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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报复前男友 雇未成年人强奸前男友的女朋友 如何处理?

时间:2022-01-05 16: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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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报复前男友 雇未成年人强奸前男友的女朋友 如何处理?

编者语: 教唆他人犯罪的,即故意唆使他人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是教唆犯。按照这一规定,教唆对象是他人,如何教唆犯罪,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案例】朱某(女,19岁)和王某(男,20岁)为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以前是一对情侣。但是王某以性格不合与朱某分手,而朱某发现原来王某是另寻他欢,分手后立即和周某(女,18岁)处起了对象。朱某觉得自己被甩的莫名其妙,非常生气,决定报复一下王某。

朱某找到小混混苟某(男,15岁),支付给苟某1000元钱,让苟某教训一下周某。苟某于是强行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拍下裸照,顺便还盗窃了周某的钱包,里面有5000元,朱某收到裸照后,两人交易完成。朱某幸灾乐祸地将裸照发给了王某,并附留言:你不是喜欢她么,你看看她是什么人。王某立即报警,朱某、苟某被抓获。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苟某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但是对盗窃罪不负法律责任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首先明确年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法律责任;而不到14周岁的人,对所有的刑事犯罪都不负法律责任。

甲:16周岁整VS乙:13周岁12月30天(差一天14岁)

甲无论犯什么罪都应该付刑事责任,而乙无论犯什么罪,其都不刑事责任,两人仅仅差2岁零一天,但是在刑事责任方面是天壤之别:一个要坐牢,一个不好坐牢。

苟某15岁,根据法条对8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苟某犯虽然犯强奸罪和盗窃罪,但是只能对强奸罪负法律责任。

朱某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9条 【教唆犯】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只对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心理因果性联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者之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反观本案:朱某教唆苟某强奸周某,朱某并未教唆苟某盗窃周某的钱包。

因此朱某只对自己教唆的强奸罪负法律责任,其只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而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结语:苟某不满16周岁,依然构成盗窃罪,只是不对盗窃罪负法律责任,这是两个层面的概念。而朱某教唆别人犯罪,应当按照其在教唆犯罪中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本案中,朱某起到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朱某,你这种报复心理要不得,爱情这种东西,该是你的就是你的,强扭的瓜不甜。你失恋的悲伤心理我们能够理解,但是请合理倾诉,不能以犯罪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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