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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旅游意外受伤 景区应该赔偿吗?

时间:2019-03-30 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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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旅游意外受伤 景区应该赔偿吗?

十一刚结束,不少朋友旅游回来。旅游本是件让人高兴的事,但天有不测风云,游玩过程中如果意外受伤就会让整个旅途蒙上阴影,更糟心的是,很多人由于不懂法,不知道向谁去索赔,最后既伤身又伤心还费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8月18日下午,原告胡某在龙虎山某景区购票后参加漂流,其按照景区要求做好了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在漂流过程中因与其他皮艇挤撞导致落水受伤,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17494元,胡某请求判令承包景区的旅游公司赔偿该金额。在诉讼过程中,旅游公司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为由,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

为确保纠纷尽快得到妥善解决,承办法官一面依法核算胡某实际损失,一方面多次约谈保险公司及旅游公司相关负责人,耐心阐释法律规定和人情事理,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全力调和双方矛盾与分歧。在承办法官的调处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胡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7494元;旅游公司赔付胡某鉴定费、交通费919元,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得到稳妥解决。

温馨提示:

01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要逃票且要通过正规途径购票防止被骗;

02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自身应尽到注意义务,提高安全意识,作为成年人不能忽视自身的安全,作为监护人应看护好自己的孩子,防止事故发生;

03

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如果参加高危游玩项目时应该购买相应险种的保险,并注意自身安全;

04

景区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事前告知义务、事中安保义务、事后救助义务;

05

游客如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及时就医的同时及时报警,记录事故发生经过,便于后续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来源:鹰潭中院综合自贵溪法院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刘 静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旅游意外受伤,景区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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