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邢某某在疫情期间心存侥幸无证驾车出门,且未将车停在规定停车位内,导致另一名驾驶人王某某死亡。近日,谯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月9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谯城区亳芜大道与105国道交叉口东500米附近时,与邢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邢某某当时未取得驾驶证,且未将车停在规定停车位内;而王某某则属于酒后驾车,且超速、逆行。
事故发生后,邢某某还指使张某某作伪证,让其承认是违法停放车辆的驾驶员。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灿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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