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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土城镇政府被指拖欠工程款致使债权人被判

时间:2024-04-07 1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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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土城镇政府被指拖欠工程款致使债权人被判

上诉状提交半年后,高龙田案件迎来最新动态。

7月7日,高龙田律师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法官于当天通过检察院远程讯问室提审高龙田,具体询问内容不详。后律师在法官提审结束后通过视频会见了高龙田,向其介绍了因疫情原因,二审是否开庭尚未确定。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6月4日,经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县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和行贿罪,高龙田被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其家属表示,截止目前,房县土城镇镇政府仍拖欠六七百万的工程款,为赖账官方通过拼凑事实和证据构陷债权人高龙田,上述罪名均不能成立。从十堰中院此次提审高龙田可见,二审应该即将进入程序,因法律分歧比较大,他们希望二审能够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镇政府仍拖欠工程款这一说法,7月7日下午,土城镇综合治理主任吴作平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回应称,他只是事件中的参与者,并没有决策实权,具体问题还需采访镇党委书记。

随后,尚法新闻(ID:zgsbfzzk)致电联系了土城镇党委书记马云超,电话刚被接通便被其挂断。

法检抗诉案件再审

11月30日,房县法院作出()鄂0325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鄂房县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龙田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同一案件,早在6月27日,房县法院以()鄂房县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经房县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判决高龙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至于后面新增的罪名,据()鄂0325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12月17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十堰检察院”)作出十检刑审监审刑抗【】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房县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是在审判人员收受原审被告人的贿赂后作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确有错误。3月7日,十堰中院作出()鄂03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指今房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审理过程中,11月6日,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被告人高龙田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

上诉意见:房县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应回避

因不服房县法院作出的判决,12月11日,高龙田家属向十堰中院提交了上诉状。

上诉状显示,作为个体老板的被告人高龙田被控多宗罪行,背后原因其实是多年未决的政府工程款结算纠纷。

高龙田与土城镇镇政府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政府作为债务人在不能(或可能是不愿)对债务进行完全清偿的情况下,与债权人产生了矛盾,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如调解、民事诉讼和仲裁)进行解决,现今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难免存有打压抑制债权人的嫌疑,这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则是不相符合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或有过激行为也应属维权方式方法不当,顶多只能予以治安处罚,通过刑事手段予以制裁没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多项犯罪事实明显有误,适用法律显属不当。其中包括高龙田收取原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吕兴国20万元的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确定为寻衅滋事的5起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高龙田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成立等。

上诉状强调,高龙田系房县政府、房县国土局及土城镇政府的债权人,反过来说房县政府就是高龙田的债务人,而房县公安局系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归属房县人民政府领导,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现房县公安局作为高龙田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抽逃出资、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很明显与高龙田在建筑合同、工程款结算问题存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本案的原审法院房县法院,既然已经指控原审法院法官涉案,且该案经过了房县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

故此,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精神,整个房县的侦查机关到审判机关均应当对高龙田涉罪案件予以回避。

针对上诉状提到的回避一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在接受尚法新闻(ID:zgsbfzzk)采访时表示,关于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应否回避的问题,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未提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规定。

据王洋律师介绍,刑事案件回避主要指相关办案人员回避,一般不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回避。如果有事实证明,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该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此外,高龙田家属说,房县法院院长王俊卿虽未参与案件审理,但却插手干预案件审判,多次向审判员等下达指示,要求重判高龙田。

对此说法,尚法新闻(ID:zgsbfzzk)多次联系王俊卿核实求证,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镇政府暂无表态

据了解,8月,房县发生百年一遇的“8.14”特大洪水灾害,土城镇是洪水袭击受灾极为严重的乡镇之一,农田房屋冲毁,道路河堤溃坏,均亟需进行修筑治理。后高龙田与房县土城镇政府及其各个村委会签署了道路、河堤、山林等施工工程协议,由自己先行垫付资金,对道路、河堤、山林等进行修复、整改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再由政府一次性结算付清。9月至期间,高龙田组织施工队伍陆续进行施工改造,顺利完成了镇、村的各项工程项目,并垫付大量工程款。

“年底,时任土城镇镇长李奎、镇综治办主任吴作平、镇信访办主任王虎与高龙田曾签订协议,承诺春节过后协调解决剩余工程尾款。”家属说,但截止目前,土城镇镇政府仍拖欠六七百万工程款未予支付。

家属强调,自开始,迫于垫付巨额资金的压力,工程验收合格后高龙田便多次请求县、镇相关部门支付款项,但每次相关部门的态度均不尽人意。这么多年过去,高龙田因讨要工程欠款而惹恼当地,这才出现官方通过拼凑事实和证据,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7月7日下午,原土城镇镇长李奎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回应称,他于已调离土城镇,相关问题不便回复。

提到年底签订的协议,土城镇综治办主任吴作平表示,他只是事件中的参与者,并没有决策实权,具体问题还需采访镇党委书记。

随后,尚法新闻(ID:zgsbfzzk)致电联系了土城镇党委书记马云超,电话刚被接通便被其挂断。

截至发稿,就土城镇拖欠工程款一事,尚法新闻(ID:zgsbfzzk)未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对于此案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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