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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新冠疫情爆发致使旅游合同无法履行 这笔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时间:2020-05-19 0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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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新冠疫情爆发致使旅游合同无法履行 这笔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原创 雨小宣 雨花台区法院

作者:速裁庭 法官助理 蔡溪

1月20日,陶女士通过微信平台向某旅行社全款支付购买了一款家庭春节旅行套餐:一家5口,1月27日从南京出发前往芽庄的旅游行程,共5晚6日。陶女士当即支付套餐费用共计23595元。1月22日,陶女士与该旅行社就旅游行程等事项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

谁知仅仅几天后,新冠疫情突然爆发。陶女士于1月26日收到旅行社短信通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其预定的芽庄行程已取消。陶女士立即找到旅行社要求全额退款,但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后,陶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已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部套餐费用23595元。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致使旅行最终未能成行

这笔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原告认为:旅行社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内容,为其提供旅行相关服务,应当退还其支付的全部价款。

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的费用,已有部分用于购买机票、预定酒店、办理签证等,该部分费用已实际支付给第三方或境外地接社,无法退还。且原告未能按计划参加旅游行程,是受不可抗力影响,而非被告主动违约,相关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已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被告旅行社向原告陶女士退还旅游费用13000元。

法官说法

01

原告陶某与被告旅游公司订立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预见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也不能避免或克服疫情影响,可以认为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落脚点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当事人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新冠疫情的发生,被告旅行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向原告陶某发出取消原定行程的通知,致使原告陶某全家春节出游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陶某与旅行社签订的境外旅行合同符合解除情形,可依法予以解除。

02

旅游合同解除后,陶某能否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已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已向第三方及境外地接社支付购买机票、预定酒店、办理签证等费用,经与第三方及境外地接社协商退费被拒绝,该部分已发生并不可退还的费用应予以扣除。综上,被告旅行社应将扣除已发生费用后的余款退还给旅游者陶某。

—法官提醒 —

疫情的发生猝不及防,不仅打乱了旅游者的出行计划,也对旅游产业及旅游经营者带来巨大冲击。遇到纠纷,双方理应秉持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共识,共同协商促进纠纷化解,共促旅游市场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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