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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后7天才报保险 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24-03-27 18: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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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后7天才报保险 保险公司拒赔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5日讯(武侯法 记者 刘佩佩)12月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武侯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郑某发生车祸后无故离开,且事故发生7天之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此保险公司拒赔。郑某觉得不合理,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武侯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发生车祸后男子离开现场 7天后才报保险

据了解,,郑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私家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4月,郑某驾驶该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郑某要求保险理赔被拒。故郑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72619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郑某车辆的投保情况属实,但是,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离开了事故现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郑某是否存在酒驾等符合免赔的情形,郑某称其母亲生病住院解释其离开现场的原因,也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有能力处理事故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其次,郑某延迟(车祸发生7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损失情况。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条款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郑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事故发生经过及修车费77369元,查明原告郑某在投保时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处签写了自己的姓名,在“投保人签名”上方记载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标志、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投保人申明”处载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等。

同时,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报险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保险公司拒赔有法可依

据了解,郑某当庭陈述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因母亲病危所以车祸后自行离开,又因保险系在4S店购买需要核实具体的保险公司,所以才延迟报案。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郑某延迟报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条款中进一步约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此可见,原告郑某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因未及时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故法院认为,即使如郑某所辩称,其报案的时间也已远远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一方面郑某没有举证印证其陈述的事实,另一方面,郑某在事发后7天报案也已经超出合理时间。保险条款之所以约定应当在48小时内报案是便于被告及时核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郑某离开现场且延迟数日报案的行为,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及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而对郑某是否有酒驾等符合免赔的情形产生怀疑,法院认为该怀疑是合理的。

综上,法院认为,因郑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被告,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便于保险公司核实情况,也便于自己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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