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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8部门《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9-08-07 1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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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8部门《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编委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残联8部门联合制定的《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月10日

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为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国办发〔〕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沈阳市特殊教育发展和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为目标,切实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建设与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殊教育事业,帮助残疾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

以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为宗旨,到秋季,我市实现残疾学生(幼儿)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到,视障、听障、智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99%,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全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管理方式,加强特殊教育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全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强化入学管理。各区、县(市)残联、民政等部门每年6月配合本地区教育部门采集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组织残联、卫计、民政等部门专家成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鉴定及安置工作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状况进行鉴定并提出安置意见;要将随班就读、特教学校、送教上门等所有残障学生全部纳入学籍管理;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入学。

2.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制定《加强沈阳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政策指导,推动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按照 就近随班,适度集中 的原则,接收中、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依托特教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特教学校骨干教师要定期到随班就读学校进行巡回指导,完善教学管理,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防止学生隐形失学。

3.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能力。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提升区、县(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功能和水平,将特教学校建设成为区域特殊教育的 教学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资源中心 。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增加招生类别,特别要创造条件满足自闭症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支持皇姑区、大东区和铁西区的聋人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障学生,郊区、县(市)特殊教育学校以招收智障、脑瘫、自闭症及综合残疾等学生为主。

4.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制定《沈阳市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残疾少年儿童送教上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县(市)政府要整合教育、财政、卫计、残联、街道社区(乡镇)等各方面资源,为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服务;由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学校为这类学生建立学籍,统一管理。

(二)创新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学前教育。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大幅度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服务水平。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立幼儿园或幼儿班(部),探索开展残疾婴幼儿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班(园)学习,开办融合性幼儿园,探索深化早期救治、康复与教育紧密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模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前每区、县(市)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接收3-6岁残疾儿童(智障、自闭症、脑瘫)接受学前教育。鼓励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积极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

2.高中阶段教育。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支持每所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同时,探索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特教班或随班就读,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且有能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创造继续学习的机会。我市各普通高中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满足他们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

3.高等教育。市残工委各部门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最大限度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市属高等院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入学。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开放教育等提供更多机会。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保障特殊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每学年初,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8000元/生的标准足额拨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逐年上浮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不低于普通中小学生均定额的6至10倍。学校规模不足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标准。随班就读学生(幼儿)、特教班和送教上门学生(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残疾儿童在特教学校或指定的公办普通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收保育教育费,相关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为跨区域就读残疾学生提供经费保障。我市户口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跨区域就学的,其生均公用经费由该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承担,具体办法为:每学年开学初,各区、县(市)残联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跨区入学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特教班和特教学校学生)的登记、核实工作;每年9月底,由教育部门汇总全市跨区就学残疾学生名单;每年10月,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按照名单确保本地区到外区入学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全额拨付到就读学校。

3.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教育。按照辽宁省统一要求,从秋季学期起,我市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幼儿)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保育费)、课本费、住宿费,并为其补助生活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执行。其中,学前教育参照义务教育小学标准、高中教育参照义务教育初中标准执行。学校实施免费教育后,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4.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继续落实好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免除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幼儿)、随班就读学生、送教上门学生在校(园)期间的餐费、交通费、体检费、校服费、课本费以及其他生活费。对考取大专院校或已经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以上毕业证的困难家庭残疾人大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学生,由残联给予一次性助学金资助。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由市残联实施的抢救性康复项目专项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5.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资金优先资助在校(幼儿园)残疾儿童少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每年从福利彩票专项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康复训练。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及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于前要新建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市)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对尚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同时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应有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仪器设备。

2.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库。前,残联部门要会同卫计、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覆盖完全、认定准确、科学规范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库,并与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教育部门要将信息库与中小学学生学籍库对接,及时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不同情况,安置其在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

3.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各区、县(市)在普通学校(幼儿园)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要求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及大东区每一个大学区(教育集团)都要确定一所小学为随班就读中心学校,其他区、县(市)每8所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定一所学校为随班就读中心学校,支持区、县(市)在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幼儿)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置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设备。

4.开展 医教结合 实验项目。卫计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为每所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指定1-2个专门医疗机构开展定点服务,共同探索教育与医疗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定期委派专业医师及康复训练师到特殊教育学校与教师共同对残疾学生进行评估、诊断、鉴定和教育康复训练。

5.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把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确定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工作的相应编制。一是要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以及延长至免费教育、承担送教上门和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重等特点,重新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能够正常开展教学、康复训练、巡回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研究为随班就读中心学校(幼儿园)增设专职特教教师,负责本校及本区域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相关部门要确保上述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特教教师待遇。

2.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人员担任特教专干,促进管理队伍专业化。各级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1名专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3.完善教师培训体系。依托 国培计划 和 省培计划 ,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我市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前,分类别对特殊教育在职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基本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增加特殊教育内容,提升普通学校教师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4.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特教津贴。教师评优、评先、职务(职称)评聘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各区、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为送教教师和承担 医教结合 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补贴。

(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认真实施教育部关于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探索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加大校本教材研发力度,实现国家课程校本化。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点,做到教育与康复相结合,注重学生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2.促进普特融合。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制度,促进融合教育。进一步拓展特殊教育学校功能,使其从 学校 向 中心 转变,担负起所在区域随班就读指导中心的职责,发挥教研科研、咨询服务、资源资讯、培训交流、协调指导等作用。同时将社区的、家庭的资源与学校资源相结合,形成推进融合教育的良好氛围。

3.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开展 医教结合 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是一项惠及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区、县(市)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统筹处理特殊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关系,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全面把握残疾儿童少年人数和特殊教育办学现状等情况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特殊教育的提升计划,明确本地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

(二)建立工作机制。

特殊教育提升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业务性强,涉及多部门,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各区、县(市)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方案如期完成。

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并协调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科研,确保特殊教育质量。

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教职工核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我市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职工人员编制,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教学校规划和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及特殊教育工作,关心孤残儿童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孤残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评聘及相关待遇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

卫计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评估,与教育、残联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为特教机构提供医学服务,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医教结合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

残联负责开展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和随访,会同教育、卫计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协助教育、卫计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医教结合服务等工作,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和残疾儿童少年辅具配发等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彩票公益金等项目的支持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区、县(市),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和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

附件: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工作任务分解

附件

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工作任务分解

工作任务分解

一、完成对残疾儿童数量、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家庭状况、地域分布等情况及现有特殊教育资源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和特殊教育资源状况。(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二、以区、县(市)为单位,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解决措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三、核定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的中心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四、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幼儿)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幼儿)的学杂费(保育教育费)、课本费、住宿费,并为其补助生活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五、汇总全市跨区就学残疾学生名单,确保全市跨区入学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全额拨付到就读学校。(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残联、财政局)

六、开展特教学校幼儿班(园)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卫计委)

七、开展特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八、建立、健全覆盖完全、认定准确、科学规范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库,并与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工作协同。(责任单位:市残联、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

九、加强随班就读管理工作,在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幼儿)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

十、在全市范围内为每所特殊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指定1-2个专门医疗机构开展定点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

工作任务分解

一、完成特教学校幼儿班(园)试点工作;开展 医教结合 教学研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卫计委)

二、加强随班就读管理工作。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为支撑、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教育为补充,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卫计委)

三、完善送教上门服务试点工作,为每一个未入学残疾儿童提供合适的教育,实行 一人一案 ,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把责任落实到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残联,区、县(市)政府)

四、落实特教教师编制。(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五、在随班就读中心学校(幼儿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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