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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

时间:2019-03-23 23: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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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

浙江,方先生有一套86平米的房子闲置,出租给一名男子。近日他去查看时惊讶地发现,房子被加装了5个厕所。方先生气愤地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没想到男子说,“赔我8万元!”

方先生出租房子时,非常担心男子会对房子进行改装,特意在合同中和对方约定“租赁期间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果违反约定,违约金是8万元。

谁知怕什么来什么,把房子租出去后,方先生过些日子去查看时发现,房子已经被装修得面目全非。阳台改成卧室做了一个厕所,主卧和次卧各做了一个厕所,此外厨房和走廊也分别做了厕所。

方先生数了一下,只有86平米的房子居然被加装了5个厕所。他被气得目瞪口呆,质问男子为什么私自改装房子。没想到男子理直气壮地说,房子哪有不改的,这是自由分割!

方先生一看也不想和对方再争执,提出要对方把房子恢复原状。谁知男子说自己装修房子花了不少钱,要求方先生赔偿自己8万元,作为装修费的补偿。

方先生觉得自己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直接求助了记者。记者赶到后,指出男子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男子说可以恢复。记者问什么时候能恢复,男子表示要等到方先生赔偿自己8万元以后。

当记者询问男子,是否觉得自己私自改装的行为违约时,男子的回答让人无语,他居然说,我不违约!

看到视频,网友们纷纷发表看法。有的网友说,这一看就是个二房东,准备把房子隔成小间出租,才加装了那么多厕所!

还有网友说,这男的真是太奇葩了,自己违反约定还要别人赔钱,真是荒唐可笑!

在这件事情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客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但男子直接在没做防水的房间改造厕所,不但造成漏水隐患,也属于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规定,男子违反约定,对方先生的房屋私自改装,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房屋恢复原状并且对方先生进行赔偿。

在这件事情中,男子表示自己装修房子花了钱,要求方先生进行赔偿,这一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规定,男子对房子进行装修,并没有和方先生有另外约定,是无法要求方先生赔偿装修费用的。

最后说明一下,有些租客租到房子后,会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想要对房子做一些改装。但即使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禁止改装的约定,租客也是无权私自对房子进行改装的。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客想要对租到的房子进行改装,必须要经过房东的同意。稳妥的话,最好签订一份协议,对改装的内容和细节做出明确约定。大家觉得呢?

#浙江头条#

《民法典(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给予了司法机构更大的解除合同裁量权,作为弱势群体的加盟商如遭到欺诈又多了一项保护条款。

法释〔〕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45条]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湖南长沙,李女士有一套闲置房,于是就租了出去,租期3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李女士的父亲突患疾病需要资金,无奈李女士就把这套房子卖了出去,租客非但不搬离反而要李女士赔偿,眼看着到了交房日期,新房东也要李女士赔偿。

李女士感觉很无奈,自己明明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出租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来履行的手续,自己是在9月份通知租客看房,10月份自己又跟租客说了一次说11月15日交房,但是到了日子,租客既不搬走也不支付房租。

可是租客表示9月告知过确实不假,但是只是说有人看房,到底什么时候卖不确定,而且自己租的房子花了六七万装修的,不同意搬离,而且要李女士支付装修补偿三万元。

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案件,所谓买卖不破租赁,说的是租客租了房东的房子,而房东在租赁期间将房子卖掉了,那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样的规定,是在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李女士把房子租给了租客,现在李女士将房子卖掉了,那么租赁合同实际上还是继续有效的,双方虽然都认可在9月份李女士说了要卖房子的事情,但是由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那么解除合同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协商解除或者是法定解除。

本案中,租客并不同意提前解除,即便是要解除,也要李女士对自己装修进行赔偿。

事实上,这样的要求不过分,按照《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所以租客要求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租客称当初花了六七万装修,2年后要求3万的赔偿,是否过高还是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解除,那么李女士和新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交房,显然对于李女士来讲,又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因此新房东要求李女士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人说李女士的父亲患有疾病,需要钱才去卖房子的,其实,当李女士在卖房子的时候,就要明确告知新的买房人,目前的房子是否在出租,最早什么时候能够交房,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房子,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不过,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即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解除租赁关系,那么李女士也是要提供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函件,以此证实自己通知了,不过租客表示9月确实有人看过房,也告知过,但是告知的具体内容还是决定了是否是正式通知的解除。

