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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依法可撤销未过户房屋的赠与

时间:2019-07-12 05: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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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依法可撤销未过户房屋的赠与

父亲父亲李健;为你而来

父母对子女总是无私付出,而子女却没有心怀感恩。年近七旬的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背后到底为哪般?

案情回顾

李某、周某年近七旬,生育了一子一女。7月14日,李某、周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一百余万元,可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

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并补齐了差价后,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但是,父母的行为并不能换来儿子和儿媳的孝顺。

两被告承诺对两原告的生老病死都尽责,后两原告生病,且两原告收入较低,两被告对两原告未履行赡养和护理责任,更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致原、被告关系不佳,两原告与儿子、儿媳多次共通无果。

父母伤心绝望至极,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对儿子、儿媳的房产赠与。

两被告认为李晓某是两原告的唯一儿子,尽管还有一个妹妹,但是所有拆迁安置房和百余万拆迁款理所应当都给儿子。

法院审理中,经法院多次批评教育,两被告拒不承认错误,仍不愿意赡养老人,且固执认为老人已老,老人的财产必要应当是儿子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诉争房屋系两原告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两原告交纳预存款并补足房屋款后,虽将房款收据登记为两被告姓名,但双方并未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

被告李晓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晓某系原告唯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考虑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两原告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

判决:撤销原告李某、周某对被告李晓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作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对于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迫老年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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