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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 普洱市首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1-06-01 08: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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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 普洱市首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患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9月1日起,《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将患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公筷公勺和分餐制等一系列疫情防控中的好做法纳入,以法律“硬制度”促进文明习惯“软着陆”。

据介绍,《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普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由市文明办牵头、市司法局配合组织起草,分别于4月28日和6月29日,由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并批准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分五章,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调整、适用范围;第二章“规范与倡导”主要对单位和个人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义务性作了规定;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对公民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文明交通、职业道德等行为规范作了义务性规定。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文明素质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内核,文明行为是文明素质的外在表现,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法律界人士表示, 《条例》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权责清晰,有较强的地方特色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是普洱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普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社会文明促进既要靠正面激励、宣传倡导,也要靠重点整治、硬性约束。《条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中,增强了《条例》的权威性、执行力。同时,《条例》也坚持全面促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既有基本规范,也有倡导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涵盖公共空间(网络空间)、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各方面。

此外,《条例》立足实际凸显普洱特色,把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要求、标准和规定落实到《条例》中,并固化了普洱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成果。

“《条例》制定出台是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对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施文艳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普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树立城市文明形象的有力举措;是推动城市文明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必将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普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卫东表示,《条例》是按照市委部署安排增列的年度立法计划,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以立法促文明、以法治护文明,从而构筑起更加坚实的道德支撑,凝聚起更加强大的精神力量,为普洱成功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注入强大法治力量。

云南网记者 杨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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