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时间:2020-02-21 23:58:12

相关推荐

《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滁州市人社局获悉,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省人社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或给予补贴的岗位。

第三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凸显“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规模,避免人岗不匹配、福利化倾向、挂名领报酬等问题,为广大贫困劳动者谋福利、增福祉。

第四条人社、交通运输、林业、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科学设岗、稳步实施。要与其他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对接,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五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掌握。

第六条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加强各类扶贫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摸清贫困劳动者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合理设置岗位,及时吸纳就业;扶贫部门加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力度,做好统筹利用;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建设与养护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林业部门做好林业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七条扶贫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类岗位。

(二)为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

(三)开发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秸秆禁烧巡查、人居环境治理、造林绿化等“三农”服务类岗位。

第八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经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会议、村(居)委会议等程序研究、确定,及时将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岗位信息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按规定确定岗位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发布招聘公告,指导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人员上岗条件审查、人岗匹配和拟聘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原则上一事一议、一岗一定,并按程序予以公布和招聘。

第九条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扶贫公益性岗位种类、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第三章岗位安置

第十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者,优先安置弱(半)劳动能力人员,原则上年龄在16-70周岁。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者,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

第十一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在网络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居评审。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在网络或村(居)公告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审核审批。公示期满无异后,由村(居)将岗位信息和拟聘人员上报至乡镇(街道)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审核上岗。

第十二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第十一条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临时性、季节性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须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要素。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或部门,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区)规范管理扶贫公益性岗位,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第十七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和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要录入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统一发布行政村(社区)扶贫公益性岗位二维码标识。

第十八条对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社会保险系统等进行数据比对。对有用工备案,而没有就业的人员,可以吸纳为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社会保险系统中有缴费记录,且为个人缴费的,可以吸纳为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筛选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在岗人员,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或岗位补贴。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结合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实际,通过考核按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岗位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纠正补贴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行为。人员发生调整变动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及时更新信息。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社、交通运输、林业、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要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措施,对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外出务工等原因挂岗、顶岗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第二十五条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调研督导,重点核查岗位开发、人员上岗、补贴发放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对本地自行开发或委托聘用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有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如果觉得《《滁州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