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靖远交警大队刘川中队在执勤中对过一辆号牌为甘D31***的大型营运客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沈某在出示证件时神情不自然,且身上还有一股酒味。
交警用快速筛检仪器对其进行检测,显示沈某有饮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即将其叫下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79mg/100ml,确属酒驾,差一点儿就达到醉驾标准!
经查,沈某持有A1A2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沈某将面临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驾、醉驾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对酒驾、醉驾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是: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甘肃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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