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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全县开展“秸秆禁烧”行动 行拘5名焚烧秸秆者

时间:2022-08-14 21: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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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全县开展“秸秆禁烧”行动 行拘5名焚烧秸秆者

楚天都市报9月20日讯(记者陈咏 通讯员侯佳)在荒无人烟的田野上点上一把野火,这不仅是许多老农们习惯的处理秸秆的方式,也是许多人童年的乐趣。大家不知道的是,这样做其实是违法的。9月18日,云梦县公安局依法对五名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自9月起,天气逐渐转凉,田地里的作物也都已收割完毕,云梦曾店镇破黄村的魏某、徐店村的徐某、隔蒲镇下河村朱档村的朱某、吴铺赵许村的周某、吴铺镇长塘村的张某等人,为图方便,趁无人之机,悄悄的在自己田地里烧起了秸秆,剧烈的火势和强烈的浓烟严重影响了附近村落的居民,同时被当地“秸秆禁烧”巡查员发现并报警。其中周某焚烧的面积巨大火势强烈,民警和消防部门花了两个多小时才扑灭。

据悉,近期,云梦全县范围内都在开展“秸秆禁烧”行动,上述五人明知禁令而抱有侥幸心理焚烧秸秆,云梦县公安局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了上述五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了解,肆意焚烧秸秆,除了会引发火灾外,还会造成雾霾天气,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与其他生物健康形成威胁。并且秸秆的焚烧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

云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违反政府相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以“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对由于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按“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此外,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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