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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考试资料整理(法规篇)08

时间:2022-05-08 16: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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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考试资料整理(法规篇)08

第一节 概述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一)经营范围

1.境内旅游。2.出境旅游。3.边境旅游。4.入境旅游。5.其他旅游业务

(二)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正原则。4.诚信原则。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一)旅行社设立

1. 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 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申请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 30万元。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导游。必要的导游人员是指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 20%,且不少于 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提交的文件

提交的文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经营场所的证明。(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的设立登记与许可

1. 登记与许可

(1)营业执照的领取。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3)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完成后旅行社即可开始正式营业。

2.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规定

(1)应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两项文件:

①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惩罚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的规定

在其网站主页要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并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

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的责后果由设立社分承担。

(二)旅行社分社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三)服务网点的设立

1.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 设立社应当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法定文件,包括:

(1)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2)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3. 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分社的,可以在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

1.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为股权式合营企业,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采取税后分配原则。(4)董事会负责制。

2.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1)契约式企业,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合作基础。(2)合作各方达成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权利。(3)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形式的旅行社。

3. 外资企业

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并以其认缴的出资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明示。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的使用

1. 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救济的费用。

(2)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 保证金的交纳

(1)保证金的缴纳期限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①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保证金 20万元。

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保证金 120万元。

③ 经营境内、入境、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保证金 140万元。

④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增存 5万元。每设立第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 30万元。每设一个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 35万元

(3)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① 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② 提交银行担保。

③ 保证金的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 1年。

(4)保证金的动态管理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至降低 50%,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规则

一、旅行社的权利

1. 自主签订旅游合同的权利。

2. 收取合理理由费用的权利。

3. 要求旅游者正确履行旅游合同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1. 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1)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3)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4)依法委托旅游业务。

①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②支付合理的费用。

2. 依法提供诚信服务

(1)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

(2)合理报价。

(3)安排持有效证件的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3. 依法履行警告告知及协助义务

(1)警示、告知义务。

(2)报告及协助义务提示义务。

4. 依法规范内部管理

(1)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权益。

(2)妥善保护旅游者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 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的。

2. 旅行社擅自转、拼团的。

3. 歧视性收费的。

4. 因旅行社员的原因未乘坐交通工具的。

5. 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服务不符合约定的。

6.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的。

7. 违反合同约定的。

8. 中止提供旅游服务的。

(一)旅游法第 95条规定

旅游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实施细则第 57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游法第 30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

(四)旅游法第 95条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旅游法第 103条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 3年的,不得重新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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