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互联网思维的兴起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
相继面世
在为人们生活提供新选择的同时
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其中共享单车因其费用低、便利、快捷
成为了人们出行的又一“利器”
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的投放量日益增多
一些破坏、占用共享单车的也出现了
殊不知,其中好多行为
已经触犯到法律并将面临获刑
近日
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5月23日,被告人章某在九原区富力城附近,扫码打开一辆共享单车后骑回其九原区的暂住地停放。25日中午,被告人章某为了达到独自占有使用并不支付费用的目的,用锯子将该共享单车智能锁破坏。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章某再次从九原区富力城E区东门商铺门口,扫码打开一辆共享单车,并用同样的手段使用锯子、锤子等工具将智能车锁拆卸。达到了占有、无偿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
后经包头市九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哈罗共享单车市场价格分别认定为元与1476元,章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97元。
后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为人民币3497元,属数额较大,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对共享产品动歪脑筋
这些情况下需要追究责任
近日,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针对共享单车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九原区人民法院对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了梳理。据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
1.贪小便宜,为了不支付费用,使用破坏性手段,达到“共享”变 “私产”的目的,数额较大的,如本案案例,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纯泄私愤、发泄情绪等目的,破坏共享商品,如有的新闻报道将共享单车扔进河内、故意打砸共享单车。区分其行为目的及原因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不构成犯罪的,结合情节及后果,也会根据《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在享受共享产品带来方便快捷的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因一时糊涂,贪小便宜,最终付出承受刑事处罚的代价。
|来 源:包头晚报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包红岩
|本期审核:张 杨
如果觉得《又一起!内蒙古一男子破坏共享单车 后果很严重……》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