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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属于哪个市 舒兰大米品牌排行榜

时间:2021-10-08 1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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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属于哪个市 舒兰大米品牌排行榜

舒兰市真漂亮。舒兰市的非常富裕。在俄罗斯做生意的舒兰人有5万。海慧寺庙宇三面环山,一面临水,景色怡人,为吉林省一大景观。舒兰市的人参产量远远超过北京市。舒兰市面积4554平方公里,相当于2个深圳的面积。舒兰市暂时属于吉林市代管。舒兰市发展好了,人均收入可以超过上海市。舒兰大米,天下第一。舒兰市的大米产量超过深圳市。#吉林头条##舒兰#

盘点中国地理之城市

德惠市,中国吉林省辖县级市,由长春市代管。位于吉林省中北部,长春市的东北部,松辽平原中部。北及东北隔松花江与扶余县、榆树市和舒兰市相望,东南与九台区相连,西南与长春市郊接壤,西隔伊通河与农安县毗邻。全市总面积3096平方千米,总人口69万人。辖4个街道、12个镇、4个乡。

地处东北东部山前台地平原,平均海拔200米左右。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沐石河、雾开河等流贯境内,有跃进、高城子等10多座水库。属于中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4.4℃,年降水量为520毫米。京哈铁路、102国道和同三高速公路纵贯境内,第二松花江可通航,距长春龙嘉国际机场85千米、哈尔滨机场173千米、大连港700余千米。古迹有双城子和丹城子等辽金古城址。丰收女神像、高城水库、跃进莲花水库、旅游景点有松花江半拉山景区、德惠市植物公园等。特产有德惠大曲。

吉林省吉林市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气候好,是亚洲北部最宜居的地级市。

东北电力大学属于世界一流大学。

东北电力大学就在吉林市。

吉林市下属的舒兰市、磐石市都是亚洲最宜居的县级市。

舒兰大米,天下第一。

吉林化纤,天下第一。

吉林市的化工产业超过上海市。

吉林市的冰雪产业超过北京市。

吉林市的矿产加工业超过深圳市。

吉林市的碳纤维产业超过香港。#跟着地理百科学地理#

“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

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

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

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该怎么判呢?

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

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

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

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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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会给出判断的//@安律说法:“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该怎么判呢?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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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世道?自己养牲畜都不能拿到市场上吗了?//@安律说法:“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该怎么判呢?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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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该怎么判呢?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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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作想,检疫部门应下农村,主动为农民养的猪检疫才是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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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该怎么判呢?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自家养的猪自己杀,卖了0.6kg,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市,老农田某将自家养的一头猪宰杀分割后拉去市场去卖,哪知刚卖了1斤多就被市监局查获。随后,市监局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全部猪肉并处100000元罚款的决定。田某不服提起诉讼。

(来源:舒兰市人民法院)

大年初七,田某见自家年前屠宰的猪还剩不少猪肉没吃完,担心时间太久会坏掉,于是打算上市场上卖掉。

可是令他没有想到是,刚在市场卖了0.6kg猪肉,收入30元钱,就被市监局叫停。随后市监局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为由,对田某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老农田某认为市监局不该罚他,观点有三:

第一、杀的这头猪,是他一点点喂大的,他可以保证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

第二、他之前并不知道自家养的猪自己杀却不可以卖,属于初次违法。

第三、他总共才卖了0.6kg,收了30块钱,除去成本违法所得也就0.58元,所得利润、销售额较小及违法所得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违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会后果。

田某认为市监局不该罚他,即便罚也用不了“牛刀”!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市监局对其的处罚。

田某的行为违法吗?

我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及《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3条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而从此来看,市监局对田某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并不违法。

可是为了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利,我国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合法,还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合理。而合理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应当过罚相当。

即《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那田某才卖了0.6斤,市监局却对其处罚100000元,是否超过了这一原则要求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起罚点。田某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考虑到本案事发于重大疫情突发期间,市监局在作出处罚时考量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已经选择适用了处罚中的最低线,并无不当。

最终依法驳回了田某的诉求请求,并判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最后,本就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食品安全重于天,莫要心存侥幸,一旦违法,可会面临严惩!

你认为老农田某该不该罚?市监局处罚的重不重?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头号周刊#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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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的猪自己杀,卖了0.6kg,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市,老农田某将自家养的一头猪宰杀分割后拉去市场去卖,哪知刚卖了1斤多就被市监局查获。随后,市监局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全部猪肉并处100000元罚款的决定。田某不服提起诉讼。

(来源:舒兰市人民法院)

大年初七,田某见自家年前屠宰的猪还剩不少猪肉没吃完,担心时间太久会坏掉,于是打算上市场上卖掉。

可是令他没有想到是,刚在市场卖了0.6kg猪肉,收入30元钱,就被市监局叫停。随后市监局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为由,对田某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老农田某认为市监局不该罚他,观点有三:

第一、杀的这头猪,是他一点点喂大的,他可以保证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

第二、他之前并不知道自家养的猪自己杀却不可以卖,属于初次违法。

第三、他总共才卖了0.6kg,收了30块钱,除去成本违法所得也就0.58元,所得利润、销售额较小及违法所得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违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会后果。

田某认为市监局不该罚他,即便罚也用不了“牛刀”!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市监局对其的处罚。

田某的行为违法吗?

我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及《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3条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icon机构申报检疫。

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而从此来看,市监局对田某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并不违法。

可是为了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利,我国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合法,还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合理。而合理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应当过罚相当。

即《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那田某才卖了0.6斤,市监局却对其处罚100000元,是否超过了这一原则要求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起罚点。田某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考虑到本案事发于重大疫情突发期间,市监局在作出处罚时考量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已经选择适用了处罚中的最低线,并无不当。

最终依法驳回了田某的诉求请求,并判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最后,本就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食品安全重于天,莫要心存侥幸,一旦违法,可会面临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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