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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的功效和作用 陈皮杨梅的功效和作用

时间:2022-07-19 04: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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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的功效和作用 陈皮杨梅的功效和作用

每逢舟山晚稻杨梅上市季节,大家会习惯性挑选上等的杨梅浸泡于白酒之中,这就是通常所讲的杨梅烧酒。

说是用上好白酒浸泡的杨梅,盛夏时节,食之能使人气舒神爽,消暑解腻,好处多多,所谓杨梅医百病嘛。

还有一点,杨梅烧酒喝多了也不上头,照样该干嘛干嘛,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用53度酱香型五粮液泡上等杨梅,是不是有点小奢侈?

最后再问下,你的家乡有这种习俗吗?

#牡丹江头条#

杨梅酒

配料:新鲜杨梅5斤、冰糖1斤、天然果酒酵母1.5斤

做法:1、新鲜杨梅用面糊水浸泡十分钟,轻轻搓洗干净晾干。

2、取玻璃酒缸用开水消毒。

3、在酒缸里放入晾干了的杨梅、冰糖和果酒酵母,把杨梅果压榨捣碎。

4、室温下密封发酵7天左右即成。

5、过滤酒渣即成。

6、放置冰箱低温冷藏。

提示:果酒酵母只是缩短了发酵时间,不放果酒酵母的话,发酵时间要延长。发酵一个月风味更佳。发酵期间需要每天摇动酒缸,使得上层杨梅果滚动到底层,防止长白膜。网上的果酒配方是用白酒泡的,味道不够纯正,有白酒味儿,不是我喜欢的味儿。杨梅酒口感酸甜清冽,喝下去还有健脾开胃的功效。在夏日的时候饮用还能够消食解暑,还有美白养颜的功效呢!

水果酒的颜色五光十色,晶莹剔透,不仅颜色好看,口感更是酸甜可口,大家都来试试吧!#美食战疫#

“平生所好之物可入药” 明末清初文学家、戏剧家李渔有一次生病,想吃杨梅。医生说,吃这个是发物对你病情不好。李渔特别想吃,后来没办法了,想死就死吧,也得吃。结果吃了,不仅没死,反而病好了!

<闲情偶寄>中有一段话颇为精彩:“本性酷好之物,可以当药.凡人一生,必有偏嗜偏好之一物,如文王之嗜菖蒲菹,曾暂之嗜羊枣……癖之所在,性命与通,剧病得此,皆成良药。”意思是说,本性特别喜欢的东西,可以有药的功效。人的一生,总有一种偏嗜偏爱的东西,像文王偏爱用菖蒲腌成的酸菜,曾皙偏爱羊枣等等,一个人嗜好的东西,往往跟他性命相连,如果重病的时候能得到,都可以称为良药,不能人为剥夺。

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此例可作为经典案例,供各地法院借鉴、援用。//@安律说法:“值得点赞!”广东韶关,大妈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结果不慎从树上坠亡,事后其家属认为,树是村里的,村里就应当赔偿!于是要求村委会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要60万元。法院怎么判?据悉,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村委在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供观赏用途。一日,村里的吴大妈女儿外出务工回家,提到去年吴大妈酿的杨梅酒很好喝,受到朋友们的好评。吴大妈想到村里的杨梅差不多熟了,于是次日一早,就跟老伴儿一起去采摘杨梅,准备再给女儿酿些杨梅酒让女儿带走。谁料,在采摘过程中,吴大妈一个不小心从树上跌落下来受伤。吴大妈老伴儿见状赶紧上前查看,发现吴大妈此事已经晕倒,便大声呼救。附近的村民见状纷纷上前帮忙,村委会主任得知情况也立马联系了120,可因见吴大妈状况不太好,村民便直接开车将吴大妈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不幸的是,随后吴大妈还是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大妈女儿很是自责,但是想到树是村里的,自己的母亲不能白白没了,于是要求村委会负责,与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60万元。法庭上,村委会辩解,景区的杨梅属于集体的,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人,吴大妈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属于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吴某与村委会都有过错,酌情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村委会向吴大妈亲属赔偿4.5万元。事后村委会认为自己很冤,又发起再审。再审是怎么判的呢?再审法院认为,法律确实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具体到本案,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没有向村民或者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也并没有安全隐患。如要求村委会将景区内所有树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示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出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而且事发当日,村委会主人在得知吴大妈摔伤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应视为村委会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同时再审法院认为,吴大妈是个成年人,精神也没有任何问题,在法律上来讲,属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大妈应该充分预见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故此,再审法院最终改判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不是谁闹谁有理,亦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才能守护了人心公道,维护司法公正。也正是因此,该案曾被最高院收录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律师来帮忙# #头条群星10月榜# ------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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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点赞!”广东韶关,大妈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结果不慎从树上坠亡,事后其家属认为,树是村里的,村里就应当赔偿!于是要求村委会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要60万元。法院怎么判?据悉,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村委在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供观赏用途。一日,村里的吴大妈女儿外出务工回家,提到去年吴大妈酿的杨梅酒很好喝,受到朋友们的好评。吴大妈想到村里的杨梅差不多熟了,于是次日一早,就跟老伴儿一起去采摘杨梅,准备再给女儿酿些杨梅酒让女儿带走。谁料,在采摘过程中,吴大妈一个不小心从树上跌落下来受伤。吴大妈老伴儿见状赶紧上前查看,发现吴大妈此事已经晕倒,便大声呼救。附近的村民见状纷纷上前帮忙,村委会主任得知情况也立马联系了120,可因见吴大妈状况不太好,村民便直接开车将吴大妈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不幸的是,随后吴大妈还是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大妈女儿很是自责,但是想到树是村里的,自己的母亲不能白白没了,于是要求村委会负责,与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60万元。法庭上,村委会辩解,景区的杨梅属于集体的,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人,吴大妈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属于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吴某与村委会都有过错,酌情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村委会向吴大妈亲属赔偿4.5万元。事后村委会认为自己很冤,又发起再审。再审是怎么判的呢?再审法院认为,法律确实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具体到本案,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没有向村民或者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也并没有安全隐患。如要求村委会将景区内所有树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示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出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而且事发当日,村委会主人在得知吴大妈摔伤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应视为村委会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同时再审法院认为,吴大妈是个成年人,精神也没有任何问题,在法律上来讲,属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大妈应该充分预见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故此,再审法院最终改判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不是谁闹谁有理,亦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才能守护了人心公道,维护司法公正。也正是因此,该案曾被最高院收录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律师来帮忙# #头条群星10月榜# ------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站桩的好处有哪些?