这起纠纷对李女士而言,可能要面临2个违约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真的是太大意了。

#家人患癌紧急卖房 房客却不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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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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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好好的房子被糟蹋成垃圾场了”。湖南长沙,市民卢先生遇到一件糟心的事,无奈向媒体求助。卢先生有一套复式公寓,花费12万元装修,因自己一家人在另外一套房子住,为了不让公寓闲置,同时还能“以租养贷”补贴家用,今年2月份,卢先生就通过中介将房子租给了3个年轻人,约定每月租金1800元,押一付三。

租客入住后,卢先生与租客基本靠手机联系沟通,双方相处得挺融洽,偶尔遇到房租延期,考虑到年轻人不容易,卢先生也给予最大的理解。自从房子租出去后,卢先生一直就没来过。

8月3日,卢先生突然收到租客的信息,说准备搬走不租了。当天晚上,卢先生就和爱人一起前往公寓去验房。一进门,被眼前的乱象惊呆了,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都是,墙壁以及家具都有不同程度损坏,更让卢先生夫妇气愤而且不解的是,一楼和二楼的房门都被损坏,甚至出现了足球大小的窟窿。走进厨房,更是一阵恶臭袭来,吃剩的饭菜随意放置在灶台上。

卢先生想,当初考虑到租客是刚毕业的年轻人,才开始工作也不容易,所以在履行合同的时候非常照顾他们,说好的押一付三,到最后只是押一付一,而且租赁期间,对于租客延期交租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苛责,直到退房,7月份的房租还有一半没交。可没想到,这几个年轻人这么糟蹋自己的房子。

事发后,当初的中介公司协助联系租客,配合卢先生处理问题。同时,卢先生也报了警。

好好的新房,短短数月,被糟蹋成这个样子,租客的行为确实挺过分的。卢先生对租客的理解和宽容竟然换来这结果,真是“我欲将心照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啊。

1、卢先生与租客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出租方,卢先生的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同时保证房屋适合居住。而作为承租方,其义务就是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同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否则会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都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若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产生损耗的,不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中,抛开垃圾乱放、臭味熏天等情节不论,就一楼二楼的门被损坏一事,就不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所致。其明显是没有按照门的性质进行合理使用。因此,租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卢先生早发现,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另外,据卢先生说,租客还有一半的房租没有付,也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卢先生也可以一并主张。

2、公寓的房门损毁严重,很明显是故意而为之,租客的行为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但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这就要依毁坏财物的价值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入刑的标准是被毁损财物价值5000元及以上。

当然,即便达不到刑事打击标准,租客的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对损害财物者,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最轻的处罚了。

3、中介公司有无责任呢?

中介公司与卢先生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负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

本案中,房屋中介作为中介方,仅是向租赁双方提供相关的求租信息及房源信息等,促成双方租赁合同的成立。其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因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千万不要把别人的财物不当回事,损人不利己的事不要干。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此事呢?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长沙一租客退租留满屋垃圾还砸穿门# #长沙头条#

公序良俗的法律运用

北京律师韩洪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纠纷实务中的运用

网购一盒面膜,到货后使用发现皮肤过敏,可以退货退款吗?消费者收货后,如果符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件的话,可以直接申请退货退款。已经拆开试用却发现存在过敏迹象,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过敏,商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若是消费者身体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过敏,那么消费者可以和商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折抵已经使用部分产品的金额,剩余的商品在符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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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答疑解惑|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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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文:离婚问题,就是我和我媳妇已经离婚了,按照当时的协议她也没搬走,就天天的耗着,我目前人在西安工作

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事项的话,您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按照离婚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头条帮忙##头条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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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谈生活与法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共91条]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特殊性】

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将房屋(不论共有房产还是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第三方(如子女)的约定,性质上不是赠与合同,而是作为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由《民法典》予以特别规定的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双方登记离婚后,房屋赠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销。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将其简单地视为赠与合同,则赠与方一旦在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在房屋过户之前,往往以《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由,或者以第三方受赠人未在离婚协议(赠与条款)上签字确认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或交付房产。

不过,也有观点将该房屋赠与约定作为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条件或目的的赠与行为,或者将其作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针对赠与第三方的情形),双方登记离婚后,因赠与条件已经成就或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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