来后打电话向沈某求救,全程没有看到林某的踪迹。

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沈某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离开,也是造成陈某受伤的主要因素。因此,沈某应当负90%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损失认定为176833.32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3,04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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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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