站桩2小时

身体:

哈欠流泪,流涕,手指微麻疼,全身放松,胸腔修复。

知见:

站桩的好处有哪些?

之前听到老师说变化是自然而然的,当你发现变化已经是一个结果了。当时已经有些迷惑,现在自己持续不断站桩下去,已经发现变化才想起老师说的话。

分享一件看到自己需求的事情,相信我的分享对大家有非常大的帮助;昨晚和孩子们一起出来遛弯打算去拔乳牙,医生说不够松,没有拔。之后孩子们说去小卖部买冰冻杨梅吃,去到哪里他们各自去买;我倒好车等他们。女儿买到吃上,然后分享给我;看到儿子失落的样子说老板卖完了,最后一包妹妹吃了,我先到的,老板却先给她。我说妹妹份一颗给哥哥吃吧,听到女儿说不愿意这是我的零花钱买的。

我说还有那个地方有的卖?我们去其他地方买。他们说没有了。给妈妈看看还有多少颗?看到里面还有3颗,我说,这包算妈妈买的,回去妈妈把零食给你。现在剩3颗,取出2颗粘在一起的给儿子笑的合不拢嘴,还剩一颗给女儿。好了大家都吃到冰杨梅,我们一起开心的回家。

看到自己需求是把儿子乳牙拔了,去买零食想大家都吃的开心;孩子们少些争执,多些开心,自己也更加开心。

感受到儿子没有买到冰杨梅内心有些失落,想吃,吃不到。当时自己很想满足儿子的需求,也愿意带他去别的地方购买。自己说出,这就算是妈妈买的,女儿很愿意分享出来了。

之前这样的事情买不到就不吃了,自己去调节让女儿分享不行就算了,然后儿子会带着低落的心情回来。

现在突然换一种方式也可以哦!大家都很开心,自己想都没有想过自己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感受到变化是自然的不需要刻意。

内心:内心的害怕顺着感觉去转化,发现自己不想承担责任;自己在孩子面前,自己是妈妈。做到妈妈的位置去,自然知道怎么做;有责任,有义务去抚养孩子。

站桩结束身体放松,内心喜悦。

“跑俺们村偷桃子跌入池塘淹死,凭啥找村委会赔偿?”浙江台州,两名男子于凌晨时分来到菜地偷盗桃子,其中一人不慎坠入菜地旁边的池塘溺亡。事后,其父母将连同村委会在内的三主体诉至法院索要赔偿1656336.20元。

(案例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夏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与方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凌晨,夏某与方某相约去偷桃子。两人在旁边村子里的菜地盗窃桃子、生姜等农作物时,夏某不慎坠入菜地中央的池塘(该村村民汲水灌溉农田之用,周围未设有防护栏、警示牌和路灯,事发后已被填埋)里。

方某在施救无果下,于同日凌晨1时18分46秒,报警求助。警员赶到时,夏某已经溺水身亡。夏某家属向方某、该公司、该村村委会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主体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56336.20元。

