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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线索最高奖励2万元

时间:2022-08-09 09: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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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线索最高奖励2万元

>>>>>正文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对举报且被采用的行为线索最高给予20000元奖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15日

莆田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署,进一步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参照《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6号)、《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闽政办〔〕89 号)、《莆田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莆政办〔〕178)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管委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管委会)处非办)具体负责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市公安局可直接受理、审核莆田市辖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市处非办在县(区、管委会)处非办、市公安局受理、审核的基础上复核、确认、发放奖励。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六)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且两个以上举报人同时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团体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对于跨县(区、管委会)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县(区、管委会)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区、管委会)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第八条举报人应向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县(区、管委会)受理部门举报。跨县(区、管委会)非法集资行为或难以确定行为发生地的,可以向市级受理部门举报。莆田市级接受举报的部门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为:0594-277。各县(区、管委会)接受举报单位(举报电话)分别为:公安局(0594-7950037)、荔城区公安分局(0594-2262330)、城厢区公安分局(0594-2682578)、涵江区公安分局(0594-3367946)、秀屿区公安分局(0594-5890731)、湄洲岛公安派出所(0594-509)、北岸公安分局(0594-5950815)。其他举报方式由各县(区、管委会)处非办自行设定和公布。

第九条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基础上,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同级处非办查办。涉及跨辖区案件,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确认主办地,由主办地处非办组织查办。

第十条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县(区)级处非办受理举报后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于符合奖励标准的,应于线索定性(刑事立案或行政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处非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举报后,认为应给予奖励的,直接报送市处非办。

报送的材料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县级处非办报附表1,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附表2)、举报人的举报受理档案复印件、线索定性文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市处非办将根据各单位意见确定是否奖励和奖励等级,由受理举报的县(区、管委会)处非办或公安部门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受理单位应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奖金评定: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奖金20000元。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奖金10000元。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奖金5000元。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奖金2000元。

第十五条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各年度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预算。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奖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办理,下半年在12月份办理。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七条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各县(区、管委会)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辖区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市处非办将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设区市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各级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各级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各级处非办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0日内报市处非办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 以上 以下 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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