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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及实践案例

时间:2023-02-06 0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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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及实践案例

纸短情长纸短情长黄麒Eros;

大家好,这里是法律视野,最近太忙,所以有一段时间没发动态。期间,有个老友(杨某)咨询了我关于个人婚姻纠纷,问我接下来怎么办?

因为涉及隐私,我简单说下他的情况。他和女朋友李某系结婚,左右,他被1040所骗,对外欠债10余万元,期间还曾劝妻子一起从事,但其妻子较理性,夫妻因此事积怨加深。最近,双方终于引爆离婚导火索,就离婚财产分割尤其是这笔10万余元债务欲诉争法院。

在这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杨某从事1040这个行为如何定性?是从事非法行业还是案件受害者?

2、10余万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我们首先来看第1个问题,从事1040行业,存在组织领导者和受害人两种身份,但该行业基本符合“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构成要件。据了解,杨某系受害人身份,但其妻子在其从事时已经明确态度,且杨某从事该行业过程中并未从中获利,更未将获取的利益用于家庭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法律不予保护。

谈到第2个问题,很多人,首先会想到最高院不久前发布的通知,具体条文已经附在下面,该条文的确更加严格的限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也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月7日

附:法释〔〕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不难看出,该笔10万余元债务应当认定为杨某个人债务,通过杨某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本人的部分偿还,而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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