夏某家属认为,首先,该公司疏于对员工管理,未对夏某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其深夜外出,最终落水而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方某系撺辍夏某实施偷盗行为,在其落水后,又未及时进行有效的救助,最终导致了夏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夏某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夏某跌入一块菜地中央的池塘溺水身亡。该池塘面积约20㎡,水深约三四米,周围没有护栏、警示牌或路灯。事发第二天,被告委会即将该池塘填平,由于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夏某家属的说法,三被告则有不同的看法:

公司认为,夏某虽系该公司员工,但其盗窃已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夏某是擅自离岗外出,没有跟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方某辩称,其不是池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因池塘产生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事发后方某已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了公民的职责。

事发时夏某与方某虽结伴而行,但夏某溺水身亡,与其无关,夏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村委会则反驳道,夏某系因盗窃农作物时溺水身亡,其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违法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村委会对此无须负责。

涉案的池塘位于菜地正中央,供村民灌溉之用。没有路通往池塘,正常人不会走到池塘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了小偷的安全,村委会应提供照明设施和防护设施。

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夏某本人,其次为方某。该村村民风淳朴,现夏某实施盗窃行为导致溺水身亡,有污民风,因此,村委会才将池塘填埋,村委会对此保留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三被告是否对夏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首先,本案中,夏某作为心智成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违法行为,没有充分预见“半夜无照明视线不清、雨后路滑、环境不熟悉”等危险因素,也没有小心谨慎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故夏某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夏某溺亡的水塘是自然形成,该水塘系该村村民灌溉所用,村委会作为水塘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负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仅限于在对水塘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不能苛求村委会采取“架设防护栏、警示牌、照明灯”等措施帮助偷摘农作物者防范安全风险。

故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夏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公司是夏某工作的企业,但夏某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公司无法限制夏某的人身自由,也无法提前预知夏某外出后可能从事危险的活动,事故也发生在公司管理区域之外,故公司并无管理瑕疵,对夏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方某作为和夏某一起偷摘农作物的同伙,未充分预见到实施偷盗行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劝阻夏某实施危险的违法行为。

在夏某滑落水塘后,也未第一时间采取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故其对夏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经过,法院酌情确定方某承担夏某的死亡造成损失的25%,即286132.38元。

由于夏某的死亡,使其家属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根据本案实际,法院又酌情确定由方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普法小讲堂# #头号周刊#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注:图片仅供参考)

@清亭法说 关注我,以案说法,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福建厦门,何先生在批发市场买了一筐4斤的杨梅,花了35元。但是,拿到家打开一看,筐子下面竟然是半框草,4斤的杨梅净重只有2斤,何先生感到受到了欺诈,找来了记者曝光此事。

何先生来到厦门中铺批发市场,打算买些水果。在一个水果铺前,何先生看到店里的杨梅很新鲜,打算买些尝尝,于是何先生问店主杨梅怎么卖。店主告诉何先生,杨梅一筐35元,差不多4斤的重量。何先生觉得价格合适,杨梅的品质看起来也不错,于是花35元买了一筐。

买完东西,回到家。何先生打开杨梅筐子,打算洗一些杨梅吃。但是,当何先生把杨梅都拿出来的时候,发现筐子下面,竟然有一大捆草,差不多占据了整个筐子一半的空间,拿起来重量还不轻。何先生找来了一个电子称一称,杨梅净重只有两斤多。

一筐杨梅半筐草,四斤杨梅剩两斤,何先生很气愤,觉得受到了欺诈,于是找来了记者曝光。记者来到了该水果批发市场,打算一探究竟。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调查,购买杨梅的时候,商贩告诉记者杨梅一筐35元,4斤左右的重量,但是并没有告知记者这个杨梅的底部还有草。

记者的实地调查与杨先生所述相吻合,记者找了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当面检查这些杨梅。对此,商家表示水果里面没有掺杂其他东西。但是,当工作人员拿出杨梅当场称重的时候,发现了在筐子下面铺了大量的树叶。对此,商家表示是为了保持水果的新鲜度,对此,工作人员质疑到保持新鲜度也不止一次铺这么厚的叶子呀。

经过现场称重,杨梅带筐重3.5斤,杨梅净重只有2斤多。对此,商家表示,他们从产地将杨梅运过来的时候,就是这样包装的,自己并没有二次加工。为了进一步了解真相,记者还采访了几个水果的批发商,水果商贩们普遍认为在筐子下面铺树叶是市场上的普遍现象,他们从原产地拉来的时候就是这样的。

@大树看法

一筐杨梅半筐草,四斤杨梅剩两斤,这种水果行业的“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呢?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这种通过在杨梅筐子底部大量铺草或者树叶,以达到增加杨梅重量,充盈筐子空间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种缺斤短两的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我们大家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缺斤短两是常见的消费欺诈行为,一些商家为了缺斤短两可是煞费苦心,或者是在称重的称上面做手脚,或者是在筐子里面放树叶增加水果重量。这种缺斤短两的奸商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行为,我们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平鲁区留言。#厦门爆料##一筐杨梅,半筐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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